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泸西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用地及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政策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报批土地征用转用过程中支付及上缴的各种税费。
第二条 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泸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指标重点向主导产业倾斜,对泸西工业园区内生产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三条 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及举办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或残疾人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其他的用地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投入总额将不予补偿:
(一)未按规定时限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建成的。
(四)未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滩进行农业开发,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租赁的年限最长可到50年。如在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 各类项目用地出让程序、开发建设条件严格按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办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后方可用地,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价款由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收取后缴入县级国库,需扶持企业的由县级财政按规定扶持。
第七条 对需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药、机电制造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物食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由县级财政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扶持金额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带动效应研究后决定。城东片区及其他工业园区外的企业,依据本县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实施搬迁入园的,产业扶持资金办法参照上述执行。
第八条 财政扶持资金兑现办法:由投资者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报项目所需资料,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与项目相关的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认扶持金额。扶持资金分三次安排,即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安排扶持资金的20%,建设中期安排扶持资金的60%,项目建成投产或运营产生效益后再安排剩余20%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税收奖励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泸西投资且符合税收奖励扶持政策的新办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税收政策和其他税收政策,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符合泸西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当年起的3年内,根据投资企业年上缴地方税收(不含两个附加)情况,对投资企业进行奖励。计奖办法: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到100万元的,按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的3%进行奖励,每年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行每年年底结算,次年初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到100万元的,根据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已入驻招商引资企业设立招商引资入驻企业税收贡献跨越奖。已入驻招商引资企业以上一年度税收为基数,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超过上年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缴税收地方受益总额(不含两个附加)超过上年数,但未超过10万元的,根据企业税收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接受税收奖励的企业,实行单项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第三章 规费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属招商引资新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先全额收取,扣除上缴中央、省、州后的余额,再由县政府按以下比例安排扶持:属全额拨款单位收取的按余额的100%安排;属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按余额的85%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按余额的70%安排。
第四章 工业园区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投资商按照泸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在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商应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以依法出租、转让给其他入园企业开办项目。
第十四条 在符合泸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在使用期间或期满后,投资者如需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优先受让。
第十五条 鼓励布局分散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可由泸西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采用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处置。
第五章 工业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州奖励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升级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奖励。为引导企业做好环保和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对于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节能减排项目,项目技改和环保设施升级完成并投产后,投资企业可申请县级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奖励,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确认后实施。
第六章 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当年获得农产品出境基地登记备案证书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林业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促进林业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质量等认证,积极推进森林认证体系和林业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州重点林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八章畜牧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取得国家级、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酒店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28号)要求,对符合条件并通过省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定的酒店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具体如下:
(一)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酒店,同时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3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除省、州一次性奖励外,县级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对新建并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或者新建并评定为五星级的,且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休闲度假或商务酒店,除省、州一次性奖励外,县级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对通过改造并评定为五星级,或者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委托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酒店,除省、州一次性奖励外,县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2〕74号)要求,将加大对A级旅游景区创建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从2012年到2015年,对新增A级景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对新增获批为国家AAAAA级的景区(点),除州级一次性奖励外,县级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对新增获批为国家AAAA级的景区(点),除州级一次性奖励外,县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投资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新增获批为国家AAA级的景区(点),县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对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新增获批为国家AA级的景区(点),县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新增获批为国家A级的景区(点),县级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旅游企业结合我县旅游形象,在客源市场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牌的,给予实际费用30%的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旅游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不包括统一参展),给予展位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章 劳动保障方面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在本县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本县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企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免费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本县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重大项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第二十九条 经企业申请,可通过保留身份、待遇的方式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扶企业。
第十一章 引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 对从州外引进资金,在我县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新办工商业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的BT项目),且该项目在正式建成投产后,以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对引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接受奖励的主体为:泸西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和项目投资方共同认定的,经泸西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聘请并签订代理招商协议,为泸西县招商引资做出实质性、突出性贡献的招商引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
(二)一个项目的奖励金只奖励给一个代理机构或代理人。若同一个项目出现两个以上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则按照投资企业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给予奖励,奖金分成比例由代理机构或代理人自行约定。
(三)接受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以合法手段引进的州外项目或资金,该项目必须在泸西县注册登记,有实际到位资金,已建成经营或投产,并形成固定资产,产生税收和经济效益。
(四)本项内容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支持企业和项目发展的专项资金、经费和优惠贷款等。
(五)计奖办法: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相关证明(经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核实),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50%时开始计奖,每年开展一次统计计奖工作。实际奖励金额按照投资产业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引进投资项目为农特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机电产品制造(家用电器、医疗器械、一般器械)的,按其实际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引进投资项目为旅游、卫生、教育、文化、金融、商贸、物流等服务类项目的,按其实际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额度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引进投资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的(非政府投资),按其实际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额度的0.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引进当年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奖励标准的同时,再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嘉奖。
(六)奖励的申报和审批程序:接受奖励的主体在引进项目、资金并达到奖励条件后,应于项目达到奖励条件的次年1月15日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提交《泸西县代理招商项目奖励申请表》(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申报奖励,并提交以下资料:1.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 项目投资方出具的引资人证明书;3. 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复印件;4. 工商、税务登记证书及复印件;5. 投资企业缴纳各项税金的证明;6. 代理招商机构或代理人与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签订的招商引资代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对鼓励类重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预期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带动作用大小,将采取更为灵活的措施,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第三十二条 接受县委、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的招商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此奖励办法,其它机构或自然人已按县委、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享受过奖励的则不再按本办法奖励。对以任何虚假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机构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追回奖金,并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1月下旬召开会议,集中讨论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兑现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招商引资服务承诺及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泸政发〔2012〕49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