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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教育局
  • 文号
    泸教发〔2018〕169号
  • 发布日期
    2018-12-11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乡镇中心学校、初级中学,县直属学校:

为规范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红河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红教联〔2018〕12号)、《红河州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的通知》(红教联〔2018〕38号)、《泸西县教育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校外培训机构整改工作的通知》(泸教发〔2018〕1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决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适用对象

(一)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具备办证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培训机构在本县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县教育局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办证所需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二)管理制度。应当有规范的章程和财务管理、培训管理、收(退)费管理、劳动用工、安全管理等相应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拥护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规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明确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以及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收费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⒈ 财务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⒉ 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辅导人员队伍建设,增强培训辅导人员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⒊ 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收费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⒋ 劳动用工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⒌ 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办学场所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至少配备1名培训合格的安保人员,安保器械“九件套”配备齐全。监控摄像头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至少保留30日备查,关键部位需保留90天。必须制定安防制度,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

(三)人员队伍。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应当配备能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职工。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所聘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所聘退休人员、外籍人员等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专职培训辅导人员应不少于机构人员总数的2/3。配备1名及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1名及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1名及以上的专兼职安保人员。

(四)培训场所。具有与学科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自有房屋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餐饮经营许可等证照,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应当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五)培训内容。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普通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

(六)名称使用

⒈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云南省”、“全省”“ 红河州”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⒉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⒊ 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⒋ 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辅导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六) 资金保障。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的经费,应有固定来源和可靠保证,应当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七)一票否决。举办者资格条件、办学政治方向、培训场所面积达标、培训用房安全为审批的四个一票否决条件。

三、办证须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拟定机构名称、培训地址、经费来源及使用、培训目标、培训项目、招生对象及规模、培训时间安排、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培训条件(设施设备)、培训教师聘用、安全保障措施等。

(二)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银行个人征信报告;联合举办的,须提交合作协议,并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和各自权利、义务等。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专兼职培训辅导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从业相对应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各类保险费用说明等。

(三)资金来源证明。应提交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为货币资金,须及时存入培训机构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

(四)培训场地证明。 出具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或具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提供餐饮的还要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租赁场所的要提供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少5年以上。

(五)机构章程 。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举办地址、举办者、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议事决策机制、保障条件、服务承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章程修改、机构变更和终止事由等内容。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制定;营利性培训公司的章程,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制定。

(六)培训计划。 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方式、班次安排、招生对象与规模、培训进度、上课时间安排、安全保障措施、参训对象人身安全保险购买方式等。

(七)合同样本。 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样本、培训合同样本及相关管理制度样本。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招生宣传 。 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要真实,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九)收费标准。 根据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的市场物价水平,制定的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十)设施设备清单。 培训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清单(名称、价格、数量、添置时间等)。

(十一)诚信承诺书。包括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学科类不进行等级考试和竞赛及进行排名、安全保障措施、接受管理、提供资料真实准确性等方面进行承诺。

四、办理工作程序

(一)受理审核(2018年12月11日—12月15日)。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对照申请办学许可证所需条件,认真自查,符合条件的,备齐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必须有目录)后,于2018年12月15日22:30前报送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一概不受理。县教育局组织县教育局和县属相关部门业务科室进行审核,根据材料要求检查合格后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没有收到受理通知的,即不纳入审批对象。伪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不纳入审批范围,情节严重的,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实地考核(2018年12月17日—12月19日)。县教育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到申请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实地查看办学现场及相关资料,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举办者签字认可,实地查看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提供的信息出入较大的,停止考核,取消申办资格。

(三)审批发证(2018年12月20日—12月25日)县教育局组织考评专家组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批准同意设立。批准设立培训机构的,由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联系人:郝永军(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电话:0873—6625017 ;电子邮箱: lxjyjjjk@163.com。

泸西县教育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