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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政办发〔2017〕194号
  • 发布日期
    2017-11-30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加强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提高行业系统火灾风险预警能力,现将《泸西县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泸西县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

  2. 关于 场所(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告知函

  3. 泸西县 场所(单位)消防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

  4. 关于 系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告知函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5日    

 

  

  附件1

  泸西县行业系统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通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针对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加强行业系统和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行业系统火灾风险预警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个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同类型单位普遍存在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除依法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法律文书外,还应根据管辖分工和单位隶属情况,向教育、民政、住建、文体广电、安监、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发函通报火灾隐患概况、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整改意见。

  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函后,应督促隐患单位按照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查明有人员伤亡和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火灾原因后,应根据火灾调查管辖分工和有关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教育、民政、住建、文体广电、安监、市场监管等行业部门发函通报火灾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

  相关行业部门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建议,结合行业特点,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条 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涉及住建等部门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在灭火救援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损坏等情况的,公安消防部门在函告住建等部门的同时,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属地政府应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条 对国家出资企业、集团化连锁企业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属地管辖和隶属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在函告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时,抄送该单位上一级管理单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火灾事故单位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 对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以及一个时期火灾多发的行业系统,属地政府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报告后,应进行通报,责成相关行业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 对普遍存在具有行业特点的火灾隐患,以及同类场所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的,由县公安部门上报州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通报函应坚持必要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做到提出问题准确,依据充分,建议客观合理,方案切实可行,行文严谨规范,确保通报函质量。

  各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公安消防部门的函后,应签收并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严格办理,并及时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函复公安消防部门。

  第九条 对属地政府通报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的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情况,各有关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切实采取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确保隐患彻底整改。公安消防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督办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

  第十条 将行业部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情况以及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情况,纳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强化检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对行业系统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向公安消防部门反馈相关情况的,属地政府应进行督办。

  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 场所(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告知函

  :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 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现将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函告贵单位。

  根据 的规定, 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目前,我大队已依法对 场所做出了相应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部门依法监管”原则,该场所属于贵单位主责监管,为切实有效消除该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请贵单位依法督促该场所及时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

 

  

  (xxx单位、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泸西县 场所(单位)消防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 

  

 

 附件4

  关于 系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的告知函

  :

  年 月至 年 月, 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所监管的行业系统,普遍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违法行为):

  一、未经消防验收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如……

  二、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且电线老化,如……

  三、

  ……

  以上问题,请贵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场所)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并建立健全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完善日常消防管理制度标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现结合工作实际,建议贵单位组织开展本行、本系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借助信息化排查手段,分门别类摸排到位,逐一建立底数清单,逐一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实行隐患“清零”。

 

  

  (xxx单位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