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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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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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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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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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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一)查处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以及“药店坐堂行医”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一)查处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和出租、转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执业注册、执业变更注册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五)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刊播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对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四、实施非法行医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停止非法行医活动的,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对继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将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对其进行威胁、公然侮辱以及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到合法医疗机构就医,一旦发现非法行医的要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3—662149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873—6634515(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110(县公安局)、123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