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1864
-
发布机构泸西县司法局
-
文号泸西县司法局公告(2019第1号)
-
发布日期2019-08-21
-
时效性有效
泸西县司法局关于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泸西县地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泸编〔2019〕24号)的规定,泸西县地震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地震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授权,负责全县防震减灾事务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及竣工验收。
(三)负责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无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或有无破坏典型地震遗迹、遗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负责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时有无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执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依法对违反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负责上述领域的防震减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地震部门负责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
(二)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人民路8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2227邮编:652499
泸西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1号)的规定,泸西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行业发展。
(二)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贯彻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级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有关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综合交通运输市场。负责拟订县域综合交通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协调开展通用机场运营管理。指导城乡客
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网约车的运营和汽车租赁。负责权限内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标准制定工作。
(四)负责水路的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航道管理养护、船舶与基础设施、安保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参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调航线开发,提出有关措施。协调空域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对民用机场的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管。
(六)负责提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国家和省、州、县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和核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交通规费政策的相关建议。
(七)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办法。组织、参与公路、水路、
地方铁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推进机场建设,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县级重点综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综合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绿色交通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协调中央和省管铁路、民航、邮政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公路条例》等
(四)规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长安路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589邮编:652499
泸西县财政局
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州党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泸发〔2019〕3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2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3号)精神,县财政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县财政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财税改革工作;分析预测综合经济形势,负责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的建议;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全县人才工作提供财政政策保障。
(二)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办理涉及财政、税收、地方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和县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统筹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承担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州对县的转移支付,拟订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五)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专户;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措施、办法;创新政府投融资管理,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匹配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拟订泸西县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外债;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及偿还工作;代表泸西县人民政府开展财税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监督执行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负责拟订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县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发布年度预算绩效报告。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财政监督,推进内控制度建设,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财政监督体系。
(十三)负责拟订财政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宣传工作;拟订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推进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深度融合,推动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质量提升,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层党建基础,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全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考核并根据其以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五)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对全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按照国家、省、州、县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有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省、州、县关于发展金融业的部署要求;组织拟订全县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金融运行情况;提出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与改革政策措施建议。
(十九)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监督管理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
(二十)负责县人民政府与中央驻县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支持在县内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引导和鼓励在县内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协调推进企业直接融资、企业上市有关工作,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牵头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金融招商、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有关考核工作。
(二十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组织研究提出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政策建议;承担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调地方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案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建立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协调落实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
(二十二)负责在中央监管部门统一规则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依据县人民政府授权配合做好县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三)贯彻执行国家风险基金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对全县风险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7888 邮编:652499
泸西县档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泸西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77号)的规定,泸西县档案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档案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泸西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指导全县的档案工作。
(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
(二)行政法规
《云南省档案条例》等
(三)规章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四十米大街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624邮编:652499
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市场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7号),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州党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泸发〔2019〕3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发〔2019〕12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泸发〔2019〕13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89号)的规定,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是泸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泸西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泸西县中小企业局牌子。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民共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措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商务整合发展。
(二)拟订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建议;组织实施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运行态势并发布有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负责信息化应急协调、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局;拟定工业物流、商业物流等物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工业、商业物流企业发展;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措施办法,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实施工业园区管理;开展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县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拟订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加快推进电子、新材料、绿色食品、先进制造、生物、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落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八)指导中小企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九)负责信息化行业管理,推动信息化产业发展;统筹协调信息网络基础建设;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的推广应用,提升“两化”整合水平。
(十)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有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干扰无线电管制。
(十一)负责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落实;拟订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和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项目建设,促进相关规划计划有机衔接;做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十二)——(二十一)因涉密略。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
(二)行政法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食盐专营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等
(四)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九华路长安路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712邮编:652499
泸西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政办发〔2011〕169号)规定,泸西县公安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人民警察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公安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指导全县公安法治建设,负责管辖权限内的案件审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公安执法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挥全县公安侦查工作,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和邪教活动;处置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指挥全县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政、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四)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组织实施交通管理,处理交通事故;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公民在全县辖区内居留、旅行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县看守所、拘留所、社区戒毒康复培训中心的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
(九)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扑救火灾等工作。
(十)行政审批项目,以泸西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
(二)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拘留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禁毒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条例》《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等。
(四)规章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典当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文秀路泸西县公安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9518邮编:652499
