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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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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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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开组便笺〔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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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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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永宁乡城子片区2016年省级革命老区“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项目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万元进行收回的通知
永宁乡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永宁乡城子片区2016年省级革命老区“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项目投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00万元,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经云南省扶贫办组织评审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以《红河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泸西县永宁乡城子片区2016年省级革命老区“红色乡村幸福家园”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红贫开发〔2016〕10号)批准实施,项目由永宁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期限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经永宁乡人民政府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规划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5万元的旅游标识牌建设工程实际投入15万元,结余20万元;原规划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万元的入户电网改造工程未实施,结余20万元,合计结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0万元。
按照扶贫开发工作“四到县”要求及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方案经评审通过和批复后不得进行变更,结余资金须予以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该项目结余的40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收回。请永宁乡人民政府按要求于2018年2月12日前将结余的40万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请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做好资金收回入账相关监管工作。
泸西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