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六)

发布时间: 2018-07-12 字体:[]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9批转办我州11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703000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蒙自市文翠路银盾小区153号,A栋201号和202号两家麻将馆,麻将娱乐噪音对楼上居民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晚上噪音直接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曾向当地派出所、当地环保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07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刘云辉为责任领导,市公安局为责任单位,副局长谈任雷为责任人,市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文体广电局、信访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维稳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7月4日20:00,联合调查组到蒙自市文翠路153号银盾小区A栋2单元201号和202号麻将馆进行现场检查。蒙自市文翠路153号银盾小区A栋2单元201号和202号是名为“蒙自外婆家茶楼”的麻将馆,该茶楼将1楼铺面与1楼的201号、202号居住房连通改造为麻将室,改造后共有11个麻将室包间。茶楼于2011年5月初开始经营,2013年5月30日注册,2018年3月1日由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换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LGM953T),经营范围为棋牌服务,每日营业时间为11:00时至次日凌晨1:00时。现场检查时,有9间麻将包间正在营业,2间闲置。

  蒙自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7月4日20:20至21:00,对蒙自外婆家茶楼的噪声进行现场监测。具体监测情况如下:按照国家规范设置监测点位2个,分别是该茶楼南、北两面边界外1米处(东西两面为商住楼,不具备监测条件,未设置监测点位)。监测结果为昼间北面噪声57.0分贝,南面噪声62.7分贝。根据《蒙自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蒙自外婆家茶楼”所处地段为居住、商业混杂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Ⅱ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监测结果表明,“蒙自外婆家茶楼”夜间营业时南面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Ⅱ类标准的排放限值2.7分贝。

  重复投诉复查情况。2018年6月17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D530000201806170033号转办件举报:“红河州蒙自市缅桂路福满茶楼开在小区内,打麻将声音很大,并且营业到凌晨四五点,噪音扰民严重,多次拨打110反映,每次警察出警打招呼短时好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6月18日,蒙自市进行了调查处理,并提出了整改要求。蒙自福满茶楼,位于蒙自市文萃路153号银盾小区A9号商铺,银盾小区住宅楼A幢1单元201、202、301也属该茶室经营范围。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茶楼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福满茶楼”夜间营业时南面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Ⅱ类标准的排放限值5.6分贝。7月4日,联合调查组到福满茶楼复查时,该茶楼未经营。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6日上午,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约谈了蒙自外婆家茶楼负责人王丽波。

  (2)要求蒙自外婆家茶楼制定整改方案,安装隔音窗等降噪设施,明确责任和整改落实时间表,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营业时间段,居民休息时间杜绝噪声扰民;宣传并告知有关人员在打麻将时不要喧哗吵闹;制定茶楼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张贴上墙。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蒙自外婆家茶楼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其进行噪音扰民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2.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银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的监督管理,加大小区内经营性场所的巡查力度,严格控制营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二、D53000020180703001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弥勒市巡检司镇的南磷集团,烟囱排放的浓烟有刺鼻气味。投诉人称,据南磷集团环保科负责人王建荣所说,该公司没有环评批复,也没有进行环保验收就一直生产至今,废气还超标,由于公司背景强大,当地环保部门在知晓违法的情况下,也不敢对其进行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15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钟俊峰任组长,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工商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巡检司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弥勒市巡检司镇的南磷集团全称为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地点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老街一组,该公司生产厂区边界距最近村庄1公里。2011年4月经云南省工信委以技创〔2011〕209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2012年9月经云南省工信委以原材〔2012〕698号同意项目前期工作延期,并明确项目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该项目总投资267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95万元,项目主要新建年产5万吨黄磷(4×12.5kt/a)生产装置并配套相应的公辅设施,配套2台2t/h和1台10t/h尾气锅炉,尾气净化系统,形成尾气综合利用掺烧锅炉供给黄磷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黄磷5万吨,副产品磷铁3260吨。2014年12月25日,取得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4〕294号);因2014年12月25日批复的项目尾气利用及烟气工程发生变更,变更内容为停用420t/h燃煤锅炉、配套的135MW发电机组和烟气改造工程,新建10t/h尾气锅炉1台,2t/h尾气锅炉2台,黄磷尾气净化工艺变更为水洗脱氟、磷,两级石灰—石膏湿法脱硫、磷,2017年8月,公司委托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2017年11月15日,取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复函(红环函〔2017〕99号)。项目于2017年8月试运行,2018年6月15日因流动资金紧缺、产品价格下跌导致停产。

