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举行《文化行政许可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听证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 2019-11-14 字体:[]

  一、听证事项 

  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设立,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时间及地点 

  将于2号公告上给予公布。 

  三、听证会组成人员、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员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监察人2名、决策发言人1名、听证记录人2名,由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本单位职工中指定。 

  (二)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19人,其中:泸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5人泸西县公安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泸西分局、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泸西县消防大队、泸西县中枢镇胜利社区干部各1普通公众代表6名(年满18周岁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附近住户业主法律工作者1名(在泸西县内执业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符合上述条件、从事或者关注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设立审批工作有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听证,报名时,须携带身份证或户口册;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泸西县文化和旅游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员直接邀请产生。 

  (三)旁听人 

  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由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传真、网上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传真0873-6621343;网上报名(http://ygzf.yn.gov.cn/tiogzheng)请登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下载并填写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到lxxwtj@126.com。采用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1121日17:30时。5个工作日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泸西县文化和旅游局将于20191123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门户网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联系人:何鸿,联系电话:0873-6621508 

   附件1: 

  关于举行文化行政许可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听证稿的说明 

  20191022日,蔡关芝向本机关提出设立〔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举行〔泸西县不见不散娱乐服务部〕设立行政许可听证会。 

  申请人:蔡关芝  性别: 女  年龄:46      

  申请经营地址: 泸西县中枢镇胜利综合市场                

  申请许可项目: 歌舞娱乐场所                     

  经济性质:  个体                

  法定代表人(拟):蔡关芝 

  身份证号: 53**************41          

  娱乐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以下条款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的设立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条款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