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定价方法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15分钟内免费。 2.小车: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收;(>1小时≤5小时)者,每超过1小时加收2.00元,不足1小者,按1小时加收;每辆每次停放时间超过5小时(≥5小时)者,按全天泊位停车收取服务费15元。 3.19坐以上的客车(含货车)停放,每辆每天收取服务费25.00元。 4.摩托(电动)车:按2.00元/次收取服务费。 |
云价收费 〔2016〕75号、 泸发改价 〔2013〕111号、 泸发改价 〔2013〕166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归于前期物业管理费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20分钟内(含20分钟)免费。 2.城市道路泊位:1小时内(>20分钟)收取停车费2元,超过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收),依此类推。 3.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摩托车(两轮、三轮摩托)、电动车:1小时以内(>20分钟)收取停车费1元,超过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者,按1小时计收),依此类推。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污水处理费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0.86元/立方米 | 泸发改价 〔2018〕61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环保 部门 | 否 | 否 | 否 | 补偿成本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20元/立方米 | 是 | |||||||||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0元/户·月(单人住房按50%收费) | 泸政办发 〔2010〕52号 |
县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5元/人·月。 2.医院(诊所):5元/床·月。 3.非义务教育学校:1元/生·月。 4.宾馆:星级宾馆5元/床·月,其它宾馆、招待所3元/床·月(按床位总数的60%计收)。 5.餐饮(娱乐):1元/平方米·月 。 6.洗车场:1.5元/平方米·月。 7.车站(停车场、修理厂):0.5元/平方米·月。 8.农贸市场(旅游景点):0.2元/平方米·月。 9.个体工商户: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15元/户•月;31平方米至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25元/户•月;5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35元/户•月;101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65元/户•月;201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0平方米在65元/户•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含超市、百货、五金、家具、电脑、珠宝、服装、美容美发、10个床位以下的诊所、医药、副食等)。 10.屠宰场:1元/头(以年屠宰量计)。 11.临时占道经营:1元/平方米•天(临时占用城镇道路0.5元/平方米•天。 12.交通运输(营运车辆):大车10元/月·车,小车5元/月·车。 13.垃圾中转:自运垃圾至中转站的70元/吨;自运垃圾至处理场的80元/吨;自运建筑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85元/吨;自运特殊垃圾至垃圾处理场的114元/吨;粪便清掏清运100元/吨。 14.清理、清洗污染路面: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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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四、生猪等畜生、禽类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 | 50元/头 | 泸发改收费 〔2014〕208号 | 授权县市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部门 | 是 | 否 | 否 | 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 | ||
注:一、标记“**”的是拟放开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因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或定价目录的修订,暂未从政府定价经营生收费目录清单 中删除。 二、授权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项目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以各地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为准。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等改革进展,实行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