  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至今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公示情况。

  2018年6月14日,弥勒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3号电炉出渣口、10t/h尾气锅炉烟囱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督性监测报告(弥环监字〔2018〕028号)监测结果,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10t/h尾气锅炉烟囱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弥勒市有关部门将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进行监察,每季度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抽取和监察,切实加大监察强度和频次,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监察。2017年12月26日,对该公司露天堆放焦灰、矿粉末采取密闭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18年2月14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改字〔2018〕05号),2018年3月19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弥环罚字〔2018〕05号),责令企业全面整改到位,并罚款6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督促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对磷矿粉堆场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建设磷矿粉堆场钢棚。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钟俊锋  弥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2)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对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10t/h尾气锅炉烟囱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整改期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钟俊锋  弥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3)责令停产整改,弥勒市环境保护局督促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对年产5万吨黄磷及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锅炉烟囱配套的环保设施进行整改,确保尾气达标排放,并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整改期限: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弥勒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钟俊锋  弥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弥勒市政府督促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加快磷矿粉堆场钢棚建设进度,整改事项全部完成后方可恢复生产,确保10t/h尾气锅炉烟囱排放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及时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要求弥勒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监管力度,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如发现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D53000020180703002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蒙自市昭忠路红惠园小区,临街商铺有一家“酷哥辣妹”火锅店,将小区内的车库打通连在一起,营业时火锅油烟气味直接进入小区,严重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希望督察组调查处理。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4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21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李强为责任人,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7月4日19:00,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检查,举报件反映的为蒙自酷哥辣妹火锅店,经营户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LR0QH90)、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753250300000719)。该店营业面积约260平方米,现有餐桌23张。厨房有汤锅1个,沉淀池1个,厨房未进行炒菜及炒酱作业。现场检查时,该火锅店正在营业,未发现大量油烟排放的情况,顾客在使用火锅烹饪食材时,有油烟气味产生。

  红惠园小区位于昭中路与红惠园交叉口东南侧,2009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88219.72平方米。原批准的G2、G5、G7、G8、G9幢(即临昭中路和惠民路的9层建筑)底层功能,临道路一侧为商铺,小区内部一侧为车位,蒙自酷哥辣妹火锅店位于昭中路一侧的G7幢底层26—29号商铺,车位部分已做商铺使用,与原规划审批要求不相符。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6日下午,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约谈了蒙自酷哥辣妹火锅店负责人刘宝山、刘峰雷,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和整改落实时间表,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对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的管理,及时封闭车库门改造的玻璃窗户,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营业期间火锅油烟气味进入小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改变车库使用功能的业主作出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按照原批准规划要求恢复原状。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玉龙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督促蒙自酷哥辣妹火锅店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2. 要求蒙自市政府加大对周边餐饮业的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周边餐馆按照规定营业,确保违规行为不反弹。

  3. 要求蒙自市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经营户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D53000020180703002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弥勒市中山路,一年半前新建下水管道,至今未进行道路硬化,导致扬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弥勒市办理,并要求弥勒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弥勒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24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胡伟任组长,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弥阳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弥勒市中山路南延线新建下水管道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8年4月竣工。弥勒市中山路全线(中山路北起大树村南至拖白村,全长约2.7公里)道路全线均已硬化。近年来,弥勒市切实强化城区道路日常保洁,坚持道路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保洁相结合,强化精细化作业,实施全天候保洁,力求新城区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老城区及部分背街小巷切实加强人工清扫保洁,标准化作业做好环卫清扫保洁工作,主街道清扫保洁时间达到16小时,次街道12小时以上,全面做好全城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和降尘除尘工作,有效减少和控制污染源,提升和改善弥勒市的整体城市环境质量。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要求弥勒市政府继续加大对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的工作力度,确保市政道路环境整洁、市民出行便捷。

