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864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泸办发〔2019〕70号
发布日期
2019-12-13
信息名称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泸西县委关于贯彻中央和省州党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泸发﹝2019﹞3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2号)、《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西县深化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办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是泸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省、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研究提出待遇政策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待遇政策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的意见建议。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 与县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县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3.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县医疗保障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药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确保群众用药安全和医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医保窗口作风建设。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科。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划拨。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承担本级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筹集工作。拟订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科。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救助措施办法,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四)医药服务和价格管理科。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执行省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开展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第五条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

  第六条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泸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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