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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府通告〔2017〕19号
  • 发布日期
    2017-08-31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鹏电站库区渔业综合执法的通告

  云鹏电站是实现云南省“西电东送”的战略目标的重点工程之一,是促进水能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一项民生工程。目前,库区周边群众水产养殖不规范,电、毒、炸、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网箱随意建设、随意安放、随意布局现象十分突出,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云鹏库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生产行为,保护好渔业资源和库区水域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决定组织开展云鹏库区渔政执法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专项执法整治内容

  炸鱼、毒鱼、电鱼等灭绝性捕鱼属于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捕捞方式,我国的渔业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禁止炸鱼、毒鱼、电鱼;抬网捕鱼是把聚乙烯或者尼龙网提前沉网设置在需要捕捞的水域,通过诱捕灯光,饵料集中诱捕,再迅速起网的原理把鱼全部兜在网里面,达到捕捞的目的。抬网对野生鱼伤害力特别大,对幼苗杀伤力非常大,对渔业资源危害很大,对跨江钢绳对过往船只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云鹏电站库区实际,我县将对以下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查处云鹏电站库区泸西辖区(包括下游泄洪区)电鱼行为、毒鱼行为、炸鱼行为;

  (二)查处云鹏电站库区泸西辖区(包括下游泄洪区)非法捕捞行为;

  (三)清理云鹏电站库区泸西辖区内抬网。

  二、组织领导

  为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行政”这一条主线,专门成立了云鹏电站库区渔业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渔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库区开展巡视查处,教育引导广大渔民群众依法从事渔业生产,坚决打击电、毒、炸、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