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八)

发布时间: 2018-07-16 字体:[]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全部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30批转办我州1件和省第31批转办我州7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X530000201807040016号、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X530000201807040016号投诉内容:举报人对办理(受理编号D530000201806190030),即:举报“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州建砖厂,取土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转办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调查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请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D530000201807050007号投诉内容:举报人6月25日投诉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破坏基本农田、破坏集体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7月4日网上公示处理结果说是反映情况不属实,投诉人对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认为当地政府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可能是该砖厂的相关手续是现任的鸡街镇党委书记以前在国土部门任职时办理的,投诉人是一名共产党员,以多年的党性保证,所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希望督查组再次认真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的问题已本轮重复投诉5次。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7月6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7040016号、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件后,市委书记分别召开专题会议,针对举报问题认真分析,并结合实际对举报问题办理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明确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为督办领导,由鸡街镇政府牵头,镇长林海涛为责任领导,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局、农业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企业用地基本情况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原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砖厂始建于1972年,属于国有企业,生产占用的土地因历史原因建厂时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1976年,经云南省基本建设革命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76〕云基设字第63号文件批准:“同意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砖瓦厂1972年建厂时占用个旧市沙甸公社小芭蕉第二生产队旱地23.06亩、荒地4.22亩,按征用补办征地手续”。因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瓦厂生产红砖取土作原料的需要,1979年,经云南省民政局《关于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砖瓦厂征用土地的批复》〔79〕云民字第561号文件批准:“同意红河州建筑工程公司砖瓦厂征用个旧市沙甸公社小芭蕉大队第二生产队荒山64亩,做原料取土”。

  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瓦厂上述2次征用土地先后支付小芭蕉第二生产队土地征用费共计26735.72元。

  2. 办理土地登记情况

  2004年7月,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西南三O八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地籍调查,时任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主任王文斌对调查界线进行确认,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章认可。

  地籍调查时经实测,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瓦厂2宗土地用地面积合计65199.88平方米(97.8亩),超出〔76〕云基设字第63号、〔79〕云民字第561号两个文件批准面积4346.28平方米。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2004年9月13日出具《证明》,经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经个旧市政府以个政复〔2004〕98号文批复:“同意将4346.28平方米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划拨给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使用。”

  2005年1月,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个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为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颁发了2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01—(09)—161宗地,证书颁发号为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使用权面积1381.9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01—(09)—162宗地,证书颁发号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1号,使用权面积63817.98平方米,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在原矿权存续期间,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砖瓦用粘土开采区范围在个旧市1997年—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未规划为基本农田。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2宗地的01—(09)—161(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01—(09)—162(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1号)2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用地范围由具备测绘资质单位308队进行地籍调查,宗地界线经时任鸡街镇小蕉村委会主任王文斌签章确认,个旧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故举报称破坏基本农田不属实。

  3. 国土资源采矿手续办理情况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取土场面积约50亩,于2000年8月30日提出换发采矿许可证申请,经个旧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批准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010157号,采矿权人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红河州建安公司砖厂,有效期为2000年9月25日至2005年9月25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2006年2月9日,经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30039,采矿权人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矿山名称为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有效期为2006年2月9日至2009年2月9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2001年至2008年,该厂因民事诉讼一直未生产。2008年至2017年,该厂生产不正常,停产时间较长。2017年,因承包合同到期,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未继续承包,正式停产,并注销生产变压器。2018年,云南省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正式注销。

  4.“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调查核实情况

  鸡街镇现任党委书记杨凌在国土部门任职时间为2007年8月—2010年12月,未参与过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土地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且时间不符。

  鸡街镇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办理工作,既进行了现场核实,又查阅了有关资料证据,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理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一说。

  5. “取土毁坏林木,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7月4日,经个旧市林业勘察设计队对照1984年的林相资料及2007年鸡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个旧市公益林区划,对小芭蕉村小组二组地界上的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厂部及取土地界进行实地调查后,确定砖厂建设砖窑场使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不属于林地。

  根据调查,个旧市林业局出具了《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X530000201807040016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8号)、《个旧市林业局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D530000201807050007号转办举报件办理情况的报告》(个林字〔2018〕99号),砖厂的取土区均在批准的采矿证许可范围内,根据1997年—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该区域不属于基本农田,也不属于林地。现状有少量裸露的地块,其余已被村民进行了复耕复种,形成连片耕地。

  6. “一地两证”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领取的01—(09)—161(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0号)、01—(09)—162(个旧市国用(2004)第1131号)2宗土地范围内无村民承包地,不存在“一地两证”的情况。