  五、D53000020180703003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绿春县大水沟乡老街子村,附近正在建设一个水泥厂,建在一个万亩的茶园中,施工中产生的灰尘、扬尘污染茶叶的种植,投诉人认为该厂属于无证建厂,质疑手续的合法性。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绿春县办理,并要求绿春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绿春县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33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陆批斗为督办领导,县工信局牵头,局长赵永志为责任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招商局、农科局、安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为绿春县水泥厂建设项目,该项目是绿春县政府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2011年6月2日签订了《绿春县水泥厂投资开发协议书》,该项目按照程序报批并已获得项目有关批复。2009年12月25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技创〔2009〕490号);2010年12月22日取得《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水复〔2010〕353号);2011年8月22日绿春县发展改革局进行了项目备案(绿发改投资备案〔2011〕007号);2011年12月11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节能〔2011〕853号);2012年2月22日取得绿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选址建设书(绿村选〔2012〕001号)。项目位置未在集镇规划区,不影响集镇规划和建设,易于疏通道路交通,距离人居住地较远,不存在滑坡等自然灾害隐患,相对于其他选址,该处较为合理、可行,规划选址审批程序合理、合法、合规;2012年2月25日云南云天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2012年3月23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2〕58号);2012年7月6日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云国土资预〔2012〕101号),绿春县共达水泥厂址拟建于绿春县大水沟乡宋壁村民委员会宋壁村民小组老街子,西北边是宋壁村民小组茶叶地,有明显的山沟界限,东南面是大风丫口至墨江的公路,项目占地面积7.8公顷,已办理完毕工业用地所有合法手续;2012年8月1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云南深岩实业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技创〔2012〕520号),项目业主变更为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5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工信技创〔2012〕1015号);2013年5月13日,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改建设项目(云(红)林资许准〔2013〕361号),征用红河州绿春县大水沟乡宋壁村委会宋壁村民小组集体林地5.5908公顷,其中经济林地1.4813公顷、薪炭林地4.1095公顷,与项目建设实际占用林地相符合;2017年12月28日取得《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绿春县共达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云工信函〔2017〕138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了公告(第19号)。

  2012年环评批复后,该项目断续开展场地平整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精神,该项目当前开展的平整场地、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等工作不属于开工建设。因此,该项目当前开展的平整场地等前期工作不属于环保“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同时,该项目计划建设的生产设施及配套的环保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变更。目前,该公司已委托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审批。

  该项目正在开展平整场地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绿春县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项目监督管理,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建设,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绿春县环保部门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在开展平整场地等前期工作中,加强洒水、围挡等扬尘防治措施。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绿春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陆批斗  绿春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绿春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严禁其在取得环评批复前进行主体工程建设,确保项目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开展建设;

  2. 要求绿春县政府督促项目业主严格落实施工期有关环境保护措施,建成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六、D53000020180703003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投诉人反映红河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有资质可收集、处置废矿物油,但该公司无处置设备,不知废矿物油流向那里。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4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37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任督办领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局长黄映绯为责任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废矿物油转移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有效期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可以收集、贮存、处置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其中,包含900—249—08类。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与富民县豪贵再生能源加工厂签订了“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17年7月5日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分公司签订了“废矿物油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17年8月23日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签订了“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17年5月22日至10月22日期间,该公司从富民县豪贵再生能源加工厂、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分公司转移入库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属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共41.15吨,每批次转移均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编号:5301112257,5301112295,5301112324,5325480307,5325480308,5325480486,转入时间均在试运行期间内,具备收集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矿物油的资质。

  红河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未对该41.15吨废矿物油进行再次转移。

  2. 关于该公司无废矿物油处置设备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明确焚烧车间焚烧危险废物类别包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017年9月3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7〕43号同意“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因此,红河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可通过焚烧车间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进行处理,具备处置条件。

  3. 关于该公司对废矿物油处置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4月10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Y5325010130,有效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核准的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包含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但明确不含代码为900—249—08的废矿物油(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焚烧车间于2018年4月11日至7月2日期间,共对8.73吨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矿物油进行了处置,处置方式符合环评要求,焚烧残渣填埋于公司内的安全填埋场,剩余约32.42吨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矿物油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

