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
-
文号泸办发〔2017〕103号
-
发布日期2017-08-07
-
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打造一支规模适当、示范引领、敢于担当,专业技术优、职业操守好、奉献精神强的县管专家队伍,培养造就一批覆盖各领域、各行业的高层次、高素质、高技能,专业型、实践型、创新型人才,为泸西创新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经评选确定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命名后,纳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专家(拔尖人才)。
第三条 成立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建立专业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负责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选拔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以其政治思想表现、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专业技术水平为依据,对象主要为在我县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农林畜牧、水利交通、医疗保健、公共事务(含教育、卫生、文化、新闻、体育、法律)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党政人才也可纳入)。
第五条 设立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委的领导及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和修改有关专家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县管专家遴选、考核、调整、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坚持领导干部联系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制度。由县级领导及人社、农科、卫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联系1至2名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主动了解专家人才情况,定期听取专家人才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章 资格及条件
第七条 县管专家选拔对象及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进取、创新、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担任州专家协会会员1年或县专家协会会员2年以上(从第二批评选开始执行此条件),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破格参加选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2)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3)获州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4)州级以上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5)有较高理论造诣,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家级公开发行的权威学术刊物上刊登2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
2. 在工程技术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州(厅)级二等奖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
(2)在县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州级以上奖励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3)在工程和工艺美术创作设计方面,获省部级表彰的人员,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 在农业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从事农业栽培、养殖、农产品加工、品种改良、农业规划等相关技术研究、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获得一项二等以上省(部)级或州(厅)级有关奖项,或获一项以上国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2)农业技术服务成效明显,获一次以上省(部)级表彰或二次以上州(厅)级表彰为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学科带头人的人员。
(3)研究编制农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被省(部)级或州(厅)级以上批准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首位专家。
(4)在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人员,获州(厅)级一等奖或类似奖项人员。
4. 在教育教学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教师。
(2)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成绩显著,且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教育工作者,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辅导教师等,或参加县级以上各种技能大赛、优质课竞赛获得第一名的教师。
(3)直接培养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两次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两次以上省级二等奖或两次以上州级一等奖的指导教师。
(4)在全国高考中,因成绩优秀获全州教学质量评比一等奖或两次以上二等奖的教师。
(5)课题研究方面,担任国家、省、州、县级课题研究立项负责人。
(6)教育教学论文获得国家、省级评选表彰,或在国家、省级正规刊物发表的教师。
5. 在体育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级体育比赛单项前八名,或获省(部)级运动会比赛单项铜牌以上的运动员。
(2)被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授予一级体育运动健将的运动员。
(3)被评定为国家级一级以上的教练员和裁判员。
(4)被评为省级以上一级社会体育辅导员,或被表彰为省(部)级以上优秀教练员、优秀运动员或先进工作者。
(5)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参赛资格和取得全运会、省级运动会铜牌以上或打破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全省纪录及3项(次)以上全州纪录,或所辅导的运动员获国家级体育比赛铜牌以上及全省运动会体育比赛银牌以上奖励的教练员。
6. 在卫生技术方面,具备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在医疗(含计划生育)方面,临床技术或科研成果填补了州级以上本专业空白,并用于临床推广,取得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2)在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方面,取得州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重要成果,且社会效益明显的人员。
(3)在中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特药,被州级以上卫生或医药药品监督部门认定,属州内首创,并获州(厅)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
(4)在医疗(含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论文,且在本专业被公认为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人员。
7. 在文学艺术、社会科学、新闻出版、理论研究、广播电视工作领域成绩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获新闻作品评奖活动国家级优秀奖以上;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州(厅)级二等奖以上,且近3年来在省级以上党报党刊独立发表头版文章5篇以上的新闻工作者或近3年来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独立发表头条新闻5篇以上的新闻工作者。
(2)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战线工作业绩显著,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专著,且有较高艺术价值并产生一定影响的,或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或4篇以上学术论文在省(部)级公开报刊发表,并在全县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入选全国或省有关“工程奖”成果的完成人员;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州(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或两次以上三等奖的主创人员。
(4)获省(部)级文艺评奖二等奖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州(厅)级文艺评奖一等奖以上,或两项以上二等奖的主创人员。
