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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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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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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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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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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6〕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中央、省、州要求,全县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基本原则: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目标:通过整合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问题,集中脱贫攻坚财力,形成“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统筹整合资金来源与投向
第五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筹集范围根据《泸西县2019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县、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少数民族特色发展建设、水利工程等农业建设项目。
(二)农业产业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实用技术推广、特色产业试验示范、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产收益扶贫等产业发展。
(三)民生改善。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农村节柴改灶、防护林、光伏发电等建设。
(四)金融扶贫。围绕帮助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扶贫贷款贴息,对带动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实行按贷款利息比例贴息。
(五)县级财政部门每年从整合到位的中央、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据实列支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监管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等耗材购置、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 统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不再安排用于以上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第三章 统筹整合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攻坚、农业产业发展、乡村振兴需求,超前谋划,建立年度建设规划和本部门、行业项目库,同时将本部门项目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类审定,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规模,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项目,并通知项目实施乡镇或县级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涉农资金整合组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涉农资金整合组根据各行业部门从脱贫攻坚项目库提取的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由整合办公室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下达。
(三)经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下年度的统筹资金实施方案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贫困村其它突发因素,在每年8月15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纳入县级整合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统筹整合资金实行专户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下达流程。各级财政下达统筹整合资金→县财政资金管理科室将资金拨入县级整合资金专户→资金管理办登记入账并将资金到位情况通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绩效预判,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资金管理办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整合资金使用通知,通知项目实施乡镇、部门填写《泸西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
第十四条 县级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实行乡级报账制。统筹整合资金必须专款专账核算。
第十五条 用于贫困户、补助扶贫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的整合资金,乡镇或部门核对确认后,补助资金由乡镇或部门通过“一折通”或直接转账等方式结算,禁止发放现金。
第四章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的乡镇或部门要做好会计核算及对账工作,建立项目及资金台账,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额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项目,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统筹整合资金,按照中央、省、州、县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现资金结转结余,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责任:
(一)由于规划滞后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规划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二)由于项目不成熟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由于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四)由于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
(五)由于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净结余资金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六)由于报账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报账部门承担责任。
(七)由于审批不及时导致资金结转结余,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责任。
(八)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资金结转结余,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处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统筹整合资金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和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县扶贫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统筹整合资金规模、来源、用途、项目实施结果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各乡镇、各部门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书面验收申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实施乡镇、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县统筹整合资金台账工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实施项目的乡镇、部门要做好会计核算及对账工作,建立项目及资金台账,完整、准确、及时统计和反映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额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及资金执行情况。县财政局定期分析统计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进度和结转结余情况,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促进项目实施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切实减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整改。驻村工作队、村委会也应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各相关部门应努力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统筹整合资金的,一经查实,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项目完工验收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按照真实、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项目单位自评、县级全面考核和抽查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公示、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乡镇、部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予以奖励并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扶贫办负责统筹我县脱贫攻坚规划,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做好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论证、评审,建立健全我县项目库,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以及资金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监管,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乡镇、有关部门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工作,做好项目的公开公示、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绩效考评并接受审计监督。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泸西县扶贫办:0873-6621797,泸西县财政局0873-662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