  目前,个旧市已要求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停止处置剩余的32.42吨代码为900—249—08的废矿物油,按照规范妥善贮存。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至10月22日期间,收集、贮存10批次废矿物油重量共计41.15吨,该行为符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至7月2日期间对41.14吨中的8.73吨代码为900—249—08废矿物油进行处置,由于已过了试运行期,该公司收集、贮存、处理的废矿物油不属于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允许处置范围,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7月2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结合目前调查出的4月11日至7月2日期间处置8.73吨900—249—08废矿物油问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目前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对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目前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2)督促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贮存的32.42吨900—249—08废矿物油转移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要求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进行收集、贮存和处置废矿物油。

  整改时限: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王  洪  个旧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责令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尽快完成调查处罚工作。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七、D53000020180703005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绿差冲村,开远市至小龙谭乡公路两侧有十几家煤炭堆点,煤灰长期污染居民农作物。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开远市办理,并要求开远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开远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30054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普树华任督办领导,工信局为责任单位,副局长郭雪涛为责任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灵泉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开远市至小龙潭镇(开小公路)公路沿线共有13家煤炭经营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开远市腾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开小公路大唐电厂旁。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建材、五金、家用电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销售,苗木种植销售。

  2. 云南省红河州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赛志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灵泉东路100号附2号商铺。经营范围:煤炭的批发经营,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仓储、装卸服务。

  3. 红河州龙创煤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晨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个私园一行路49号3楼。经营范围:煤炭、煤泥、煤矸石回收、加工、销售。

  4. 开远市茂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春丽;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绿差冲道口与小龙潭公路交叉口。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销售。

  5. 开远市合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彪;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绿差冲古西坡坡脚。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建材、五金、家用电器、百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销售。

  6. 开远市宁远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文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开小公路与大唐电厂排渣场路口交叉口。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仓储服务。

  7. 广西南宁云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日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15号金盛财富广场A座1606号。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矿产品、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农副土特产品;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8. 昆明煊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江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住佳商宇4栋5层6号。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9. 开远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勇;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强盛路1号附14号。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五金机电、汽车配件、橡胶制品、电子产品、电器设备及备件、液压设备及备件、润滑油脂销售,普通货运。

  10. 开远市源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媛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城干村委会鲁那村路口。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运输服务。

  11. 开远市奕欣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华兵;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开小公路8公里处。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建筑材料、五金机电销售。

  12. 开远市润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一行路72号2楼。经营范围:煤炭、粉煤灰、矿产品、水泥、石膏、砂岩、钢材、建筑材料、免烧砖、加气砖、工业废渣、商品混凝土、化肥销售,工程机械租赁。

  13. 开远市鸿庆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焜;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人民北路251号1幢3—4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运输配载信息服务。

  2018年7月4日,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检查,“开小公路”沿线13家煤炭经营企业均有工商营业执照,均未办理环保手续。13家企业的煤炭堆点均不同程度存在洒水喷淋、防尘遮网等扬尘防治环保设施不足的情况,煤炭堆点产生的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堆煤场周边栽种的农作物均为玉米,且面积较少。堆煤场与最近农作物(约0.7亩的玉米)直线距离约30米,经现场查看,玉米叶片上未见明显煤灰。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由开远市环境保护局对13家煤炭经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调查取证等有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2)责令“开小公路”绿差冲村附近13家煤炭堆场经营企业立即停产整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保手续,密闭煤炭物料,增加喷雾降尘设备、规范拉设防尘遮网及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对所有降尘喷头进行检查,替换老旧喷头,煤炭分筛设备增设降尘喷头。未取得环保手续、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恢复营运。整改完成后,须经开远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经营。2019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恢复原状。

  整改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开远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普树华  开远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开远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开小公路”沿线煤炭堆场和经营企业的巡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整改。

  2. 要求开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统筹调度,加强经营企业监督管理,逐步解决煤炭堆场环境保护和扬尘治理问题。

