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 2017-10-30 字体:[]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经召开听证会后,听证人评议审定《泸西县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价具体项目

泸西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二、收费调整的基本原则

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

三、项目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公办幼儿园10所,其中,省一级三等园2所,有在编教职工69人,临时聘用人员68人,在园人数1351人,师生比为9.86:1;未评级园8所,有在编教职工16人,临时聘用人员42人,在园人数930人,师生比为16.04:1;全县公办幼儿园平均师生比为11.7:1;现行招生幼儿园有8所,有2所幼儿园因条件不完善,暂未招生。

现行公办幼儿园依据《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泸西县财政局 泸西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泸西县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泸发改收费〔2011〕189号)收费,标准如下: 

  

 四、项目调整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三)《幼儿园管理条例》;

(四)《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五)《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六)《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八)《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

五、项目调整的必要性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对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内容作了新的规定,并要求全省幼儿园收费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规范。

(一)落实新收费政策的需要。新收费政策规定幼儿园只能收取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现行幼儿园收费与《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现行收费政策将杂费和保育费进行合并后,称为“保教费”;二是保教费包含内容增多,原来作为代收费收取的书本费、幼儿手工材料费等费用一并计入保教费;三是明确规定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内容,规定内容外不得收费。《实施细则》相较于现行幼儿园收费,在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方面规定更具体,更透明,更规范。为贯彻国家、省、州教育政策,规范幼儿教育收费,必须按照《实施细则》对现行幼儿园收费进行调整。

(二)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有利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证基本、广泛覆盖,保教结合、科学育儿,优质多样、就近就便”的办园格局。使幼儿园运转能力、师资水平、保教质量与泸西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协调。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让更多的适龄儿童充分享受优质公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和财政补贴。

(三)改善办学条件的需要。随着学前教育发展要求的提升,幼儿园需要增加大量设施设备,然而公办幼儿园国家补助资金捉襟见肘,根本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只能从收取幼儿的保教费中支出,现行收费维持基本的教学都难,更谈不上改善办学条件,所以必须重新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才有利于发展学前教育。

(四)提升外聘教职工待遇的需要。公办幼儿园聘用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财政供养的公办教师,另一类是幼儿园自聘教职工。公办教师工资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而自聘教职工劳务费只能从幼儿园保教收费中予以列支。近几年随着幼儿园办学规模的扩大,在编公办教师根本无法满足现行幼儿就学的需求,很大一部分教职工靠幼儿园自聘补充教学,收取的保育教育费绝大部分用于支付自聘教职工劳务费,即便如此,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师生配置比1:9,审核期内,县机关幼儿园、中枢镇幼儿园,师生比为9.86:1;未评级各公办幼儿园平均师生比为16.04:1;全县公办幼儿园平均师生比为11.7:1。公办幼儿园自聘教职工劳务费为1200-2520元/人?月不等,人均劳费为1976.80元/人?月,与在编公办教师人均月工资相比差距较大,随着社会人均收入的提升,适当提高其劳务待遇水平势在必行,加上物价的不断上涨,幼儿园办园成本大幅度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为促进我县公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提升办园品质,留住、稳住优秀的教职工,对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调整非常必要。

(五)据了解,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昆明市、曲靖市、丽江市、昭通市、红河州机关幼儿园、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绿春县、金平县等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不同程度进行了调整,最高的一级一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420元/生?月,红河州州级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与该标准一致。为此,有必要对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六、项目调整方案及执行时间

根据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的规定,取消原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费和杂费,调整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标准如下: 

  

本次调整的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最高标准前提下自行调整收费标准,于2016年秋季学期招生开始施行。

七、收费调整影响预测

(一)对消费者的影响。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制定,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根据泸西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经过科学、严谨的成本监审得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调整目的在于规范幼儿收费,对老百姓生活影响不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新调整的保教费对已经在园的幼儿并无影响,针对的是2016年秋季学期始入学新生,大多数学生家长能够接受;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后,烈士、残疾人、下岗待业人员、特困职工子女入园,按照相关优抚政策执行,对弱势群体影响不大。

(二)对社会的影响。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后,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补偿幼儿园运营成本,完善幼儿园硬件软件条件,缓解幼儿园办园压力,引导部分生源流向民办幼儿园,对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社会发展需求意义重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八、其他

(一)公办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外,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延时托管费。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原则确定,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延时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后自行确定。

(三)代收费包括体检费、被褥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代收费据实收取,单独管理,及时向家长公布账目。

(四)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五)公办幼儿园应贯彻执行好相关优抚政策,细化条款,在收费处进行公示,对烈士、残疾人、下岗待业人员、特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收费予以酌情减免。

 (六)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6年秋季学期以前入学的幼儿,仍按照《泸西县发展和改革局 泸西县财政局 泸西县教育局关于调整泸西县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泸发改收费〔2011〕189号)执行。

(七)公办幼儿园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做好收费前的公示、解释工作,让市民知情消费;须设立公示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