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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66号
  • 发布日期
    2017-04-2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泸西县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重点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前期费)管理,保障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费是指用于建设项目从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等工作环节和重大项目规划及重点课题研究的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项目前期费筹资渠道主要包括:

  (一)从上级争取的专项前期费。

  (二)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前期费。

  (三)按本办法收回滚动使用的前期费。

  (四)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统筹用于前期费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前期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并设立专账统一管理,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现行报账制度统一支付。

  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阶段工作完成后凭阶段工作成果批文、相关合同、发票等到县财政局据实报账。单个建设项目安排的前期费,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10%以内。属于滚动使用的前期费,由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县财政局前期费专户。

  第五条 前期费的主要用途:

  (一)县委、县政府确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重大民生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重大规划、课题研究。

  (三)重大项目储备。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费,环保、用地等专题编制费、前期工作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咨询和评估审查费,技术图书资料费等管理费用,以及经县财政局同意的与前期工作相关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县级预拨前期费的30%。

  第七条 申报前期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项目执行机构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已经落实。

  (四)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以及经费支出使用计划已经明确。

  第八条 申报项目前期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项目前期费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报告。向上级争取前期费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上报。申请县级前期费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商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乡、镇建设项目所需的前期费,原则上以乡、镇自筹为主。

  第九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任务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费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承诺,包括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前期费承诺和对申请补助的前期费按规定滚动上缴资金承诺,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项目责任单位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八)县发展和改革局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前期费计划时应明确前期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责任人。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前期工作的目标与任务。确因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对前期费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申请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前期费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及责任单位根据前期费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与县财政局签订《前期费使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要明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安排、工作质量要求、项目责任单位职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责任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责任书》签订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必须与计划下达内容相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管好用好项目前期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专户管理,每半年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前期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拨款主要用于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不具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主要用于上级有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具有盈利性质的项目。借款类前期费采取滚动使用原则,到期后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滚动资金存至前期费专户。

  第十五条 对已获批准实施或争取到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其项目前期费按规定作为项目建设成本。属于滚动使用的前期费,项目完成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从项目建设资金中收回并拨入县级前期费专户实行滚动使用;对符合中央、省、州、县要求的新一轮建设项目进行前期费再投入,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商县财政局收回项目前期费计划和资金,缴入项目前期费专户继续滚动使用,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回资金。

  (一)项目前期费下达6个月后,前期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

  (二)未专款专用,截留、侵占、挪用项目前期费。

  (三)虚报套取前期费。

  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考核:

  建立前期费使用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责任挂钩,奖惩结合。

  (一)对认真按照《责任书》要求,工作积极主动、提前按质按量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按时上缴滚动项目前期费的,县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工作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费,导致项目未能实施的相关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筹整合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高效完成。

  第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前期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前期费或前期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县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缴截留、侵占、挪用的前期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泸西县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泸政办发〔201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