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一批优质花卉企业到我县投资发展花卉产业,促进全县花卉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把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建成全省一流园区,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土地政策
(一)土地流转政策。符合云南省花卉产业园区规划准入条件的企业,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其所需生产基地用地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流转。土地流转价格按每年每亩1500元,每3年增加100元执行。企业负责按年度兑付群众土地流转租金,土地流转工作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土地流转期限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二)设施用地政策。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园区公共服务设施、科技研发中心及冷链物流中心的企业,项目用地不涉及建设用地指标的,由项目所在乡镇、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国土资源局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要求办理。
(三)建设用地政策。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规划500亩土地,作为综合配套用地。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中心、加工中心、科研中心、交易中心的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在符合《泸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基础上,由企业提出用地申请后按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农转征”用地获得批准后通过“招拍挂”方式提供。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本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本数)、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土地成本价的50%、60%、70%、80%给予扶持资金。
二、税费政策
(一)税收政策。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投资花卉生产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1.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本数)、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本数)、5亿元以上的花卉企业(投资额均不包含土地价格),自投产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40%、50%、60%给予扶持奖励。所得税征缴后,前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补给企业,后5年按将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给企业。
2. 在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办商贸、金融、文化旅游(房地产除外)、技术研发、信息产业、创意产业、物流等产业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自投产纳税之日起,前2年按缴纳税收(增值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3年按缴纳税收(增值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所得税征缴后,前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补给企业,后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补给企业。
3.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我县纳税当年起,5年内按缴纳税收(增值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70%奖励企业。
(二)财政政策。县级平均每年整合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园区发展。到泸西县现代花卉产业园区投资新建花卉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中心、加工中心、科研中心、交易中心的企业,县财政按2000元/亩的标准,通过先建后补的方式对企业生产基地进行一次性补助。以企业名义向上争取的扶持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发展。
(三)收费政策。涉及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应上缴国家、省、州的部分外,县级部分对企业实行全额先缴后补。
三、服务保障
(一)实行联合审批。属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程序报批,属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县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报批,办理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属州级核准(备案)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属县级备案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基础设施配套。县属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至园区的“五通一平”工作,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和场地平整(在天然气供暖未接通园区前,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供热问题,并给予企业适当补助),园区道路按照农村道路标准建设。
(三)工作服务机构。组建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属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服务机构,全程做好企业、项目入园服务工作,并针对企业情况实行“一企一策”跟踪服务。
四、其它事项
(一)入园企业所开展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年)鼓励类项目且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由县属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扶持基金。
(二)入园企业除享受县级财政扶持政策外,如符合上级政府或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条件或资格,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会同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如与县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矛盾的,按本意见执行。未尽事宜,按县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