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庆和中秋“双节”来临之际,为了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永宁司法所通过“三有”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把牢节日期间辖区社会稳定和谐杠杆。
“一有”--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化矫正。个别化矫正是社区矫正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个别化的具体运用,为此永宁司法所从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特点以及心理特点等等方面,将矫正对象横向上分为“过失矫正组”“故意矫正组”,纵向上分为“强化学习组”“一般学习组”“送学入户组”。针对不同的分类,开展不同的矫正,此举不仅将严宽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在了社区矫正执行中,还有利于掌握各类矫正人员的矫正动态。
“二有”--有选择性地组织教育学习。社区矫正法没有将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公益劳动做硬性规定,但是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是治本之策,为了既能避免给社区矫正对象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又能起到教育的目的,在国庆和中秋到来之际,永宁司法所有选择性地组织了“强化学习组”到司法所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同时将节假日期间的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社区矫正对象。
“三有”--有目的性地开展走访工作。为了多方位的了解所有矫正对象的家庭生产生活和思想活动情况,节前永宁司法所不仅到社区矫正对象家中与他们及其家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还到村委会详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近期活动轨迹和生产生活情况,同时要求“送学入户”组社区矫正对象在两节期间要认真遵纪守法,未经批准不私自外出,不参加涉黑涉恶、邪教组织,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