  八、X53000020180703001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举报王金贵近五年来在距村子较近的石屏县龙武镇方丈村委会方丈村白坡头和水练田旁边的国有林地,私挖乱采白沙土运到外地制作瓷砖。1.货车破坏入村水泥公路。2.雨天,取白沙土下方的冲沟里到处泥沙横流,不仅填满了灌溉农田的沟渠,还冲入攀枝花村民小组的饮水水库。3.开挖白沙土影响周围绿水青山。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石屏县办理,并要求石屏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石屏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30015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许浩任督办领导,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局长杨永忠为责任领导,县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森林公安局、龙武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王金贵(本人真实姓名为王锦贵)挖土的地点(实为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砂场)为石屏县龙武镇方丈村委会方丈村白坡头和水练田旁边。王锦贵系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开始在方丈村白坡头采砂,设计规模年采砂石10万吨,期间为间断开采,每年采砂约0.5万吨。该砂场已取得石屏县发展改革局的立项批复文件(石发改〔2013〕63号)、县国土资源局采矿许可证(证号:C5325252011127130121089)、县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决定书(石环许准〔2011〕58号),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MA6 K3AUJ6J)。

  举报件所述货车破坏入村水泥公路,为化念至龙武公路(方丈至育英村段道路)。该公路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完工,属于县管道路,为龙武镇至峨山化念必经道路,龙武镇大部分重型车辆均由此经过,道路为车辆碾压正常损坏。2012年8月1日,龙武镇政府主持协调过关于育英村村委会与峨山天恒公司、育英村煤矿、育英村白石岩石场等周边矿山对育英村村境公路管理维护的若干问题,并达成了协议(育英村村境公路管理维修的会议决定):一是育英村多次公路改扩建欠下的款项中,天恒公司、育英村煤矿、育英村采石场等矿山共计承担14万元;二是自2012年起上述矿山每年出资2万元给村委会作为公路维修养护费;三是育英村采石场负责提供以后公路的维修养护所需砂石料。现周边各矿山均按照会议决定事项履行兑现维护费用等款项。

  举报件反映的攀枝花村民小组水库不是饮用水源,所述“水库”实为农村用于农业灌溉的坝塘,未列入水务部门的水库区划范围内。周边汇水区域内无工业污染企业,只有坝塘上游大约2公里处的石屏县龙武镇方丈砂场,砂石场业主在采区边坡位置堆放毛石作为第一道拦沙坝,在距该拦沙坝下方约100米的3条箐沟处各修建了一条土坝作为第二道拦沙坝。坝塘位于开采区下游大约2公里处,有3条箐沟水汇入坝塘,其中1条箐沟为采区汇水,入塘处有部分泥沙淤积,对坝塘库容造成一定影响,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情况。针对上述情况,石屏县2018年6月9日在对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时,已下发《水土保持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水〔2018〕1号)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石国土责〔2018〕58号),责令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停产整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水土保持设施,修建沉淀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规范设置弃渣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拦挡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2018年7月4日,调查组再次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砂场正处于停工状态,并已修建拦沙坝、拦土墙、前期雨水收集池等。

  龙武镇攀枝花、觅发克2村与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发生过矛盾纠纷, 2017年10月13日,经石屏县龙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石龙人调〔2017〕第1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已冲入坝塘的泥沙,由砂石场业主王锦贵一次性支付225000元清理费给攀枝花、觅发克村(经核实,225000元清理费已于2017年10月30日打入龙武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由2村村民负责清除,2018年以后在砂石场生产期间,以每年20000元的清理维护费支付给2村村民自行清理水库和公路维护(2018年清理维护费于5月7日已支付)。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要求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在完成拦沙坝、拦土墙、前期雨水收集池修建的基础上,严格按照2018年6月9日下发的《水土保持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水〔2018〕1号)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石国土责〔2018〕5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设置弃渣场,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后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方可恢复生产。7月4日再次到现场调查核实时,水土保持措施已整改到位,初期雨水收集池、拦沙坝及弃土堆场已建设完毕。

  (2)要求龙武镇政府督促攀枝花、觅发克村和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尽快清理冲入坝塘的泥沙。

  (3)要求石屏县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石屏县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力度,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现监管执法常态化、长效化。

  整改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石屏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许  浩  石屏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抓好后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 要求石屏县政府责令龙武镇政府,督促攀枝花、觅发克村和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双方履行调解协议,尽快清理冲入坝塘泥沙。

  3. 要求石屏县政府督促石屏县方丈砂石料有限公司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今后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有关要求,规范生产经营。

