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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26号
  • 发布日期
    2017-07-15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省、州有关林地管理的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确保依法依规加强林地保护、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现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林地保护管理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繁荣生态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统筹林地科学经营和利用、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加强林地保护,严守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加强林地管理,控制林地流失,要切实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把管护好林地资源作为发展林业产业和生态建设的主要措施,站在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坚决将林地保护工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真正把林地管理放在林业工作的首位抓紧抓好。

  二、全程做好县内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服务保障工作

  林业部门要以严格执行“35号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定额管理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为前提,始终按照提前介入、主动衔接、保证定额、依法高效、全程服务的原则,与发改、工信、交通、水务、招商等部门协同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广泛深入宣讲、解读使用林地的政策法规,为建设项目科学选址、依法合理用地提供可行、可靠的决策依据;要指导和帮助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好、组织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申报材料,积极主动做好公路、机场、能源、易地扶贫搬迁、水利等重点、重大、民生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工作。林业部门在收到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申请后,要切实做好各项征占用林地申请的受理和现场勘验工作,同时,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优先予以安排,抓紧按照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高质量、高效率地进行审核、审批。对高速公路等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及进场施工便道项目给予单独立项报批,全力保障相关建设项目顺利落地、及时开工。坚决杜绝因为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而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的情况发生。

  三、突出保障重点,依法规范林地的使用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林地的重要价值,宣传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政策、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征占用林地工作情况,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情节恶劣的案件和各种干扰查处乱占林地的案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要通过多形式的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总承包方、施工方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依法管理和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依法规范林地的使用

  1. 发改、住建、国土、安监、水务、环保、交通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实施,要对项目的选址等进行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涉及使用林地的,项目主管单位要取得林业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交通、水务、民政、工信、发改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规划设计及项目申报时,需征求林业部门的意见。

  2. 严格执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各用地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时,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在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项目要做好切实可行的规划,合理节约使用林地。林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内容、职责等要求,认真审查有关征占用林地项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3. 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在取得《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使用林地。同时,必须按《采伐作业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采伐。

  4. 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及其他附属工程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执行。

  四、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工作

  林业、森林公安、乡镇、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加强各类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与服务。对在项目使用林地监管工作中出现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使用林地长效监管机制,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的每一个环节。对征用占用林地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实行预先论证,确保工程建设不占或少占林地;要认真把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查验关、审查关;对已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和面积进行使用,要对用地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超审批面积占地、擅自变更地点等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发生。要定期不定期对已取得《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少批多占、批甲占乙、不批乱占等现象;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范围、移位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及时制止非法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对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业主补办使用林地手续,不符合用地条件的,责令业主限期恢复其原状。

  森林公安部门:对非法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毁坏林地、林木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林地监管工作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要对辖区内的征占用林地使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凡排查发现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必须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将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县级林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违规使用林地的,要及时上报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情况;乡镇长要对本辖区的占用、征收、林地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范围、移位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及时向林业部门反映;积极配合、支持好违法使用林地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依法依规加强林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工作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泸西县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发改、森林公安、安监、国土、环保、交通、住建、水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服务与监管日常工作。

  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研究和解决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林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林地资源有序利用,确保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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