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政办发〔2017〕153号
-
发布日期2017-09-14
-
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县民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到2017年,全县医养结合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下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如期完成以下目标:
——全县乡镇卫生院与所在地乡镇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率达100%。
——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机制,实现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85%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
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县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建成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服务网络,加大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如期完成以下目标:
——全县100%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绿色通道”标识。
——全县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养老总床位的比例达到30%以上,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按照互惠互利原则,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到2020年,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探索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鼓励硬件设施较为完备、病源萎缩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康复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主要负责老年人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病症的诊疗;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按照各自功能定位,负责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的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康复、护理服务;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老年病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养老机构负责老年人日常护理、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支持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拓展和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条件有限的养老机构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同时,还要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方面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其执业范围与服务能力相适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具备康复护理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三)增强城乡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把卫生与健康资源更多引向基层、引向农村。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巡诊、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和中医药保健等服务。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1次,到2020年,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合作,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设置中药房,配置煎药及中医诊疗设备,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县民政局牵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
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西结合的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探索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立老年病科,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服务,与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加强转诊与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社区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康复知识,组织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五)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有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康复、护理、养老服务领域,通过放宽大型设备配置、放宽准入条件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卫生计生、民政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时,要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健康养老服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政府投入或资助主要支持医养结合机构,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七)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与分级诊疗工作相衔接,优先覆盖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结核病等慢性传染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逐步形成家庭医生与重点人群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体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突出计生特殊家庭的医养服务保障。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重点保障对象纳入公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保障范围,切实做到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针对计划生育特殊扶助对象中不属于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对象,其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护工陪护费(财政供养人员除外):凭住院治疗结算单据及民政部门证明材料,按实际住院天数发放陪护费(100元/天),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发放方式:转账支付至住院病人本人银行卡。资金来源:由县级财政承担。县财政承担的护工陪护费按被陪护人年龄进行相应调整:被陪护人在60—70周岁之间的,每天按最低标准发放;在71—80周岁之间的,发放标准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每天提高20%;在81—90周岁之间的,发放标准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每天提高40%;在90—100周岁之间的,发放标准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每月提高80%;百岁以上老人,陪护费用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九)完善投融资和财税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机构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红河银监分局泸西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67号)有关规定,落实好支持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利用我县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大力培育和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健康事业与健康产业有机衔接。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有关规划,充分整合资源,实现共同发展。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衔接,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将医养结合规划纳入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医养结合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对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则应按照有偿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指导新开发建设城镇居民小区合理规划布局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用房及设施;逐步推进老旧小区进行适老化改造,适当配置医养用房及设施;引导和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进驻城镇居民社区或小区,依法经营、提供服务。通过完善小区医疗、养老等综合配套设施,推动房地产业提升综合承载力与产品品质,促进商品房库存消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
(十一)用深面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和中医药振兴发展等重点改革成果,逐步解决制约医养融合发展的瓶颈问题。运用价格调控、医保支付比例调控等措施,分担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资源压力,引导老年人到医养结合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护理。推进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解决老年人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问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配合)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
(十二)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县乡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对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申请,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时限办理审批。(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设置许可,并加强政策支持和日常管理。对无内设养老机构,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属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其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红政发〔2016〕67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县民政局牵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按照《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对达到设置标准的,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并加强管理。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规定,及时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对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22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十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医养结合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医养结合专业人才需求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建立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有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促进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发展。(县教育局牵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配合)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通过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试点,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老龄办配合)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计生、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老龄办、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银监分局泸西办事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教育局、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泸西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推进全县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抽调,负责全县医养结合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由卫生计生、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医养结合工作协作机制,研究、完善并落实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抓好试点示范。2017年,确定县中医医院为县级试点医疗机构,积极探索,示范引领,各乡镇要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帮助解决医养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大力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加强宣传倡导。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大健康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普及健康养老知识,转变传统养老观念,倡导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考核督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考核内容,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