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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文号
    泸应疫指通告〔2020〕9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6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恢复餐饮单位厅面服务的通告

  (第9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经泸西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恢复泸西县餐饮单位厅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餐饮单位恢复厅面服务后,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等方法引导顾客分时、分批、错峰进店就餐。疫情未解除前,暂停一切规模性聚餐活动,各餐饮单位一律不得承办集体性宴席。继续执行红事延办、白事简办的管控措施。

  二、各餐饮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本餐饮店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开展从业人员排查,督促员工开展个人健康状况申报,落实防疫用品保障、卫生消毒、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信息采集、归档备查工作。未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得开展经营和恢复厅面服务。

  三、各餐饮单位要在就餐场所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云南抗疫情”二维码,并安排专人监督顾客必须佩戴口罩、扫码进出经营场所;对进店顾客必须进行体温监测,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顾客不得进店就餐。

  四、各餐饮单位要落实每天晨检制度,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并如实记录,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操作,每天做好经营场所及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空气流通。

  五、各餐饮单位营业期间严控进店人数,避免人群聚集,确保顾客就餐安全:中型及以上餐馆上座率不得超过用餐总座位数的一半;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全面放开;每位餐座之间应保持安全间隔距离。

  六、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及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有完整的进货查验台账、供货方资质、检验(检疫)报告等;禁止采购、加工、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圈养和现场宰杀活禽。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强对餐饮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管,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

  本通告自2020年3月16日17时起执行。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