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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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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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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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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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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完成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来电(信)举报件(LD20171203002)办理工作
2017年12月4日上午,我县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来电(信)举报材料1件(受理编号LD20171203002)》(督转16号),根据转办要求,我县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7年12月6日下午完成办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举报主要内容:“泸西县金马镇吉摆大寨背锅窑有村民烧焦炭产生的废气影响周围居民。”
二、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该转办件所述的“金马镇吉摆大寨背锅窑有村民烧焦炭”实为金马镇爵册村委会爵册村人代绍梅私人土法炼焦行为,炼焦点位于金马镇石缸冲村委会吉摆大寨村小组背锅窑,炼焦业主代绍梅于2017年11月30日准备炼焦,12月2日点火,共有炼焦窑1窑,炼焦场地占地324m2,属基本农田,为当地村民租给代绍梅所用。
三、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内容属实。代绍梅土法炼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随后,我县要求代绍梅在2017年12月5日前自行拆除土法炼焦设施,并恢复原状,若2017年12月5日前未自行拆除,将于2017年12月6日进行强制取缔。后经2017年12月5日、6日现场检查,截至12月6日16:00,该土法炼焦设施已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四、下步工作。我县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企业环保意识,在全县营造保护环境、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