  7. 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查办情况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7月10日将此问题交办给州林业局和州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办。经州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由州森林公安局牵头,州林业局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工作组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经查,该厂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厂房、取土场、堆砖场地)不涉及林地,属于建设用地,故举报的涉林问题不属实。

  州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7月11日组织地籍科、矿产开发科、执法支队、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个旧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和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情况与个旧市调查情况一致。

  8. 其他情况的说明

  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与小芭蕉当地群众土地纠纷问题由来已久。2006年,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个旧市法院鸡街法庭起诉刘章云(小芭蕉村民)侵占了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的土地,法庭判决为刘章云退还该公司的11520平方米土地。

  上述判决出来后,引发了该村村民不满,2006年至2007年期间,小芭蕉二组五社代表何秀琼将个旧市政府分别上诉至州中院、省高院,2007年12月8日,根据省高院《行政裁定书》(2007)云高行终字第55号内容,本案上诉人第五生产合作社是村民小组之下的合作社,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适格主体,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特驳回上诉人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五生产合作社的起诉,并撤销州中院(2007)红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定。

  村民对省高院的判决表示无法接受,不断到州、市两级有关部门上访。2016年以来,为妥善解决该问题,由个旧市政府牵头,州建设集团、个旧市国土资源局、鸡街镇及小芭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代表就此问题开展了多次协调座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具体处理协议。

  (三)调查结论

  经过现场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督促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所有权人,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厂区监督管理工作。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该片区开展定期不定期工作巡查,同时,督促鸡街镇政府尽力做好当地居民与砖厂的矛盾调处工作。

  3. 要求个旧市政府尽快协调红河州建筑安装公司砖厂与小芭蕉村委会就承包期满的联营砖厂进行移交,并督促国有荒山使用权人小芭蕉村委会维护好国有资产。

  4. 要求个旧市政府积极引导小芭蕉村委会,在此国有荒山内寻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进行开发利用,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D53000020180705001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绿春县国土局小区一楼有七家烧烤摊,油烟熏人,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绿春县办理,并要求绿春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绿春县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10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批斗为责任领导,县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高波初为责任人,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红河州绿春县国土局小区一楼有七家烧烤摊”,分别为庆来小吃店、谊和小吃店、白那河小吃店、阿芬小吃店、全民小吃店、顺廷排骨米线店、文强小吃店7户经营户。具体情况如下:

  1. 绿春县庆来小吃店于2016年9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6万元,现有5张餐桌,营业时间为10:00至22: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108657,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烧烤、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号为JY25325310001476。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主要设备有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经营问题。

  2. 绿春县谊和小吃店于2015年9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6万元,现有2张餐桌,营业时间为8:00至22: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090638,注册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经营范围为烧烤、餐饮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532531000927。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主要设备有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经营问题。

  3. 绿春县白那河小吃店于2009年11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6万元,现有2张餐桌,营业时间为10:30至22: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030098,注册时间为2015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餐饮、烧烤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532531000912。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经营问题。

  4. 绿春县阿芬小吃店于2014年10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7万元,现有6张餐桌,营业时间为8:00至20: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2532531MA6LQ3WP5F,注册时间为2005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证号为JY25325310006605。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主要设备有抽油烟机1台和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经营问题。

  5. 绿春县全民小吃店于2015年9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6万元,现有4张餐桌,营业时间为10:30至22: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071100,注册时间为2013年9月2日,经营范围为烧烤、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证号为JY25325310002039。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主要设备有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营业问题。

  6. 绿春县文强小吃店于2016年10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107630,注册时间为2016年6月1日,经营范围为中餐、小吃服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未经营,主要设备有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

  7. 绿春县顺廷排骨米线店于2015年9月开始营业,总投资约5万元,现有4张餐桌,营业时间为10:30至20:00。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31600111453,注册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经营范围为中餐、小吃服务。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为532531000849。现场检查时正常营业,主要设备有液化气灶,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油烟未经净化直接外排,未设置隔油池,污水排入城市地下管网,存在占道经营问题。

  以上7家小吃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绿春县环境保护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7家小吃店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7家小吃店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安装油烟净化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油烟产生;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路面油水污渍。

  (2)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成立联合执法组(50人),于2018年7月6日21:00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现已清理7个烧烤点占道经营。

  整改期限: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绿春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陆批斗  绿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绿春县政府督促7家餐饮经营主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并做好跟踪问效、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2. 要求绿春县政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该区域巡查执法,防止乱设摊点问题反弹。

