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复文(摘要): (泸民函〔2022〕14号泸西县民政局对泸西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县民政局对接中枢镇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迎宾、阿庐、长安、焰山、钟秀、泸东、新华、民主、胜利、桃笑、瓦窑、石洞12个社区范围调整及增设调研、论证,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及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社区重新划分及范围调整方案(含划分示意图),由县民政局商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