泸西县教育体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83号)的规定,泸西县教育体育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教育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教育体育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
1.依法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2.依法受理民办中学、小学、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
3.依法受理校车使用审查;
4.依法受理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
5.依法受理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审核;
6.依法受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7.依法受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8.依法受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二)行政处罚
1.依法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2.依法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依法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4.依法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5.依法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依法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7.依法对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恶意终止办学、非法发证、违法管证、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8.依法对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经费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行为的处罚;
9.依法对民办学校未经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等行为进行处罚;
10.依法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处罚;
11.依法对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的行为进行处罚;
12.依法对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13.依法对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14.依法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15.依法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等。
(三)行政检查
1.对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
2.对社会办学机构开展年检;
3.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4.对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四)行政确认
1.对中小学学生学籍进行核准;
2.对幼儿园等级进行认定和评价;
3.对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裁判员、三级运动员的等级进行认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二)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
(四)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西寺街。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080,邮编:652499
泸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113号)的规定,泸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和粮食风险基金建议;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拟订粮食和物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管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
(三)对全县事权粮食物资政策执行和储备粮食物资管理情况实施依法监管,建立健全储备责任追究机制,依法组织对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粮食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六)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等部门做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二)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三)规章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泸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环城西路177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512邮编:652499
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8号)的规定,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保护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修复保护的政策、规划、标准。
(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审核和报批,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泸西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报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四)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州级、县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五)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六)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合理利用政策,以及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国家和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调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八)负责落实综合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和国家、省、州、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审批、核准规划内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小村烟站旁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1285邮编:652499
泸西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59号)的规定,泸西县民政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民政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收养登记及监督管理;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收养管理、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婚姻登记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0726邮编:652499
泸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泸西县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泸西县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泸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56号)的规定,泸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全县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拟订有关政策建议。
(三)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拟订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参与规划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问题并拟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参与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参与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城市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开展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有关工作;指导民族地区民族节日等庆典活动。
(九)研究拟订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建议;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组织做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弘扬传承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精品打造工作;参与承办全县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大型活动。
(十)负责指导民族学会研究拟订民族教育文化改革发展中的特殊政策建议;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规划等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分析并拟订政策建议;负责拟订示范创建相关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督促检查创建规划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指导、考核、总结全县示范创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示范创建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十二)负责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加强监测和分析民族宗教关系,调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负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组织朝觐工作,负责朝觐事务管理;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后备人才,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宗教场所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民族和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指导各乡镇依法履行相关民族宗教管理职责,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二)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人民路8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911邮编:652499
泸西县能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113号)的规定,泸西县能源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能源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发展和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能源行业发展战略的建议、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能源体制改革。
(二)负责全县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查处工作。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
(三)规章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104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912邮编:652499
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88号),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农业农村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执法职责;研究提出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意见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办法;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工作;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参与省州组织的农业会展工作,促进招商引资,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市场开拓的建议;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参与农业产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拟订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报送;承担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制订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省际、州际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拟订科技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发展、新型工业化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负责科技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组织、参与县内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评审、奖励及获奖成果纠纷的处理;组织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及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负责生物资源创新与大健康产业的相关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二)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四)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田间鉴定管理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9782邮编:652499
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86号)的规定,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牵头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体系。
(四)负责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拟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的贯彻实施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县域的社会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或激励制度。落实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职业技能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政策,并负责拟订相关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实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等
(四)规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3177571邮编:652499
泸西县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泸办发〔2019〕114号)的规定,泸西县审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审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有关法规草案。
(三)向中共泸西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级、州级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财政、州财政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县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州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和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在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统筹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十)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
(四)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文馨苑小区8幢6-8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425邮编:652499
泸西县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2号)的规定,泸西县水利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水利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河流、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编制和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照国家、省、州的节约用水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依法做好水利统计工作。
(六)负责按照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承担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牵头拟订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承担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水事纠纷,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执法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应诉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上述领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
