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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5-11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城市工作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会议精神,规范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道等建设工程,或超过批准时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治理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

  (二)侵占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建(构)筑物。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改建的建(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建(构)筑物。

  (五)主要公路沿线的违法违规建(构)筑物、棚舍等临时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治理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违规建筑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依法整改;已建成的违法违规建筑,违法建设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7年5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相关要求

  (一)由县属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执法行动,对顶风作案,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如有违法违规建筑的,要自觉带头拆除,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如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