  3. 要求绿春县政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类似的餐饮场所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不断提高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D53000020180705002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宝泉花园小区临街商铺,名叫后厨私房菜馆的餐馆的油烟对着小区里面,油烟扰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26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开云为督办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局长马春喜为责任领导,会同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区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个旧市宝泉花园小区临街商铺后厨私房菜馆经营户,开业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要求。该餐馆的烟囱从小区平台延伸到小区外,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存在向外排放油烟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6日,联合调查组对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负责人詹亮的合伙人邵振兴进行了约谈。个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行政责令改正通知书》(个综执法字〔2018〕第71号)。责令个旧市后厨私房菜馆停业整改,加装产品合格的油烟净化器,从屋顶外排油烟,于7月17日前完成整改和检查验收后恢复营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个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经营业主进行立案查处,拟处以罚款5000元。

  (3)由个旧市城区办积极做好经营业主与楼上住户的协调沟通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7月17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开云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尽快办理完结案件,督促后厨私房菜馆经营业主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后厨私房菜馆经营户整改到位,减少油烟产生的影响。

  3. 要求个旧市政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督促主城区餐饮单位加装产品质量合格的油烟净化器,不断减少餐饮油烟对市民的影响。

  四、D53000020180705003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大门对面的小街子路,有几家烧烤店,废水乱排,油烟、噪音严重扰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屏边苗族自治县办理,并要求屏边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屏边苗族自治县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31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吴显贵为责任领导,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玉屏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武装部大门对面的小街子路、摆依寨岔路口为流动和临时摊贩,用简易彩钢瓦、铁皮、遮阳伞临时搭建,经营烧烤、水果、农副产品等,现场询问了王吉芬、王吉林、刘红名、蔺荣、刘传富、刘传红、马永贵、范志云、张连忠等37户经营户,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属于违规占道经营,现场环境脏乱差,废水乱排。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属实。

  2. 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7日,联合调查组印发了《关于清理取缔小街子、摆依寨岔路口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联合公告》,要求各违章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卖菜农户于2018年7月8日前将堆放、摆设在小街子、摆依寨岔路口范围内的简易彩钢瓦铁皮房、水果摊、遮阳伞等所有物品自行拆除、清理完毕。同时,告知违章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卖菜农等经营户,如未按时自行拆除的,联合整治工作组于2018年7月9日依法进行强制清理拆除和整治。

  (2)2018年7月9日,屏边苗族自治县抽调县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玉屏镇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共135人组成清理整治工作组,对小街子、摆依寨岔路口范围内的简易彩钢瓦铁皮房、遮阳伞、水果摊、烧烤摊等违章占道经营行为,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

  目前,通过清理整治,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已得到彻底解决。

  整改时限:2018年7月9日已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屏边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吴显贵  屏边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屏边县政府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避免占道违法经营死灰复燃。

  2. 要求屏边县政府督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区域采取绿化美化措施,给居民创造一个干净舒适的人居环境。

  五、D530000201807050039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开远市解化集团(驻昆解放军化肥厂)迎宾路下段小花桥下面有三个污水排口,经常排放污水,人员经过时明显感觉到气味刺鼻,个别时候还有白色气体冒出,污水就排入到旁边的一条水沟,最终流入泸江河,污染河道水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开远市办理,并要求开远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开远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39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立尧为督办领导,市水务局为责任单位,副局长刀贵荣为责任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开远市迎宾路下段确实有3个污水排口,排出的污水主要为开远市西北路以西片区的生活污水,无工业污水。排口污水汇集后,经1条近800米无盖板的明渠(举报件中反映的1条水沟)进入开远市污水处理厂主干管道,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未排入泸江河。其中1个排污口水流经跌坎进入明渠时产生水泡,现场检查时无白色气体冒出,明显气味刺鼻为生活污水未遮盖产生的刺鼻性臭气。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由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筹措资金,制定工作方案,对800米明渠进行改造,用管道将3个排口的污水直接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避免污水再流经明渠,消除生活污水产生的臭气影响。

  整改时限: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开远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立尧  开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开远市政府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尽快完成方案编制工作,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2. 要求开远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区域内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非法排放行为。