(5)在美术、书法、摄影、雕塑、舞蹈、音乐等其他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有作品参加过全国文联、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活动并获三等奖以上,或其作品在全国性报刊发表4件以上,或有作品参加过省文联、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性展览活动并获一等奖以上,且在全县该学科领域被公认的权威带头人。
8.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工作中,在省(部)级以上的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技术能手(标兵)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9. 在律师、公证、刑侦、审判、检察、交通管制或其他行业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州、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10. 为全县乃至全州、全省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学者。
11. 在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认证、建议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被所在领域公认的带头人。
12. 在同期我县入选州级以上的州管和省管专家,纳入县管专家管理,不占县管专家名额,享受同等待遇。获得“国突”或“省突”(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享受“国贴”或“省贴”(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直接纳入县管专家管理,不占县管专家名额,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县级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及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近五年来在行业中工作成绩显著,年龄在55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下,在我县有合法稳定收入、有固定住所且在我县居住满3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均可以参加选拔。符合下列选拔条件之一者,可列为县级拔尖人才选拔人选。
1. 党政人才选拔条件。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在本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人员。
(2)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受到州级以上嘉奖和表彰的国家工作人员。
(3)全国、全省社科普及专家或全国、全省社科普及优秀工作者获得者。
(4)在社科理论研究、普及和其他科研方面成果显著的人员。
2. 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条件。
(1)在农产品新品种选育、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建设中业绩突出,并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2)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且实施后经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员。
(3)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在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受到省、州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
(4)在工程和工艺设计方面获得国家级奖励、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州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员。
(5)在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教学教研取得突出成果,教学效果好,社会公认,受到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上或县委县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部)级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州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州级以上教学能手获得者;所辅导学生在参加省、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举办的各类比赛中,分别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以上和一等奖以上的辅导教师。课题研究方面,担任国家、省、州、县级课题研究立项负责人。教育教学论文获得国家、省级评选表彰,或在国家、省级正规刊物发表。
(6)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疑难病症防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三等奖、州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及相对应的其他专业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员。
(7)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州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人员。
(8)在文学艺术领域有较高艺术造诣、德艺双馨,获国家级文艺新闻出版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获省、州文艺二等奖以上的主创人员;获省新闻奖三等奖、州新闻奖一等奖以上的采编人员。
(9)在美术、书法、摄影、影视等艺术创作中成果卓著,艺术创作成果入选过省州级文化部门、省州文联主办的展览活动,并获二等奖以上的人员。
(10)在图书馆、文博考古、群众文化工作领域业绩显著,在省级公开出版发行15万字以上专著一部以上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11)培养的运动员参加州级运动会获得金牌或参加省级以上级别体育运动会获得前3名,并对我县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
(12)在政法系统学术研究领域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利用专业技术研究成果为重、特大案件侦破作出重大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三等功以上奖励者;专业技术研究成果获州级有关专业评比三等奖或正式出版过在省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
(13)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3.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1)在主持或实施重大科研项目中提出科学性的论证方案、咨询建议并被采纳,或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提出科学的技改方案,攻破重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创税在十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在引进技术、智力和培养人才,推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较大成就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3)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在国家或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反映管理经验的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著作1部,所在单位管理水平或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州同行业先进水平的管理人员。
(4)企业生产效益明显增长或扭亏为盈、经营状况明显改善,节能减排达到国家标准,节能降耗达到国家指令计划标准,且职工年收入逐年增长达到10%以上,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依法按期缴纳税款,无税收违法行为,且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5)企业无劳资纠纷,厂群关系处理融洽,无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解决下岗失业人员50人以上就业,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活动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且被社会公认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 技能人才选拔条件。
(1)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技绝招,达到或超过州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第一名,在州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两名,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的选手。
(6)在指导青年工人和技工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在参加州级职业技能、技艺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技能、技艺传授人员。
