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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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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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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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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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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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226号)精神,全面深化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工作目标。推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融合发展,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提升行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一)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多样化、差异化服务的城市客运交通格局。
(二)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总体发展方向,巡游车暂时保持现有运力规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新增运力,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网约车运力实行市场调节,有序发展。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巡游车经营权管理
1.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许可期限8年。新增巡游车,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2. 对现有的巡游车经营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按以下步骤实施过渡改革。现有巡游车经营权,自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进入8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进入8年经营期。经营期满后,由具有巡游车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向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权许可申请,巡游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次及相关法规规定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经营权退出制度。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三)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服务质量等内容。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企业、行业协会、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汽车承包标准。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
(四)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巡游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巡游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公司、网约车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符合国家和我县相应许可条件及管理要求。
(二)网约车经营资格许可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8年。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届满经审核合格可延期。
(三)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
1.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县注册有实体公司,具备开展运营活动所需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办公场地,能够依法依规对网约车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日常管理。
2.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提交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工信、公安、税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的相关网络数据信息及运营车辆运营信息资料。
4. 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如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四)网约车车辆条件
1.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车籍为我县,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
(3)安装具有录音、摄像、痕迹回放、存储、卫星定位等功能的行车记录设备及应急报警装置。
(4)购车发票价税合计不低于10万元(不含购置税)。
(5)自登记之日起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
(6)未喷涂与巡游出租汽车相似的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7)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名下无其他登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2. 网约车资质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个人所有的网约车由网约车平台公司代理,须满足国家、省、州和我县相应许可条件。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
(五)网约车驾驶员资质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取得有效居住证。
2. 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龄。
3. 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 三年内无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5.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6. 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7. 未在《云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黑名单”列管期限内。
(六)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1.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乘客乘车体验;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要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须经公安部门年检合格,必须购买营业性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2. 网约车营运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价格实施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公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省、州和我县有关规定。
3.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网约车要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4. 一辆网约车只允许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5. 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6. 经营权退出。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7.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禁止以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市场监管
(一)网约车监管要事前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发挥好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1. 把好事前准入审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把好源头关,重点针对平台服务能力、车辆性能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基本准入条件。
2. 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
3.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
4.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由县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讨论研究网约车营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方案,及时解决问题。
5.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
(二)增设出租汽车监管机构,配备3—5名事业编制管理人员,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期间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改革合力。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通力合作,抓好落实。
(二)强化责任意识,营造改革氛围。县属有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强化有效沟通,传递改革声音,做好政策解读,畅通诉求渠道,营造改革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底线思维,维护改革稳定。县属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做好舆情监控与研判,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和行业稳定情况,发现不稳定苗头和因素,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