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74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泸西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泸政办通〔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3-03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制度、定期轮训制度、考核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制度》《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执法人员熟悉和了解执法工作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包含的行政执法人员为全县已(拟)在各执法单位中上编入职,并将在执法岗位上依法履行执法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前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实战技能的培训。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入职培训内容包括: 

  (一)业务知识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行政领域有关条款;《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内容等。 

  (二)实战训练 

  通过行政执法实务训练和实战观摩,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调查取证、现场处置、文书送达等执法事项。按照标准化执法办案要求,熟练掌握文书制作、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基准以及案卷归档保存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网络学习、实地观摩等形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后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轮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我县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和综合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训对象为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的人员。 

  第三条  轮训方式为集中学习,综合采用现场授课、以案释法、执法过程教学、观看多媒体教程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轮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法律知识; 

  (二)专门法律知识; 

  (三)新颁布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轮训一般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6课时。 

  第六条  轮训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因特殊原因未参加轮训的人员需要限期补课。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泸西县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泸西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泸政办发〔2019〕6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行政执法人员指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且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权力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二)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作出处罚、检查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规范、依据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按时参加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违反本行业从业禁令的; 

  (二)严重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 

  (三)本年度未参加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的教育培训和考试,或已参加教育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八条  考核由各乡镇、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