(四)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0345邮编:652499
泸西县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84号)的规定,泸西县司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司法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三)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六)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
(八)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二)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云南省公证若干规定》《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管理办法》《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管理办法》《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等
(三)规章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
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百虎大道延长线200米处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488邮编:652499
泸西县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76号)的规定,泸西县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统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泸西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
(二)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全县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
(四)规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人民路8号县人民政府5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667邮编:652499
泸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优抚条例》、《烈士公祭办法》、《烈士褒扬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113号)的规定,泸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法规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随调随迁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服务管理。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休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
(八)拟订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全国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报批事宜。根据国家授权,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九)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遵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公祭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
• 行政法规
《优抚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环城北路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3066026邮编:652499
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4号)的规定,泸西县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卫生健康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云南省、红河州有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和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县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有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本地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提出中医药产业发展建议。
(十一)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综合防治艾滋病。
(十二)推进泸西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组织实施医养结合、医体融合等健康政策。
(十三)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指导泸西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行政法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护士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等
(四)规章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红河州一法一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城东北片区9号泸西县卫生健康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492邮编:652499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70号)的规定,泸西县医疗保障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医疗保障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省、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研究提出待遇政策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待遇政策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
(四)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人民路8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3177579
(三)邮编:652499
泸西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6号),泸西县应急管理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措施办法,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规划,组织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协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级应对突发性灾害临时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军、警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协调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牵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九)监督检查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专项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县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牵头组织职责范围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和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二)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104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4952邮编:652499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115号),泸西县自然资源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自然资源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有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承担政府公示的自然资源价格,承担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制度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工作。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等
(四)规章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中段泸西县自然资源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1707邮编:652499
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市场监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7号),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市场监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许可。组织实施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许可等工作。落实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泸西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认证认可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宣传认证认可指南、准则、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的信息通报,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负责对计量认证、实验室评审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的统一管理;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活动;受理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协助组织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和安路1号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694邮编:652499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泸办发〔2019〕60号),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政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提出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相关建议;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对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维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和运用。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工作;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改革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县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五)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城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管理和保护规划;承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它法定职责;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监督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贯彻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等建筑行业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编制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承担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政策,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推广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参与重点小城镇建设和旅游小镇建设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行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推广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或组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贯彻执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审;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十三)承担城市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工作。
(十四)承担人民防空的责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订人民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依照规定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易地修建、维护、使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指导人防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防化、消防、治安等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训练;负责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纳入国防和普法教育计划;依法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战时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和泸西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有关人民防空的命令,及时开设指挥所,保障有效指挥;在对外开展工作和履行人民防空职责时,可使用泸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
(四)规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利用维护管理实施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中枢镇阿庐大街中段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5528邮编:652499
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泸编〔2019〕28号)的通知,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云南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泸西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查处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游客合法权益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依法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与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对导游队伍、旅游司陪人员、旅游执法质监人员进行管理、受理旅游投诉、负责对旅游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泸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宣传贯彻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等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全县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广播影视、文物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二)行政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地方机构管理》(试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泸西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办公地址:文化广场文化馆三楼,邮编:652499
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21508
(二)泸西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文化广场文化馆四楼,邮编:652499
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652308
泸西县永宁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现将泸西县永宁乡人民政府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
(二)法规规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永宁乡永政路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971199邮编:652405
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现将泸西县白水镇人民政府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
(二)法规规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
•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等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泸西县白水镇黑龙村委会亮龙潭村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873-6921066邮编:65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