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芬因保管不善,将 泸国用(2010)字第F0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菊芬
2018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