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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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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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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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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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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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泸西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6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3〕6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85号)和《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7〕28号)要求,为加快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步伐,落实淘汰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黄标车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州上下达我县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
二、工作思路
努力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参与、依法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进程,确保完成州上下达的淘汰任务。
(一)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对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率先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引导广大车主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
(三)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先行淘汰营运性质的黄标车。从2017年12月起,提高黄标车环境保护检测频度,对黄标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证。
(四)采取财政补贴、宣传教育、严格管理与区域限行等措施,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等高污染机动车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报废。对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登记地为我县的不得转出我县行政区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发布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
(二)严格通行管理。制定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由县公安局会同县环境保护局确定限行方案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限行制度执行到位。
(三)严格营运管理。每年开展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未取得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引导车辆提前淘汰。
(四)严格检验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资质超过有效期、降低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回收工作纳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体系,确保依法回收拆解;严厉打击“假淘汰”、非法回收拆解和非法交易二手车的行为;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回收拆解,坚决取缔二手车非法交易的“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稳步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治理淘汰工作,成立泸西县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组 长:陈 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海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丽媛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汪明才 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 刚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冯林祥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福云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金有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聪林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董林峰 县法制办工作人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摸清底数,细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治理淘汰工作有序推进。
1.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综合协调。
2.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报废后的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二手车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
3.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分解落实;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县属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及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4.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奖励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定出各类淘汰车辆补贴标准;会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奖励办法。
5. 县环境保护局按上级部门要求做好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方案制定以及材料汇总上报;配合县公安局等部门分解落实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
6.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积极引导营运黄标车提前淘汰;配合县公安局分解落实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任务。
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严格尾气检测机构设备检定与认证管理。配合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做好淘汰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机构以及相应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二手车和老旧车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县法制办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9.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做好公示公告的发布。
10.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的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积极配合协调小组做好相关淘汰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县属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及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有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促进形成社会共识,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自觉性。各机动车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确保平稳过渡;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