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31 字体:[]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决策部署,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红医保〔2019〕47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9年缴费基数调整: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执行“全口径月工资”核定标准,即上限为14745元,下限为2949元。

二、执行时间

(一)从2019年5月1日起,各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全口径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对今年5月以来按小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多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核减(单位和个人部分)。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全口径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费率不变,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7%,企业费率为1.8%。

(三)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执行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标准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联系人: 段 丽    联系电话:3177579。

生育保险联系人:     邓雪梅     联系电话:3177567。

泸西县医疗保障局       泸西县财政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