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标题:关于解决部分农村孤寡、独居、失能老人无人赡养及就医无人陪护的建议
提案内容(摘要):随着社会老年群体日益庞大,部分高龄老年人的养老助老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中,农村孤寡、独居、失能老人是更是弱势群体中弱势,需要政府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更多的关心、关爱。
为此,建议:
一、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联合进行调解,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爱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机制,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减轻老人对子女的经济依赖程度。
三、整合社会养老助老资源,加快推进社会养老助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因地制宜,推进社会捐助、志愿者(义工)帮扶、邻里互助、熟人互助等无偿普惠性质的养老助老和市场多元化服务的协同发展,切实完善养老助老的保障体系。
五、希望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孤寡、独居、失能老人的监护、陪护等提供免费服务,有效化解养老助老难题。
承办单位:泸西县民政局
督办领导:民政局副局长杨春娟
协商方式:面商
办理复文(摘要):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就医、丧葬等养老问题由政府兜底保障,在每人每月救助956元的基础上,达到护理条件的再给予每人每月60—995元的护理补助。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有住院就医需求时,由养老机构安排工作人员陪护和聘请专业陪护人员陪护就医,坚决杜绝无人陪护问题的发生,所陪护费用由养老机构支付。
为压实社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特殊老年人的监护照料责任,今年6—7月,泸西县组织人员力量开展再走访、再核实工作,严格落实监护人及监护照料责任,重新签订监护协议书,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对无人监护、监护照料责任履行不到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保失能老年人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坚决纳入养老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照护。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开展居家上门服务活动。
针对部分独居、失能、空巢等老年人虽有子女或监护人但无人赡养、就医无人陪护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第二节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七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赡养权利义务,并建立起相应的养老法律服务及司法救助等制度机制。在今后的工作中,若发现老年人无人赡养、无人陪护就医等问题,我们将积极与公安、司法、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落实监护责任,督促赡养人或监护人履行赡养义务,对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办结时间:2024年10月20日
办理结果:A类
提案者对办理情况: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