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5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泸政办通〔2019〕3号
发布日期
2021-12-07
信息名称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办、局:
  《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19年7月23日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全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以维护被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解决老有所养问题。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逐步提升参保意识。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健康有序。
  (四)坚持先保后征、规范安全原则。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征缴和风险准备金解缴,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全面考虑农户失地时间,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第四条  主要目标
  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被征地补助,增强被征地农民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保障范围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被县人民政府批准为设施用地、被各乡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家庭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不含0.3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在册的被征地人员,具体保障人员按第二轮土地承包人口数由农户自行推选后按程序申报。
  (二)以下人员不属补助范围
  1. 征地后人均(按承包人口计算)实际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含0.3亩);
  2.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3. 土地被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含0.3亩);
  4.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
  5.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原因导致土地减少的;
  6. 户籍已迁出本县域的;
  7. 其他不属于补助范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年度缴费由个人缴费和被征地补助两部分组成。被征地补助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年限15年,补助总额30000元。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个人履行年度缴费义务后,以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地补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年满60周岁当年将补助不足30000元的部分一次性补足。被征地补助与个人缴费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以个人年度缴费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参保人凭当年年度缴费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被征地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对本办法施行前符合补助条件且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不再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岁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被征地补助并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第八条  制度合并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泸政发〔2009〕49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记入被征地补助。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15年的被征地补助,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本办法实施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记入被征地补助。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泸政发〔2009〕49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退保补助方式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该补助名额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关系。其中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若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的,个人缴费一次性退还本人;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本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扣除已领取部分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退保、转保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或转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参保关系转出本县域的,自转出之日起已补助的由其享受,未补助的部分不再补助。
  第十条  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解决。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下列途径取得
  1. 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时,在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2. 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使用、拨付、管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务、统计和内控等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按照《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红财社〔2014〕16号)执行。资金的使用由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补助项目提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转入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账户”,以确保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直接领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制定政策,建立健全制度,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权益,安排必要工作经费,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资金,监督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审计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指导村组做好享受被征地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人员情况认定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补助人员的确认、审核、统计、上报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办理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发放以及核算、统计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负责把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账户;认定被征地情况,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负责基金的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提供第一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协助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认定。
  (七)县水利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确认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
  (一)报审认定需提供资料
  1. 《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2. 《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3.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土地补偿合同、失地证明材料等。
  (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 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填写《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经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讨论研究后,在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为《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助花名册》,公示无异议,村小组签字盖章后报村委会。
  2. 初审。村委会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 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补助人员资格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后将《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4. 终审。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泸西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和其它申报材料返各乡镇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补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相关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补助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