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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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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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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政办发〔2017〕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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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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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0日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资金管理,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呆账代偿管理暂行办法》(云贫开办法〔2015〕1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08号)精神,结合泸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州补助资金和县级安排相应资金构成的,对相关金融机构承贷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承贷金融机构)产生呆账损失时进行代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在相关承贷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与放贷规模比例按1:10办理(即贷款额度放大10倍)。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的资金补足由县财政包干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及呆账损失代偿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认定,应符合相关承贷金融机构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审核认定后,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办理代偿。
第六条 经认定并代偿损失后的呆账贷款,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的已代偿呆账资金,按照损失代偿承担比例分别返还承贷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七条 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贷款还款率低于95%时,承贷金融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并暂停该项贷款发放。待问题整改,且还款率达到95%以上时,重新启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
第三章 代偿范围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纳入风险补偿金的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三)承贷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承贷金融机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除以上情况外,逾期1年经催收仍无法清收的贷款,经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审核同意代偿的贷款损失。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代偿申请及材料提交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需提交代偿申请和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丧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等,依据第八条规定拟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呆账损失代偿的金额。
(二)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有共同借款人的须说明共同借款人情况);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产情况及现状。
(三)申请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借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后管理、催收等损失形成的过程。
(四)承贷金融机构会同推荐单位(部门),提供对借款人采取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的证据,核实损失情况,并制定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措施等资料。
(五)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的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网点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气象、消防、水务、地震、民政、公安、借款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三)符合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交法院判定证明或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等法律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交贷款催收证明或清收报告,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的追收过程,或法院判决书等。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承贷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的程序:
(一)扶贫小额信贷发生呆账损失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填写《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表》(附件1)、《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附件2),并对代偿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扶贫办收到代偿申请和相关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牵头召集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以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审核认定。
(三)经认定后的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事宜,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风险补偿金承担的代偿比例金额开具转账支票交申报代偿承贷金融机构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须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做好呆账贷款的追偿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对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的代偿申请、审查和审批工作中有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风险补偿资金。
(二)未经过审核认定程序而予以不良贷款损失代偿的行为。
(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表
2.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
附件1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表
填报日期: 单位:元
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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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推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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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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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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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和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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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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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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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分类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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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代偿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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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呆账代偿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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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村信用社 承担(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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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补偿金承担(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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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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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呆账形成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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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社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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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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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社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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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办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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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意见: (公章) 经办人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由信用社按每户呆账贷款填制。
2. 本表一式六份,按表内审批机构各留存一份,待审批结束后,由经办信用社作账务处理。
3. 呈报的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附在本表之后,审批后由县联社留存一份备查,一份送县财政局,一份送县扶贫办,一份退信用社做长期档案,永久保存。
4. 本表所列“呆账代偿原因”分为: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难于执行、经追索无法收回等情形。
附件2
泸西县扶贫小额信贷呆账代偿审批汇总表
序号 |
申报社 |
推荐 部门 |
借款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贷款 金额 |
发放 日 |
到期 日 |
贷款 余额 |
欠息 金额 |
呆账代偿原因 |
呆账代偿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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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风险 补偿资金 (80%) |
农信社 承担部分(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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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联社(签章): 县扶贫办(签章): 县财政局(签章):
注:本表各审批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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