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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02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5〕50号)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办发〔2015〕82号),设立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泸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泸西县环境保护局、泸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房屋登记职责划归泸西县国土资源局。

  (三)整合划入原泸西县环境保护局、原泸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

  (四)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调研、法制、后勤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五)加强调查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职责。

  (六)根据国家、省、州的规定,需要取消、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

  (二)承担城乡规划编制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全县城市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城市雕塑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六)承担城市建设和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政策,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负责编制报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园林城市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推广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管理工作。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地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建筑行业规章制度;编制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的责任。指导勘察设计活动,贯彻执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监督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提出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相关建议,监督执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政策规划;组织重大节能项目;负责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工作。

  (十三)承担城市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十六)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本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八)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泸西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县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十)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二十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二十三)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四)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五)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十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人防法律法规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二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研究我县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和修订泸西县防空袭预案。

  (二十八)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编制全县人防建设项目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十九)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全县人民防空通信、指挥警报建设工作。

  (三十)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管理全县人防经费和物资;编制全县人防经费预、决算;筹措人防建设经费。

  (三十一)制定全县人防设施在和平时期开发利用的发展规划,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三十二)承办泸西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财产预决算、工资和日常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省、州各项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督促检查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社团的工作。贯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负责行业普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行业领域执法稽查工作,组织对行业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并管理稽查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并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况;指导和监督行业监察工作。

  (二)规划科

  贯彻执行城乡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和政策;组织编制(修订)县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城市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城市雕塑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参与县域内有关国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各项专业性规划的编制和论证;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县域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负责县域内城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审批和验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城市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轨道交通、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指导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和燃气器具检测认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风景名胜区,负责编制报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效益评价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四)村镇建设科

  指导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推广;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参与移民建镇、撤乡并镇、撤乡建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等相关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

  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住房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指导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权属管理、危房鉴定、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拆迁、房地产企业从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和审批县内房改补贴资金。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

  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并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贯彻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及备案工作;组织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抗震设防监管工作,贯彻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工作;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震后应急抢险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监督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八)自然生态保护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科

  负责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土壤综合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和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色创建等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州(市)、生态文明县(市)、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示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组织生态项目资金的申报及项目建设;负责拟订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内容;监督实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建立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跟踪评估机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自查报告各项指标的审核和审查,向省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自查报告和州级审查意见;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预测、预警工作,定量反应地方政府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成果,定量评估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质量改善方面的使用效果。

  (九)环境影响评价科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县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州级以上环保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工作;承担省、州级环保部门下放或委托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负责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安全许可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和组织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拟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组织污染减排项目资金、排污费项目资金的申报。

  (十一)环境监理科(加挂环境监察大队牌子)

  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年检工作;负责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审核,并建立排污监管台账;负责全县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查;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参与组织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和限期治理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验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费减、免意见,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受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投诉电话等工作;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环境执法后督查工作,参与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核发和转移联单管理等工作;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保新闻宣传审核和环保新闻发布工作。

  (十二)人防办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研究我县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战略,制定全县防空袭预案;做好重点经济目标防护,做好人民防空通信、指挥警报建设管理工作;编制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易地建设,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备案,管理利用已建人防工程;组建人防专业队伍,宣传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四、人员编制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外开展工作和履行原环境保护、人民防空工作职责时,可使用泸西县环境保护局和泸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上的分工。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政策制定、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资质的初审等工作;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

  (三)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泸西县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的整理准备工作。

  (四)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泸西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泸西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商一致。

  (五)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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