  九、X530000201807030016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云南振兴实业有限公司部分业务为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及运输,该公司在运输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的过程中有违反相关环保法的行为:该公司运输的危险废物废旧蓄电池须由专业运输车辆运输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但该公司的运输车辆为普通运输货车,且运输量严重超载,无任何遮盖措施,运输人员为非专业人员,如果发生侧翻,废旧电瓶将会污染土壤、水源,影响当地人民健康。恳请督察组采取相关措施,排除环保安全隐患。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7030016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向爱武任督办领导,沙甸区副区长林黎为责任领导,市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沙甸区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关于“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中反映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及运输单位为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原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位于个旧市冲坡哨工业园区,是云南振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之一,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占地面积54亩,拥有员工149人,是云南省第一家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并进行综合回收利用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为: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废塑料、废金属回收、利用、销售,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532500072486134P。2012年10月17日取得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投资项目备案证》(红工信备案〔2012〕20号);2013年5月15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函》(云环函〔2013〕129号);2013年8月1日取得红河州工业信息化委《关于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投资备案证内容进行变更的通知》;2016年1月15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6〕4号);2016年9月19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云环函〔2016〕315号);2017年2月6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部分设备调整的复函》(云环函〔2017〕28号);2017年8月29日取得《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项目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批复》(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变更);2017年11月18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5.2万吨/年再生铅综合回收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的复函》(云环函〔2017〕422号);2017年11月20日取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云环函〔2017〕421号)。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营许可,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废旧铅酸蓄电池;经营规模:44450吨/年,经营期限:一年,有效期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

  2. 关于“运输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2016年12月到2018年6月期间,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179车次,运输车辆26辆,运输驾驶员32名。运输车辆26辆所属运输企业分别为:云南红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昆明恒林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昆明志鑫经贸有限公司、文山市茂盛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曲靖市铭钧运输有限公司、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大理中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均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信息不全,对32名参加运输的驾驶员进行核查,8人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24人信息记录不全;部分批次运输车辆无车牌记录;在查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发现涉嫌同一牌照车辆在不同危险货物运输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2)根据《云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运货管〔2008〕136号)文件,在26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分别有云E21247、云E17788、云E22056、云E30006、云E19589、云E29996、云G27806(已于2017年3月13日注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七辆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别有云L54482、云A3TS09、云AM977M、云AD6886四辆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查阅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过磅单,共查出5辆车10车次涉嫌存在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情况,分别为:云AD8668一次,云A3T5G9一次,云L84933二次,云AM997M两次,云A3TS09四次。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7辆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二是有4辆车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三是部分驾驶员涉嫌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

  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立案查处,鉴于车籍和从业人员均不在个旧市,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红河州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请红河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函至车籍、从业人员所在地运管部门协助核查。待调查核实后,协商车籍、从业人员所在地运管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向爱武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云南振兴集团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个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一步强化路检路查,对违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强个旧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3.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督促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

  4.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危险货物。

  5. 要求个旧市政府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

  十、X530000201807030021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屏边县新现镇等区域黑砖窑、粘土砖厂猖獗取土,破坏生态环境。特别举报位于个旧市大屯镇的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屏边县新现镇的屏边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两家粘土砖厂。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屏边县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和屏边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个旧市、屏边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30021号转办件后,2县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个旧市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汪霞为督办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局长李剑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住建局、工信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安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鸡街镇、大屯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屏边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吴显贵为责任领导,县监察委、县委宣传部、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境保护局组成联合调查组,2县市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屏边县关于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现况

  (1)关于“屏边县新现镇等区域黑砖窑、粘土砖厂猖獗取土,破坏生态环境”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屏边县辖区内未发现正在运营的黑砖窑、粘土砖厂。原有的2个粘土砖厂,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313号)文件要求关停。

  (2)关于“特别举报位于屏边县新现镇的屏边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粘土砖厂”的调查核实情况

