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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
    泸西县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8-02
  • 时效性
    有效

泸西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5〕50号)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办发〔2015〕82号),设立泸西县民政局,为泸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三)根据国家、省、州的规定,需要取消、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泸西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办法,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我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工作;承担泸西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五)贯彻落实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敬老院建设、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上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泸西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泸西县民政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协调落实民政项目申报、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党代表、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承担党建、党风廉政、政府自身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措施办法和职业规范,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评定等级申报、调级的初审换证、补证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工作;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三)救灾科

  贯彻落实上级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实上报和发布灾情;申报、分配、管理中央、省、州、县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开展救灾交流;承担泸西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承担全县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助等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地名区划科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承担泸西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全县行政区域和地名工作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处理毗邻县市间的界线争议。向泸西县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对乡级边界线争议行使裁决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承担全县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区划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验收、上报工作。

  (六)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县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审批、年检和监管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殡葬事务;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

  (七)民间组织管理科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订本县行政辖区内民间组织管理实施细则和民间组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依法对本县行政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合法性、法律资格进行受理登记和确认;负责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核事项;负责对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实施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监督民间组织依照《条例》和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查处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间组织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接待处理对不予登记或处罚不服民间组织的行政复议。负责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八)财务科

  拟订部门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教育培训、出国人员政审及办理有关手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职称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评聘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收缴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表彰奖励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政策,负责了解和掌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基本情况,负责协调、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政治、生活、就医等待遇问题。

  四、人员编制

  泸西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泸西县民政局在履行婚姻登记管理时,可使用泸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在履行民间组织管理职责时,可使用泸西县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履行儿童收养登记职责时,可使用泸西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在履行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时,可使用泸西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泸西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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