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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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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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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泸府通告〔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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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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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给广大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城区道路及交通流量实际情况,现将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停车道路、路段
九华路(九华路与阿庐大街交叉口至文化宫路段)、云鹏大道(丁合村路口至立交桥路段)、迎宾路、环城东路、官井街、人民路、环城北路(鹤山路)、青年路、玉皇阁街、西营路、西营北路、营埂路、东兴路(复烤厂生活区至东兴路与秀东路交叉口路段)、钟山路、龙口街、健康路、文秀路(原白虎大道路段)、文博路、文锦路、书山路、锦源路、明珠路、兴盛路、金盛路等城区道路禁止停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公交车专用停靠站、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除外。
二、其他禁停措施
车辆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城市街道临时停放,只能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路面停车。未禁停、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按以下规定停放:
(一)需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停于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两侧。道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急弯路、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人行道禁止停车(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城区所有道路上,严禁在同一行车方向停放两排车辆。
(二)需临时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停于执勤民警指定区域内。九华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等路段需要临时停放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停于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
(三)西门经机关幼儿园至东门路段,需要临时停放的车辆,停于由西至东方向的道路右边。
(四)秀东路为自西向东的单行线,车辆停放于由西至东方向的道路右边。
(五)环城北路与龙口街交叉口至环城北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路段两侧,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该路段21:00至次日7:30期间,且确保不发生拥堵的情况下,可在道路南侧临时停放车辆。
(六)梨园路需临时停放的车辆停于道路南侧(众合医院路段禁止停车区域除外)。
三、限制通行道路
(一)载质量一吨及一吨以上货车、拖拉机、畜力车在7:00至23:00禁止进入城区阿庐大街、泸源大街、迎宾路、环城东路、环城西路、建设街(江西街)等主要道路行驶。
(二)除微型货车、皮卡车外,所有载货汽车及拖拉机、畜力车禁止进入九华路行驶(城东农贸市场至复烤厂路段除外)。
(三)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人力车在7:30至19:00禁止进入九华路行驶。快递公司的三轮车辆,由邮政部门统一外观标识并到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九华路行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快递公司的三轮车辆交通高峰期7:30至8:30、11:00至12:00、13:30至14:30、17:00至18:00禁止在九华路行驶。
(四)载质量一吨以上的中、大型货车,在7:00至8:00、11:00至12:00、17:00至18:00期间,禁止进入环城北路与龙口街交叉口至环城北路与钟山路交叉口路段行驶。
(五)在城区道路行驶的大排量摩托车(排量在250CC以上,不含250CC)采取限时通行措施,限制通行时间为11:00至14:30、22:00至次日8:30。
(六)建设街(西门至县委会路段)、玉皇阁街、秀东路为西东走向的单行线,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小型机动车及以上机动车逆向行驶。
(七)西门经机关幼儿园至东门路段(环城东路、环城西路)为西东走向的单行线,禁止四轮小型机动车及以上机动车逆向行驶。
(八)西营路(阳光花地幼儿园道路)为自西向东单向行驶道路,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小型机动车及以上机动车逆向行驶。
(九)因城市工程建设、民生需要的禁行车辆需临时驶入禁行路段前,需报请住建、交警部门同意备案后,按交警部门指定时间、线路通行。
(十)对城市其他道路需采取限行、禁停等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采取设置禁停标牌、发布通告等措施提前向社会公示。
四、车辆绕行线路
(一)从阿庐大街北侧入口过境的禁行车辆,从环城北路绕行。
(二)从泸西复烤厂东侧入口过境的禁行车辆,优先选择从环城北路绕行,在环城北路限行时段内,从泸源大街(原环城南路)通过后由迎宾路驶出城区。
(三)从师弥公路、泸中线过境的禁行车辆,在无其他道路可通行的情况下,从迎宾路通过后转向泸源大街(原环城南路)绕行,不得驶入泸源大街北段(原泸发大街)。
五、出租车、公共汽车行驶规定
(一)出租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在无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路段,应将车辆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即上即下乘客。九华路上的出租车临时停靠点,出租车只可即停即走,不得停车等候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在其他道路上施划的出租车停车泊位,出租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严禁驶入和临时停靠。
(二)公共汽车应严格遵守进站停车制度,顺序进站停车上下人,不得并行停车阻碍交通。
六、其他管理措施
(一)两、三轮摩托车以及电动车、自行车应该在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不得在道路左侧或中间行驶。已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禁止车辆在九华路行驶时鸣笛。21:00至次日7:00期间,禁止车辆在阿庐大街、迎宾路、泸源大街、环城东路、环城西路、火神庙街行驶时鸣喇叭。
(三)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财产损失且未损坏公共设施的,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严禁引发交通堵塞。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用道路从事营业活动。临街商铺业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占用道路、人行道进行商业促销活动。临街商铺业主,水果、蔬菜等摊位业主,以及维修等行业从业人员,禁止占用道路从事营业、维修等活动。严禁临街商铺业主及住户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记3分。
(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停车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驶入禁止通行路段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记3分。
(五)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记3分。
(六)拖拉机驶入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驶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九)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