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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01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政府办公室
  • 文号
    泸府通告〔2022〕13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2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土地征收(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供水保障3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2021年度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顺利推进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建设,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及补偿兑付工作,维护被征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用)土地的范围涉及全县8个乡镇:中枢镇、向阳乡、三塘乡、永宁乡、午街铺镇、旧城镇、金马镇、白水镇。
  三、征收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次土地征收(用)的实施主体,根据《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2021年度实施方案》,具体负责落实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用)及补偿兑付工作。涉及的通信、电力、自来水管线、道路等专业设施,由设施产权单位协商迁移或恢复修建。
  四、征收目的
  建设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
  五、征收土地现状、面积
  本次征收(用)土地范围内均为集体土地。本次征收(用)土地面积801.33亩,其中永久征收土地63.38亩、临时征用土地737.95亩。
  六、补偿依据
  土地补偿依据乡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实地测绘数据、复核数据等。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红河州泸西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2021年度实施方案》的调查及测算成果。
  七、补偿标准
  按照《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泸政发〔2020〕88号)进行补偿。
  八、通告时间
  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至2022年10月1日止。
  九、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以货币的方式给予补偿。
  十、工作要求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和阻挠征地拆迁工作,在法定期限内未腾清净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项目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腾退等工作,确保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顺利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通告后30日内,被征地农户持有效证件、土地承包合同、户口证件等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事宜。
  如有不同意见,以村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且不予复核;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本通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