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07 字体:[]

泸西县水务局、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西县水务局关于调整泸西县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水利工作供水价格的请示》(泸建发〔2017〕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并报中共泸西县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泸西县水利工程、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一律按《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

二、请经营者严格执行《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附:《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泸西县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近年来,泸西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长,水利工程、城市自来水供水成本明显增加,现行供水价格已不能满足成本需要,难以起到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泸西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发改物价〔201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供水单位基本情况

(一)泸西县水库工程管理处

泸西县水库工程管理处辖板桥河、五者、白水塘、阿味4个中型水库,核桃村、茨凹、上马3个小一型水库,工农隧洞、东子河等9个主要水利工程,承担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服务、水库管理、农田灌溉、防洪等相关社会服务职能,2014—2016年,年平均供水47014.75km3。自2013年8月起,泸西县水库工程管理处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日常运行管理。近年来,我县水利工程不断建成,维修养护成本和日常运行管理费用不断增加,按现行供水价格收取的水费与供水成本差距过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难以为继,水利工程供水事业发展受到制约。

(二)泸西县自来水厂

泸西县自来水厂始建于1979年7月,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数38人,现在职职工39人,已退休16人,隶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泸西县自来水厂实行企业化管理,以经营自来水生产、供应以及管件、建材、管道维修安装为主,主要承担以县城为中心向县城周边小村、瓦窑、王家村、小石桥延伸的10.3万人自来水生产及供给。现有水处理厂3座(2座已运行、1座将于近期投产运行)、输水管网210公里、配水管网35公里,自来水日处理能力2万m³,水源地为板桥河水库,生产工艺采用重力式供水。2016年末资产总额5173万元,亏损72万元,净资产利润率-5.08%。

二、水价综合改革必要性

(一)实施水价综合改革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实施水价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必然选择,是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要。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12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178号)、《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泸西县整改清单》等文件要求,我县水价综合改革必须于2017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水价综合改革是形成合理水价的需要

我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1991年执行至今,26年未作调整;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2003年7月调整后执行至今,14年未作调整。目前,蒙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供水价格为3.30元/m3(不含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10元/m3、生活用水为0.45元/m3;个旧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供水价格为3.90元/m3(不含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15元/m3、生活用水为1.65元/m3;弥勒市(2011年7月调整)城市居民自来水供水价格为2.70元/m3(不含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10元/m3、生活用水为0.35元/m3。相比之下,我县现行供水价格明显偏低,城市居民自来水供水价格仅为1.84元/m3(不含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仅为0.03元/m3、生活用水仅为0.15元/m3。

(三)实施水价综合改革是破解水价成本倒挂的需要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供水保障服务的要求同步提高,城市绿化用水、消防用水、环卫用水、城市景观用水已占供水量的28%,并在逐年递增。老城区部分管网运行使用年久(大多在20年以上),埋设较深,查漏检修困难,暗漏严重,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陈旧管网改造、设备更新、抄表到户等工作迫在眉睫,但此项建设工程量大,人力物力投资大,推进工作面临较大困难。高区供水工程(第三水处理厂)已进入调试阶段,将于近期投产运行,相关运行成本将大幅增加。种种原因导致水产销差率增大,自来水销售收入与成本倒挂,按现行供水价格收取的水费远远不能弥补供水合理成本。

三、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一)水资源费

生活用水0.20元/m3,工业用水和其他取水0.25元/m3(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征收水资源费。其它水资源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源资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要求执行。若有新的收费政策,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 现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情况

农业用水0.03元/m3,工业用水0.25元/m3,生活用水0.15元/m3。

2. 监审单位定价成本

农业用水0.14元/m3,工业用水0.18元/m3,生活用水0.28元/m3,综合用水0.16元/m3。

3. 基础价格调整方案

(1)农业用水价格由0.03元/m3,调整为粮食作物用水0.10元/m3;未实行终端管理的经济作物用水0.10元/m3,已实行终端管理的济作物用水,在不低于0.10元/m3的基础上,由供需双方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协商定价。