  举报件反映的屏边县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发明,营业执照号为532523100002854,建设项目名称为年产6000万块烧结空心砖及页岩矿开采项目,该项目为页岩矿山开发及利用页岩加煤矸石烧结空心砖,项目总占地面积56441㎡(厂区面积40800㎡),项目建有移动式隧道窑生产线、页岩矿山、空心砖厂房及生活办公区,项目总投资4266万元。生产工艺流程为:表土剥离—挖取页岩—添加煤矸石—对辊细碎—陈化仓—制砖坯—移动式隧道窑(预热、干燥、焙烧、保温、冷却)—成品。该项目于2013年8月1日由屏边县工业商务信息化局下达项目备案文件(屏工信发〔2013〕48号);2014年7月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编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4年8月25日取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批复(红环审〔2014〕152号)。2016年8月28日和29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云南众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项目运行排污情况进行了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云众测检20160854)。经检测,项目扬尘、粉尘等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的标准;产生的烟气排放浓度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的标准;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经屏边县国土资源局核查,屏边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屏边县新现镇鸿海页岩矿矿权人,矿区位于屏边县城330°方向,直距约23公里,行政区划属屏边县新现镇管辖。矿区面积0.0408平方公里(61.2亩),开采标高1430—1390米。采矿许可证号为C5325232014117130136899,有效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4日,开采矿种为页岩矿,用地手续合法。2018年7月5日,委托云南鸿图地理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对屏边县新现镇鸿海页岩矿实际用地范围进行调查勘测,经核实,实际用地范围未超出矿权范围。从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该公司生产所用原料(页岩)来源为屏边县大绿树水库施工过程中的弃土,弃土由水库方自行运输到厂区内。2018年3月至今,蒙屏高速公路土建二分部部分路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也运至该厂区内用于生产。

  2. 个旧市关于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1)关于“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黑砖窑、粘土砖厂猖獗取土,破坏生态环境”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鸡街镇辖区内砖厂涉及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个旧市倘甸砖厂和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等6个砖厂。6个砖厂有关证照均已过期,其中有生产行为的砖厂共4个。具体情况如下:

  ①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始建于1972年,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30039号,有效期至2009年2月9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227﹞,有效期至2009年4月11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00100005581,成立日期1997年9月5日,注销日期2018年1月23日。

  ②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始建于1989年10月,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20056号,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079﹞,有效期至2008年8月24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01000002133,成立日期1996年4月2日,吊销日期2011年11月07日。该厂有生产行为。

  ③个旧市鸡街砖瓦厂。始建于1989年9月,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20055号,有效期至2008年8月31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092﹞,有效期至2008年8月24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01000002141,成立日期1998年4月8日,吊销日期2011年11月01日。该厂有生产行为。

  ④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始建于1989年8月,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10057号,有效期至2008年11月10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412﹞,有效期至2010年1月6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011002086,成立日期1993年5月2日,吊销日期2011年11月07日。该厂有生产行为。

  ⑤个旧市倘甸砖厂。始建于1992年9月,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5325010630037号,有效期至2009年2月6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159﹞,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3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01683,成立日期1996年8月29日,吊销日期2011年11月07日。

  ⑥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始建于2006年11月,曾经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325012010127130090777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26日,开采矿种为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红)FM安许证字﹝2007﹞413,有效期至2016年1月5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2501600016034,开业日期2005年9月7日,在有效期内。该厂有生产行为。

  个旧市在《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中列为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红政办发〔2006〕97号)和《个旧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实施方案》(个政办发〔2006〕150号)的要求,不再受理开采砖瓦用粘土矿的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和个旧市倘甸砖厂采矿权延续登记,并在红河日报上公告注销。2009年7月7日注销了个旧市倘甸乡砖厂的采矿许可证;2010年11月26日注销红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砖厂、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和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的采矿许可证。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在个旧市政府2017年12月28日官方网站发布的《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公告》中列为淘汰关闭类矿山。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4日在个旧市政府门户网站(国土与资源网页)上,以《个旧市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公告(第一批)》告知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个旧市安监局按照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批准通过的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将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列为“淘汰关闭一批”企业,并于2017年12月发布关闭公告。

