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文章: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 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三重盾牌”

文章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1-21      浏览次数: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已是社会共识。 
  2019年4月,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的村委会设立“儿童主任”,在乡镇一级设立“儿童督导员”,在县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形成县、 乡、村儿童保护三级网络机制,这是新未保法落实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保护制度的机制创新。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正式实施,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形成“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六大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现重大进步。 
  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三级网络,十分必要 
  结合县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践,县、乡、村三级网络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村级儿童主任工作水平有限。儿童主任需要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现任儿童主任未获得社会工作专业资格,只能简单开展信息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孤弃等困境儿童情况,开展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教育帮扶等深层次保护工作存在困难。乡镇儿童督导员统筹协调机制不成熟。目前,大多数乡镇儿童督导员由乡镇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兼任,缺少激励机制,虽然职责清晰,但乡镇统筹协调各方的机制不健全,对引进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救助等工作存在困难。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中心工作人员配备较少,缺乏专业人员,制约救助保护项目规划、项目策划、资源链接、指导服务工作的提质增效。 
  未成年人基层保护三级网络已实现全覆盖,但职责及队伍建设亟待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也需要相关法律与福利服务部门的通力合作,落实明确政府各工作部门、社会组织在角色和功能,着力解决工作力量分散、缺乏有效协调的难题,不断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打通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公里”,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机制,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专业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模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厘清压实未成年人保护三级网络职责,迫在眉睫 
  目前,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多样,既有儿童福利机构,也有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要厘清机构职责定位,避免职责重叠相互推诿情况发生。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要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弃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定期分析评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儿童督导员作为乡镇落实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关键一环,在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统筹协调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涉及的职能部门工作协调整合,实现信息畅通,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台账,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等关爱服务工作。 
  儿童主任是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的基础,落实的是儿童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困境儿童的排查发现、信息的上报更新,以及救助和关爱类直接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问题。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指导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等情况,管理村委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基层未成年人保护“三重盾牌”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责任心专业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村委会应明确由村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儿童主任”。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固定“儿童督导员”,民政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儿童工作业务骨干及师资培训,初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培训内容应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家庭教育等重点。同时,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 
  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落实家外安置功能。不断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要持续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推动将孤儿数量少、机构设施差、专业力量弱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向上一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探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覆盖体系。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能力建设。帮助深度贫困地区解决特殊困难和薄弱环节,尽快补齐短板,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关爱保护服务全覆盖。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压实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密切部门间协作,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履职尽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氛围,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转化为工作成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作者系泸西县人民政府县长邓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