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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68号
  • 发布日期
    2017-10-16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非法开荒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非法开荒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泸西县非法开荒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开荒土地行为,保护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利用现状

  2014年公布的泸西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显示:我县土地总面积164493.62公顷,其中耕地62308.7公顷(位于25度以上陡坡面积794.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7.83%,比1996年详查面积增加4129.46公顷;园地2092.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7%,比1996年详查面积增加687.49公顷;林地64576.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9.24%,比1996年详查面积减少4601.06公顷;草地2673.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6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674.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63%;其他土地(主要是指荒草地、裸土地、裸石砾岩地、滩涂地、田地坎及其他未利用地等)2132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2.97%,比2008年变更统计面积减少4814.36公顷。

  二、清理目标

  (一)调查、分析、清理各类开荒情况,全面查清土地权属来源、批准单位、相关权利人、土地利用情况。

  (二)对开垦时间长、投资大、清理出的非法开垦土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由集体统一收回,确保集体土地资源不流失。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保障土地开发者和农民利益,避免群众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四)增强单位和个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土地开发管制。

  三、工作重点

  (一)严格土地管理利用。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农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及水土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开荒行为,从政策层面强化未利用土地、林地、水域的有序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加强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土地、林地、水域的日常监管,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非法开荒;禁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出租、承包、转让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借调整产业结构、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为名圈占土地,对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乱开滥垦甚至毁林开垦的,国土、林业、农科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荒。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强化荒地开发和毁林开垦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开滥垦荒地、毁林开垦等行为。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垦的耕地,农科部门不予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各乡镇、村组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毁林开垦的,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发改部门要严格未利用土地、湿地开发利用项目审核。住建部门要严格规划许可。交通部门要严格交通道路建设项目审核。农科部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对非法开垦耕地,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林业部门是林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林地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征用、占用林地项目审批,林地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我县林地保护规划。各乡镇或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水利设施、水产养殖、果蔬种植、畜禽养殖等项目时,必须由发改、国土、林业、水务、农科、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国土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要提前与林业部门衔接,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五)切实加强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开荒执法监管。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有未利用地资源的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行为,凡列入保护范围的林地资源,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的保护和监管,划定保护责任区域,层层签订责任书。同时,要组织力量加大对辖区违法占用、开垦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情况的巡查力度,对违法占用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的行为依法制止,并对破坏的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限期整改和恢复。对保护不力,造成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人为污染、破坏或丧失功能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规范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非法开荒行为的管理力度,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加强未利用地、未成林造林地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我县土地、林地、承包土地的管理秩序。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未利用地、林地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切实承担土地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非法开荒行为的日常监管。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全县非法开荒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巡查,依法加大对非法开荒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农科部门要严格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不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范围内的耕地,坚决不予确权登记。水务部门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未经国土、农科等管理部门确认的非法开荒耕地违法取水行为,加强对全县水资源配置的管理,对未经批准的开荒行为一律不许取水、配水,同时加强对下属水管单位的管理,对私自为非法开垦荒地进行配水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林业部门负责全县林业生态环境、自然植被、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依法查处在林地范围内盗伐林木、毁林开垦、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电力部门要确认土地开发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用地手续完善后,方可为其拉线配电。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县属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土地、林地资源保护及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强化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土地、林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效遏止非法开荒行为,努力营造保护资源及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明确时限,按时按质完成。2017年12月底前,各乡镇要组织村组干部,认真调查和清理分析各类开荒情况,全面查清土地权属来源、批准单位、相关权利人、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是对第二轮承包土地登记确权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一定要查清面积、来源及利用情况。

  (五)严肃追责,确保责任落实。对经清理仍掌握不清未经审批进行开荒情况的,或者不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全县未利用地、林地、承包土地管理各项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