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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59号
  • 发布日期
    2017-04-20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乡镇消防工作,构筑覆盖城乡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遏制农村火灾多发势头,促进平安泸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乡镇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领导职责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 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4. 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5. 督促村委会(社区)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6. 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二)组织规划职责

  1. 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4. 依法编制乡镇、村庄建设规划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确保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社区农村消防工作水平。

  (三)监督检查职责

  1. 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按照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职责

  1. 合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与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统一交由公安派出所管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 保障本级派出所消防警组消防工作经费。

  3. 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根据实际,给予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负责人适当的工作补贴及通讯补贴等费用。

  (五)考评考核职责

  与村委会(社区)签订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六)消防宣传培训职责

  1. 协调县属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在消防安全月(含消防日)和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应急救援及逃生自救演练等消防活动。

  2.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多户联防、区域联防”活动。

  (二)将有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农户列为消防安全重点户进行登记,每月进行消防检查、宣传和提示,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每周对村组、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及消防安全重点户开展检查、宣传。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做好登记并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四)保持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正常运转,经常组织灭火演练;在缺水的村(组)修建消防水池、深水井、水窖等作为消防水源。

  (五)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主要履行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具体以派出所名义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统计辖区除县公安消防大队列管以外的单位(场所),确定列管单位目录,按照重要程度、火灾危险性划分为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二)对辖区列管的重点单位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一般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按照县公安消防大队专项行动要求或指令开展检查;辖区有古村的,每季度对古村内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民住宅至少排查1遍。重点检查有人员住宿的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和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出租屋、员工集体宿舍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规定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深入社区、村寨、企业、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防火提示,组织村(居)民、学生、务工人员进行灭火疏散演练。

  (四)督促村委会(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村委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其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组织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开展执勤训练,接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县公安消防大队119调度室的调度,组织对辖区火灾扑救,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协助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一般程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

  (六)按照上级安排开展其他消防工作,建立完善工作档案。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4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