  (2)关于“特别举报位于个旧市大屯镇的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粘土砖厂” 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王林寨砖瓦用页岩矿有关证照基本齐全,个旧市工信局以《工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个工商信〔2012〕121号)予以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亿块新型环保砖项目备案,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3年8月获得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批复(红环审〔2013〕102号),2014年4月16日已通过红河州环境保护局验收(红环验〔2014〕21号)。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王林寨砖瓦用页岩矿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25010615673696;持有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325012010127120090760,有效期至2025年3月29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072平方公里,开采深度为1420米—1380米,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坐标圈定。经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对比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王林寨砖瓦用页岩矿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2015年〔图号2015核—1〕)内水塘至矿区范围拐点坐标10点方位Ⅲ号剖面图上测量距离,有部分疑似越界开采行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立即聘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测量结果下达整改通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立案处罚。该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FM0532501120160510019,有效期至2017年3月22日,正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个旧市安监局已下达了停产指令书,目前,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王林寨砖瓦用页岩矿已处于停产状态。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对调查发现仍在开采粘土的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和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4个砖厂,已于2018年7月5日采取断电措施,停止生产。

  (2)对调查发现仍在开采粘土的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红砖厂和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4个砖厂,针对其涉嫌违法采矿行为,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个国土资责字〔2018〕098号、099号、100号、101号),并依法立案查处。目前,对4个砖厂的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拟对4个砖厂涉嫌违法采矿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

  (3)个旧市市场监管局责令个旧市棚旧办事处砖厂、个旧市鸡街砖瓦厂、个旧市鸡街镇大棚旧村砖厂、个旧市倘甸页岩砖厂立即停止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2018年12月30日前,个旧市将对粘土砖厂及不符合要求的开采页岩矿的砖厂,全部予以关停取缔。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任领导:汪  霞  个旧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处罚,并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粘土砖厂和不符合要求的开采页岩矿的砖厂关停取缔工作。

  2. 要求个旧市、屏边县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及时发现、查处违法采矿、越界采矿等行为。

  3. 要求个旧市、屏边县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屏边恒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十一、X53000020180703002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排出的废水、废气导致周边农田的农作物大批量的死亡、枯萎。现承包了村里的水库说是养鱼,其实是往水库里填埋废弃产品,直接污染水源。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3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个旧市在收到X530000201807030022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王洪为督办领导,大屯镇政府牵头,镇长邓海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个旧市大屯镇新瓦房村三角地(原新瓦房红砖厂),占地面积266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66.7平方米。该企业25万立方米/年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建设项目于2016年2月取得市工信局的备案证(个工信〔2016〕17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6年8月11日取得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个环复〔2016〕33号),并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以粉煤灰、石灰、水泥、石膏(干)、铝粉膏、外加剂、生物质燃料等为主要原辅材料,年产25万立方米加气混凝土砌块砖。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处理与制备,配料、搅拌、浇筑、坯体成形、蒸压养护及成品等部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生产车间、蒸压区、锅炉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办公楼、宿舍及有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2693.7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3.3万元。

  举报件中反映的水库实际为大屯镇新瓦房村三角地用于农业灌溉的小型坝塘,不具备饮用功能。经调查,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自建厂以来,未向该坝塘填埋过废弃产品。2017年12月,由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向大屯镇新瓦房村委会承租,作为公司的景观休闲区,不作为承包养鱼用。目前,该坝塘一直未实际交予红河州宏业建材公司使用。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停产,企业已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有三面围挡的原料仓,地面已进行硬化。未发现废水外排现象。少量制砖过程中切割边角料和砖坯堆放于成品堆场后方坝塘旁边(并非举报中所指“水库”),坝塘里未见有废弃产品投入的痕迹。据该企业负责人介绍,由于市场原因,从4月—6月份一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经个旧市农业局现场查看,周边没有出现农作物大批量死亡,现种植的蔬菜、水稻生长正常。

  2017年7月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监察人员对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采集坝塘水样3个、锅炉配套回水池水样1个(不外排)。取水样点分别为坝塘1号大门右侧,坝塘2号回水池右下方、坝塘3号坝塘进水口、锅炉配套回水池(不外排)。经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分析测试,并出具了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92号),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坝塘3个样品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表2旱作标准限值要求;该公司锅炉配套回水池样品除pH外,其余监测项目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限值。

  根据《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25万m³/a加气混凝土砌块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18年1月13—14日,云南环绿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锅炉有组织废气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表明: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浓度能够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煤锅炉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粉尘可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督促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堆放在坝塘边的切割边角料和砖坯进行清理,对原料仓库外物料进行遮盖,并完成新的雨水收集池修建。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红河州宏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监察、巡查力度,严防扬尘污染和违规排放污水及废气。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