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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便通〔2017〕123 号
  • 发布日期
    2017-08-06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2016年6月10日,省政府颁布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20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标准和程序。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要求,推动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我县历来重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以来,我县认真贯彻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科学化,必须进一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机制、决策程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严格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作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决策效力及有关单位职责,将政府决策的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健全和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在做决策、推项目、抓工作中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切实按照客观规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形成有序、良性的决策机制和决策环境,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提升我县政府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从根本上提升行政效率和行政质量。

  二、科学界定,明确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规定》第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出了六个方面规定,涵盖了包括各类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定价、限制性措施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界定范围,结合党中央、国务院“三重一大”要求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0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98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255号)等文件要求,应将下列事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是编制或调整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布局、城镇体系、城市建设、历史风貌街区等重要事项的规划;编制教育、卫生、民政等重大行业的发展规划;二是编制和调整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大额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和安排以及政府出资、融资的地方建设项目;三是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四是制定和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劳动就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科技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和为民办事的重大事项;五是经授权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六是重要的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转股、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七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重大合同行为;八是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九是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融资、招商引资项目的确定、重要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十是其他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并由政府提出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按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

  为了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查把关,严格我县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程序要求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在报经县人民政府决策前应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五大程序决定,原则上对未按要求开展以上程序的,不得报请政府决策。

  政府办公室在接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把关,并移送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决策。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报审的材料内容、时限、程序及审查效力,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提交政府审议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保证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但在事情紧急的情况下,重大行政决策可以直接提交集体讨论,以避免贻误决策时机。各乡镇、县属各部门除按《规定》要求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外,还应对集体讨论决定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式进行明确。

  除法律有规定的涉密事项或者需要紧急决策以外,所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听证等多种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书面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未进行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生存环境、社会效益、法律纠纷、财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决定,对做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执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已对公民、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受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违规、违法提出意见或者参与咨询论证不规范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能够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开展适时督查,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