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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 文号
    泸应疫指通告〔2020〕4号
  • 发布日期
    2020-02-10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应疫指发〔2020〕6号)要求,结合泸西实际,现就全县企业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隐患排查彻底、安全培训到位的企业,除国家、省、州作出特殊安排的外,可以于2020年2月10日起有序复工复产,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二、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申报备案制,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并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泸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工复产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复工复产申请,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对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的认真进行备案,批复同意企业复工复产。未达到条件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一对一”常态化联系,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及时将企业复工复产管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三、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管理层、车间班组和一线职工全员负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方案,细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健全防控台账。

  四、各企业要全面摸排员工假日期间活动情况,对外来人员要认真做好排查登记,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复工复产期间,要认真做好员工的每日体温监测和登记工作;要主动配合做好外地返泸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所有返岗人员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和《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内容详见附件1、2)。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须单独隔离观察14天,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职工暂缓返岗。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实时追踪,形成无遗漏、全覆盖的管控体系。

  五、各企业要扎实做好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对生产、办公区域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和彻底消杀。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值班,暂停不必要的会议、聚会等活动,做好住宿、用餐等管理,科学安排疫情期间的生产计划和物料采购,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输入风险。

  六、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严格落实复工复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全面检查机器、电气、仪表、管道、阀门、应急装备等设备情况,确保复工复产安全、平稳、有序。

  七、各企业要积极探索推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减少交叉感染,降低传播风险。

  八、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公共服务窗口单位要改进服务方式,可网办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线下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对确需现场办理的重大项目和特殊紧急类事项,实行预约办理,为企业复工复产和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附件:1.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2. 复工人员健康申请表

  泸西县委、县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附件1

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手机号码

 

 

本人承诺:

1. 本人没有被诊断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 本人没有与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 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累计超过500例的省份)人员有密切接触

4. 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累计超过500

例的省份)

5. 本人没有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6. 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说明:1. 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在腾讯新闻、丁香园等网站查询。

  2.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2

复工人员健康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出发地

         县(区)   乡镇(街道)   

出发时间

 

到达时间

 

交通出行方式

汽车£  火车£

飞机□  自驾£

车次、班次、航班号、中转信息及座位号

 

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

£

过去是否被诊断为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

£

是否与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

£

£

过去14天是否与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人员有密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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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14天是否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确诊病例超过500例的省份)

£

£

是否被留验站集中隔离观察

£

£

如存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况,请详细说明:

本人对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不实信息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本人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说明:1. 各省份确诊病例数可在腾讯原闻,丁香园等网站查询。

2.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