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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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综合科
邮 编:652499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关于云南泸西大为焦化有限公司30T/h燃焦炉煤气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泸环审复〔2022〕1号 |
2022年3月25日 |
2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泸西分局关于云南省煤矿精神病医院整体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泸环审复〔2022〕2号 |
2022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