5. 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条件。取得农业部门颁发的“绿色证书”,或经人社部门职业培训考核后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作出重大贡献,可破格参加评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能力,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创业3人以上、培养带头人1人以上。
(2)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形成品牌并有带动作用,年纯收入3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创业3人以上。
(3)从事营销活动,农产品营销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创业1人以上。
(4)从事科技服务活动,技术承包服务或进行技术培训,有明显的社会效益且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培养带头人1人以上。
(5)土地流转面积达400亩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达一定规模,带动就业创业10人以上、培养带头人3人以上。
(6)创办各种经济实体,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解决农村富余人员10人以上或下岗失业人员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人员。
(7)在发展农村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6. 民族医师选拔条件。在民族医药中,坚持传统民族医药理念,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传承民族医药技术或自己独创新技术解决多发病、疑难病有特效,或编著民族医药古籍或编撰民族医药专著,被同行专家认可的民族医师。
7. 民间艺人选拔条件。
(1)掌握丰富的民间文学知识,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民间文学作品的民间艺人。
(2)创作的作品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并形成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
(3)掌握精湛的民间戏剧或民间曲艺表演技艺,创作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戏剧或曲艺,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
(4)精通民间音乐,创作或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得到群众公认并让群众喜闻乐见的民间艺人。
(5)精通民间器乐表演技艺,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影响的民间艺人。
(6)掌握精湛的民族民间舞蹈表演及竞技技艺,在一定场合上作过多次表演,并能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民间艺人。
(7)掌握高超的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器乐制作技艺,其作品在民间和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民间艺人。
(8)掌握高超的民族民间建筑营造技艺,其作品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民间艺人。
(9)掌握丰富、完整的传统民俗、传统礼仪、传统医药,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在群众中广泛传播,得到当地群众公认并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民间艺人、民间医师。
(10)积极投身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和保护事业,对我县民族文化发展有突出贡献,在组织或参加省级以上民族民间文化表演或评比和工艺展示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民间艺人和能工巧匠。
(11)列入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承人。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由县专家协会常务理事会(首届县管专家评选后成立,县管专家及县管专家评选未进入人员须加入县专家协会,承担一定的服务工作)认定后提名推荐。
第三章 选 拔
第十条 县管专家数量一般为15名左右,县级拔尖人才数量一般为20名左右,原则上每三年选拔一次。每届评选工作,实行县管专家和县级拔尖人才同步评选,同一学科一般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成立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每届评选根据工作需要(申报人数和领域情况),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评审组,共同负责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
(一)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设在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提出。专业委员会或评审组根据需要由县属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并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审定和备案。
(二)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等职能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至1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评审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一般在3人以上。
(三)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负责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由5至8人组成,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1人。
(四)每届评审前应重新确定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具体组成人员。
(五)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负责对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或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组)提交的初步人选逐人进行评审,在无计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分专业评审、集中评议审批的办法进行。选拔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自荐。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拔通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发布选拔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的通知。
(二)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州、县专家协会会员、专业技术人才及专业技术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党政人才,可按专业类别向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自荐,也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同行专家向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泸西县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推荐表》及主管部门评荐意见(个人自荐或同行专家推荐,也须出具主管部门评荐意见)。
2.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3.个人简历及工作成就简况。
4.个人所获专业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及研究成果证明等(由单位签单证明真实性)。
(三)材料审核、初推人选。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对初步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初步人选名单。也可根据报名人数和领域情况,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先行组织初评,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并将初评意见连同人选有关材料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初步人选名单,根据获得奖项数或获奖档次进行排名。
(四)资格评审和综合评议。选聘县内外权威专家(拔尖人才)组成“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进行资格评审,报名人数较多领域一般按不低于3:1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召开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评审会议,根据全县评选名额安排,通过评议、票决等方式,确定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组织部。
(五)审定及公示。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媒体及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没有重大不良反映的报县委审批确定为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公示期间有不良反映,经查属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缺额不再递补。