(2)工业用水价格由0.25元/m3,调整为0.46元/m3(该价格构成为:工业用水价格0.21元/m3+水资源费0.25元/m3)。

(3)生活用水价格由0.15元/m3,调整为0.50元/m3(含水资源费0.20元/m3)。

4. 实行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后,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定额(水权总量)的用水,均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定额(水权总量)由县水务局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制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三)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

1. 现行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情况

生活用水1.84元/m3,工商业用水2.05元/m3,特种行业用水2.27元/m3。

2. 监审定价成本

实际自来水监审定价成本为2.68元/m3(自来水2.33元/m3,原水价格上调0.15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

3. 基础价格调整方案

泸西县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表(单位:元/m3)

用水类别

基本

水价

水资

源费

原水水费

水表维修

更换费

到户

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

调前

1.69

 

0.15

 

1.84

调后

2.50

0.20

0.30

0.10

3.10

非居民生活用水

调前

1.80

 

0.25

 

2.05

调后

3.10

0.25

0.30

 

3.65

特种用水

调前

2.02

 

0.25

 

2.27

调后

5.75

0.25

0.30

 

6.30

备注

自来水厂经营者,按0.1元/m3的标准向居民收取生活用水水表维修更换费后,必须履行居民用水主水表安装、使用、维修、更换(含冰冻等自然灾害对水表的损坏修复及更换)的义务。

4. 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

实施范围:已实行抄表到户,即“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

泸西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m3/户·月)

到户价格

(元/m3)

第一级

用水量≤15

3.10

第二级

15<用水量≤ 25的部分

4.22

第三级

用水量>25的部分

4.98

5. 非居民用水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m3以上的一般用水单位(原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计划数,由自来水厂经营者根据前三年该单位日均用水量,核定后报县节水办)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泸西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m3/户·月)

到户价格

(元/m3)

以县节水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3.65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的部分

6.35

第三级

计划数×1.2<用水量≤计划数×1.3的部分

9.05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的部分

11.79

6. 特种用水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m3以上的特种用水单位执行以下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泸西县城区特种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m3/户·月)

到户价格

(元/m3)

以县节水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6.30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的部分

11.53

第三级

计划数×1.2<用水量≤计划数×1.3的部分

16.70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的部分

28.98

(四)水费计收说明

1. 水费计算公式为:总水费=第一级到户水价×第一级用水量+第二级到户水价×第二级用水量+第三级到户水价×第三级用水量+第四级到户水价×第四级用水量。

2. 第二、三、四级加收部分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

3. 新增自来水用户原则上必须抄表到户;对暂未完成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调整后的基础价格:3.10元/m3。

四、水价综合改革影响分析

(一)对社会的影响

通过水价综合改革,化解水价矛盾这一长期存在的“梗阻”,对缓解自来水生产经营单位亏损,促进我县供水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二)对消费者的影响

1. 水价综合改革后的水费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自来水供水管网建设、管网运营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开支。

2. 水价综合改革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调整供水价格,体现水商品真正价值,能够有效促进民众节约用水,对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意义重大。

3. 水价综合改革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均在消费者正常承受范围内,对居民实际生活影响不大。

五、水价综合改革配套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

切实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水开采行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综合水价(3.00元/m3)执行。其他类别用水严格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源资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执行。加大污水治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实收率,做到应收尽收(适时调整污水处理价格)。

(二)严格执行分类水价

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水价综合改革确定的收费标准。加大城市规划范围内用户水表改造力度,扩大居民生活用水水价阶梯式计量范围,坚持新增自来水用户抄表到户。对目前不具备抄表收费条件的用户,由代理收费单位严格按规定的分类水价执行,水价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对低保户家庭,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下(含5立方米)的按现行供水价格(1.84元/m3)执行,月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的,则超过部分按改革后的供水价格执行。

(四)按时免费更换水表

为确保水表计量准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水表属于周期检定,适用年限六年,到期轮换”规定,对新安装用户及6年以上用水户免费安装(更换)DN50以下(不包括DN50)水表。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收费前的公示、解释工作,确保用户知情消费。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