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简版)

发布时间: 2017-11-09 字体:[]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泸西县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二、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3.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6.企业可以选择字号;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7.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8.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9.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10.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泸西县长安路1号,一楼注册大厅,联系电话:6623301。

办事窗口: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点 下午14:00-17:30

四、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纸质/电子文档

份数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纸质

1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日

承诺时限:5日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泸西县长安路1号,一楼注册大厅。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3-6623301监督电话:0873-6621091

咨询及投诉地址:泸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注册大厅

附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