(六)颁发证书。对县委审批确定的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颁发《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证书》。
第十三条 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按学科类别分类建立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信息库。进入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环节、但没有确立为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人选的人员,直接进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信息库(县专家协会),入编县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协会。下届评选时,入编信息库(协会)人员享有优先推荐权。
第四章 职责及权利
第十四条 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的职责: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高质量、高水平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泸西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每年参与专家基层行活动不少于2次,每年向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提交本人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泸西县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意见或建议不少于3条。
(三)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做好“传帮带”工作,每届任期内实现带出3至5名业务骨干,培养一批技术能人,结合泸西县产业发展解决2至3个重大技术课题,推出2至3项科研成果,参与1至2个重大项目的引进或实施,带动一批产业发展。
(四)每年至少在州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1至2篇理论研究文章,或者进行1至2场学术报告或技术讲座,提出的研究成果、理论观点得到州级以上行业专家、协会的肯定或好评。
(五)每年11月前向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课题。
(六)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享有以下权利:
(一)任期内享有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获得《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证书》。
(二)参与县内部分重大活动,并对泸西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享有优先咨询和工作建议权。
(三)优先安排学习。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尽可能为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提供较多的学习和学术交流机会。
(四)县管专家每年享受3000元的县管专家津贴(补贴),县级拔尖人才每年享受2000元的县级拔尖人才津贴(补贴)。津贴(补贴)实行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群众公认、奖优罚劣的原则,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察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作用发挥情况,重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履行职责情况,自身能力提升情况及“传帮带”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结合本年度工作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工作单位提交个人总结及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泸西县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年度考核评价表》,自评考核等次。
(二)群众评议。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开展活动时的“抽样调查”和“年终测评”两部分内容组成,每部分参评人数不少于15人。群众评议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在考核表中填写群众评议情况。
(三)组织核评。1.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工作单位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情况及取得成绩作出简要评价,提出评价等次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2.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鉴定意见”和“建议评定等次意见”。
(四)综合评定。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单位的考核鉴定意见,结合日常考察情况及评定意见,拟定考核对象考核等次,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能出色地履行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职责,示范和引领作用突出,服务基层单位群众好;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在本系统或相关领域科研、技术成果转化明显;积极参加进修培训、拓展技术交流,自身能力提升快;积极开发教学课程、举办学术讲座、推进人才制度建设,对科研团队和青年人才的“传帮带”作用明显,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影响大;积极支持参与协会活动,积极为协会发展建言献策,并能很好地完成协会委托事务。
(二)合格:能较好地履行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工作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服务基层单位群众较好;积极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在本系统或相关领域科研、技术成果转化较好;注重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在课题研究、论文撰写、进修培训、技术交流等方面取得较快进展,对青年人才的“传帮带”作用较好,成绩比较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影响;自觉参与协会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协会委托事务。
(三)不合格:没有认真履行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工作职责,发挥专家作用差;不注重自身能力建设,对青年人才不能起到“传帮带”和示范引领作用,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2)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4)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擅自离职逾期不归半年以上的;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在本单位民主评议党员或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7)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通报到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动态管理、评价激励、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不超过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数量的30%,在相关领域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扶持,一次性奖励专家奖金2000元(拔尖人才1000元);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县管专家一次性奖励奖金5000元(拔尖人才3000元)。
(二)考核等次为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三)考核等次连续两年为不合格或者没有实现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的,取消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荣誉称号,不再纳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库管理,不享受本年度“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津补贴,相关情况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发生调动、去世或违纪违法等情况,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需在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报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专家动态信息数据库,掌握专家增减、变动等基本情况,及时实行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障: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津补贴及奖金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管专家(县级拔尖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