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lxxtyjrsw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泸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8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方案(试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自2024年12月3日起试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关于出台《工作方案》的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工作部署。2019年10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体现了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需要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特别是困难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各级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工作方案》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借鉴其他县(市)的有益做法,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现实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工作方案》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部分人员虽没有服役经历,但作为牺牲或病故军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在生活陷入困境时,政府应当给予特殊关照。同时,考虑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工作开展基础等情况,《工作方案》提出,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中的特殊困难人员(需部队来文提出帮扶援助后,以现役军人名义申请),出国参战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工作方案》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或因服役时间长、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是退役军人、“三属”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是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五是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工作方案》还明确了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本人拥有正常劳动能力,经就业创业培训后,无故拒绝就业的。

二是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是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的。(有该项情形的,自情形出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帮扶援助)

四是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是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方式

《工作方案》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可灵活采取资金援助、实物援助和社会化服务援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五、关于帮扶援助的保障标准

帮扶援助标准根据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事一救,申请人当年接受帮扶援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是生活援助。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严重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个案帮扶的方式一事一议,适当给予生活援助。

二是医疗援助。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因罹患严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总费用,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享受普惠性政策保障后,仍难以承担自付费用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个人自付费用适当援助。

三是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鼓励引导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选择集中供养。对出现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要积极采取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在核算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帮扶援助对象家庭或个人享受的褒扬性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是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帮扶援助对象实行住房救助,按上级文件规定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赁补贴。住房救助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优先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申请减免租金,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是突发事件援助。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援助。

六是其他援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视情给予帮扶援助。其中因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死亡导致其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援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含)〕。

生活援助、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援助单次援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含),其中医疗援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自付费用。其他援助单次援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含)。社会救助、住房救助按民政部门、住建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填写《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帮扶援助申请审核表》。

二是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帮扶援助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县级审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等工作(也可委托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

七、关于帮扶援助的组织保障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工作方案》从强化沟通联动、压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援助3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各乡镇以及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民政、住建、财政、医疗保障、卫健、农科、人社、信访、发改、社会工作、公安、红十字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动、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帮扶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