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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16号
  • 发布日期
    2017-07-08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    

  

  泸西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82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精简群众、企业办事创业申办材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坚决除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开便利之门,着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能够通过当事人已有材料予以证实或办事单位可自行核实的,以及能够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也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作出特别规定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条件无关的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为当事人增设义务,不得以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等方式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便民利民原则。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本着让群众、企业“少跑路、少花钱、少费时”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和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不得随意“责任倒置”,不得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不得通过索要证明等方式推卸本应履行的查实责任。不得通过开具证明材料变相收费。不得要求当事人就身份、学历、收入、工作经历等信息提供循环、反复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交无法查证、无法开具的证明材料。对客观上无法通过开具证明查证属实的,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要通过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方便群众,加强监管。

  3. 公平互信原则。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约束机制,倡导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加大对失信、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因过多过滥的证明材料降低社会信用度和政府公信力。不得随意将部分个案处理结果扩大为普遍适用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在特定需要时,要求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开具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隐私或其未从事某项活动事实等方面的证明。

  4. 公序良俗原则。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在实施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通过常识推断的,不得再以开具证明材料的方式办理。

  (三)主要目标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通过精简、取消、替代、转化等方式,对实施审批、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有关材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规范,促进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群众、企业办事创业成本持续降低,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有效提升,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个人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共同营造良好的办事创业环境,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重点任务

  (一)认真自查自纠

  县属各部门要按照省、州对口(对应)部门要求,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做好本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证明材料相关目录清理、编制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提供县级“自来水、燃气供应”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县水务局负责对提供乡镇“自来水”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各村委会(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进行清理。

  法院裁判、行政复议、仲裁机构仲裁所需证明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二)全面深入整改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在认真自查自纠基础上,对涉及群众、企业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形成目录清单。

  1. 大力精简证明材料。办事群众、企业能够通过下列替代方式之一证实有关信息的,各乡镇、县属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1)能通过身份证、毕业(学位)证书、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有效证照凭证予以证实的。(2)已由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出具了合法有效材料,能够证实有关信息的。(3)已经法院裁判、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书、仲裁机构裁决确认的。(4)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能够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自行查证、核实有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办事群众、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办事单位履行查实责任:(1)已在办事单位备存或为本单位、本系统发放的证照、证件、批文的。(2)上一环节已提交或之前已在本单位办理过同类事项的。(3)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但可通过与其他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4)办事单位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方式方法获取有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

  2. 精简规范收费项目。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履行法定义务而开具的证明材料,未经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要根据“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存量。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公开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3. 推进申办材料标准化。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明确各个办事环节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目录。未列入材料目录清单并公开的,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清单的报审

  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牵头清理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并填报《泸西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泸西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2),于710前报县政府审改办(县编办)审核。

  2.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委会(社区)负责分别填报和编制《泸西县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3)、《泸西县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附件4),于710前报县政府审改办初审。县政府审改办负责对各乡镇和村委会(社区)填报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进行统一比对、去重和汇总后,编制我县的通用目录清单,于713前报州政府审改办复审。县政府审改办(县编办)联系人:王琼,联系电话:6623378,电子邮箱:hhlxxwbb@163.com

  证明材料通用目录清单包括证明材料名称、涉及办理事项名称、索要(开具、核发、设定)单位(系统、行业)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情况等要素。基本证照凭证目录清单包括开具(核发)单位名称、证明材料名称、使用范围等要素。

  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和基本证明凭证目录清单实行全省统一并进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进行管理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质完成证明材料目录清单清理和报送工作。县政府审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二)及时修订规范性文件。待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和基本证明凭证目录清单确定后,县属各部门要对照目录清单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县级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比对,若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要求群众、企业提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证明材料或基本证明凭证的,要及时向县法制办提出规范性文件修订建议,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促检查,对行动不力、推诿塞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问责;对出现的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县政府审改办要建立“12310”投诉举报电话,健全社会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县属各部门要加大“减证便民”工作的宣传力度。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 泸西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2. 泸西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3. 泸西县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4. 泸西县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1

  泸西县精简取消向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索要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取消的证明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方式

   

  填报内容要求: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自行清理取消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涉及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已取消证明材料所依据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一类:取消后,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 第二类:取消后,通过已有的证照凭证等其他材料替代证明 第三类:取消后,改由办事单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实等其他方式查证属实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7   

  附件2

  泸西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保留向

  当事人索要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办理事项名称

  办理单位(行业、

  系统)名称

  索要证明材料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核发)单位

   

  填报内容要求:各州、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在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时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各州、县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各州、县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的规范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各州、县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自来水、燃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在办事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证明材料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填报内容要求:要求群众、企业提交证明材料的开具(核发)单位名称,各州、县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单位(系统、行业)必须为当事人指明到哪个具体单位开具证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7   

  附件3

  泸西县乡镇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

  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实际开具(核发)证明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情况

   

  填报内容要求:各乡镇(街道)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所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不清楚可不填)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时要明确是否收费;依法依规需要收费的,还要填报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7   

  附件4

  泸西县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

  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实际开具(核发)证明

  材料名称

  涉及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收费情况

   

  填报内容要求:各村(社区)实际对外开具(核发)及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的证明材料所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名称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名称,以及上级部门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不清楚可不填)

  填报内容要求:开具(核发)证明材料时要明确是否收费;依法依规需要收费的,还要填报收费项目名称、标准、依据和收费主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