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下午,泸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志某、吴双某等12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泸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某为树立威望,称霸一方,利用其开挖黑煤窑、放高利贷及在赌场取得的钱财,对其成员施予小恩小惠并租房给吴双某等重要成员居住。出于共同谋取和维护集团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该犯罪集团成员时常携带长刀、钢管,招摇过市,惹是生非,逞强耍横,作恶后软硬兼施,给予被害人一定赔偿,刻意制造影响力和威慑力,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泸西县旧城镇一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泸西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和全案证据,认定该犯罪集团是以王志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综合各被告人依法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志某、吴双某等12人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0.3万元。
该案为泸西县判处的第3件涉恶案件。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泸西县人民法院坚决扛起肩上责任,迎难而上、苦干实干,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