  六、D530000201807050050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个旧市大屯镇有两家公司,一家是云南金星有限责任公司,每天下午就开始排放刺鼻气味的废气;另外一家是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午至晚上废烟尘就没有经过脱硫烟囱排放,而是从车间的厂房进行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废气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5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50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霞为督办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黄映绯为责任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2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 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建于1969年,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77工厂”,2003年更名为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硫酸、普钙、复合肥。硫酸主要原辅料为硫化锡铜尾矿;普钙主要原辅料为碎磷矿、硫酸;复合肥主要原辅料为过磷酸钙、尿素,氯化钾、氯化铵、木薯渣、草炭、糖蜜、风化煤及菌种等。主要生产设备有两转两吸沸腾焙烧制酸系统3套,烘干和磨矿装置2套及混化装置,有机复合肥生产线1条。烟气通过沉降、除尘、酸洗、脱硫后,进入尾气吸收装置,最终通过烟囱排放。

   2018年7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1号、2号硫酸系统因市场原因长期停产,3号硫酸系统从2018年6月11日起停产至今,化肥、有机复合肥生产线也于2018年6月11日停产。通过调阅该公司资料发现,2018年1月23日,该公司委托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普钙1号磨矿系统、复合肥烘干机、普钙2号磨机、普钙2号烘干机、普钙氟吸收塔、复合肥2号锅炉、3号沸腾炉等有组织废气进行了监测,并于1月31日出具了检测报告(YNGK—〔2018〕—0068号),结果显示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 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乘风公司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村,主要生产设施:回转窑5台,电炉10台,4㎡烟化炉2台,电解槽864槽、精炼系统1套。该公司1号、3号、4号、5号、6号电炉、合锡锅、熔锡锅烟气经沉降、表冷、脉冲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号排放口排放;7号—11号电炉,5台回转窑,1号、2号烟化炉烟气经沉降、表冷、脉冲除尘、脱硫塔、电除雾系统处理后,通过2号排放口排放。

  2018年7月6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解车间、3台回转窑、9台电炉、1台烟化炉正在生产,其他生产设备停产;通过调阅1号、2号脱硫塔2018年6月1日至7月5日操作运行情况记录表,以及现场用pH试纸对脱硫塔进水、出水测定,未发现异常。7月7日15:00至19:00,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公司电炉、合锡锅废气排放口、电炉、烟化炉、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超标。根据该公司的生产工艺及设施建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过固定排放口排放,不可能在车间的厂房进行排放。

  2018年6月21日,乘风公司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了有组织、无组织废气和厂界噪声监测,并出具报告(云尘检字〔2018〕—0726号),结果显示乘风公司锅炉废气排口废气、1号脱硫废气排放口废气、2号脱硫废气排放口废气、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等各监测项目监测结果均符合排放标准。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金星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防止事故性排放,开展厂区自检自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市环境保护局,进一步加强对大屯区域内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特别是每天下午至夜间的巡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D53000020180705005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石屏县异龙镇城东社区,新东风小学旁边的空地上到处是垃圾、煤渣及过期食品,臭味大,污染环境,并影响行人通行及日常生活。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5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石屏县办理,并要求石屏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6日,石屏县在收到D530000201807050051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文武任督办领导,由异龙镇政府牵头,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地点位于石屏县城屏阳路北段,城东社区东面,新东风小学至云南建投公司中间空地,面积106亩。该空地为2011年石屏县政府在征地后返还给异龙镇城东社区一组居民的自留用地(属集体性质)。自留用地涉及285户960人,但由于9户居民不同意土地征用,迟迟未拿走土地征用补偿费,导致地块一直处于征地阶段,未能按期划分给城东社区涉及的居民。因土地多年闲置,空地上已长满荒草,附近居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偷偷把建筑垃圾、挖地基多余弃土以及生活垃圾倾倒在空地上。此外,空地附近为石屏县鲜豆制品生产聚集地,产生煤渣较多,因此,也有小部分豆腐加工户把煤渣倒在此地。经现场核实,空地上现还有2户居民尚未搬迁,1户在屏阳路边上,1户在地块中间位置;同时,由于城东社区的小孩在东风小学读书的学生较多,为方便接送,社区居民在东风小学围墙边上行走,自然成为1条土路,垃圾对通行人员有一定的影响。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要求异龙镇政府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空地上建筑垃圾、煤渣、生活垃圾的清运工作,并平整地块。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空地围挡设施建设,在空地周围建设长1000米、高2米彩钢瓦围挡墙,防止有人再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煤渣、垃圾。同时,增加2处垃圾投放点,方便群众投放生活垃圾。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石屏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文  武  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对城区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施工方倾倒建筑垃圾,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环卫部门,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的日常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并适当增加垃圾投放点。

  3.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异龙镇政府,进一步做好城东社区空地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倾倒垃圾、煤灰等杂物,并做好社区居民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