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8-02
-
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编办〔2015〕82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5〕50号)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办发〔2015〕82号),设立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泸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泸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泸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泸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大力整合市场监管执法力量,提高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强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切实推进产品、食品药品等质量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保障体系,提高产品(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五)根据国家、省、州的规定,需要取消、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主体、县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三)负责辖区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监督管理,统一管理计量及认证许可。
(四)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五)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规范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七)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提高质量水平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兴县工作,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负责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十)负责认证认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宣传认证认可指南、准则、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的信息通报,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负责对计量认证、实验室评审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统一管理;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依法监管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协助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三)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州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保健食品市场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负责开展辖区内食品药品信息化(电子监督管理)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负责辖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监测、上报处置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价工作。
(十六)承担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十七)负责辖区相关市场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八)承办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接待、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处置等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且组织实施科技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工作;对重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查处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完成上级纪检机关及党委交办的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和派出机构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工作;承担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筹备党组织会议、思想政治工作及宣传、老干部、群团等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计、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收费项目、票据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负责依法行政、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备案;组织实施或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实施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评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督办督查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案件核审,协调组织专业类案件的会审;负责按照规定申办和变更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承办政府法制办、县委普法办及其他法制相关部门的工作,综合上报行政执法相关材料。
(五)注册许可科
根据行政许可权限,负责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登记注册的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负责管辖区域内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注册等事项的文书制作、数据库和审批件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许可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六)市场主体监督科
组织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指导查处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牵头研究制定无照经营监管措施并开展无照经营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组织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指导督查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对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七)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负责商品展销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指导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承担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管理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著名商标的受理、初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广告经营许可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九)质量和标准化科
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进质量强县工作;推行质量认证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产品质量综合管理,开展质量兴县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实施工程设备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分析本区域产品质量状况;配合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处置;组织实施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实施有关问题产品的召回和处置;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辖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进和指导辖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管理、协调和推进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计量及认证认可科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技术人员的资格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环节以及检定、校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计量器具、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处理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组织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依法对认证从业机构及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监督。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承担特种设备开工维修告知、注册登记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综合应急协调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辖区食品安全规划的拟订、协调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重大整顿治理;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综合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推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拟订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食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及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抽验计划;负责拟订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生产环节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的监督落实;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工作,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生产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流通环节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计划;贯彻执行流通环节食品(含保健品,下同)监督管理规范;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评价、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承担流通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食品餐饮监管科
承担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和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检查计划;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承担餐饮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食品餐饮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药械监管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的初审相关工作;负责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并定期分析、通报检验结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行政执法案件的指导和重大违法案件的协调查处;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组织实话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验计划;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有关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化妆品广告监测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四、人员编制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5名,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核定行政编制15名,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4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1名(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7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
1.设立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机构规格副科级。
2.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履行执法职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统一受理全县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6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的投诉举报,并负责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负责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回访,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参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
3.同时履行中枢辖区内的市场监管职责。
(二)派出机构
1.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设立三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向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永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5名)、午街铺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金马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旧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白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核定行政编制7名)7个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副科级。
2.市场监督管理所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其主要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奖励等应征求所在乡镇的意见。
3.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第一责任。
(三)职责分工
1.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使用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2.与泸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泸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尽快制定、修订。
(2)泸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 与泸西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西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泸西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外开展工作履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制订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审议食品安全年度工作重点;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食品监管责任的落实;指导各部门、各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等职责时,可以使用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五)撤销原泸西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并将编制(6名事业编制、1名工勤编制)全部收回,现有人员划入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