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五)

发布时间: 2018-07-12 字体:[]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25批转办我州1件转办件和省第28批转办我州5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629004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位于个旧市的红河高级中学、东盟义乌商贸城和大屯镇团结村委会,三处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超标排入排洪沟道,最终汇入大屯海,大屯海是当地的灌溉用水湖泊。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2018年6月30日收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交办,并要求红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履职,及时处理,抓好转办件的案件查办,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原则,对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和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主动整改。要逐级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环境保护举报问题不折不扣得到查处、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6月30日,红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D530000201806290048号转办件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副局长许翔负责,组织蒙自市副市长杨云鸿、个旧市副市长李开云,两市住建局、水务局和州排水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红河高级中学实际为红河州第一中学,学校由州职教园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建设,于2016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校园面积400亩,在校师生1800多人,校园内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顶管穿越红河大道流入上海路西侧具有城市排水泄洪功能的明渠(处于蒙自市和个旧市交界处,蒙自市称官沟、个旧市称6号引洪沟)。此段明渠在建设大屯海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主干管时(该工程由州人民政府投资,并经九届州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和十届州政府十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州排水公司为该工程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工程于2013年开工,2015年部分建成投入使用),由于工程施工地处于原空师军事管辖区范围内,部队禁止在其军事管辖区范围施工,造成工程搁置,至今仍有配套主干管埋管3429米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造成此段明渠雨污合流。在个旧市大屯镇团结下村原空师瞭望塔处将污水引入已建成的污水主干管,进入大屯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由于已建成的污水主干管管径为135厘米,旱季能将明渠污水全部接纳,但在雨季遇到暴雨或单点大雨时不能接纳明渠所有水量,有时会造成部分明渠来水流入大屯海(大屯海为当地农业灌溉用水湖泊)。

  东盟义乌商贸城位于大屯镇红河大道旁、团结村北侧,目前项目正在施工建设,还未投入使用。东盟义乌商贸城内部管网采取雨污分流,周边道路由个旧市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建设,道路正在施工中,排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计划建设中的该片区污水管道最终与大屯海环湖东路污水管相连,排入大屯海截污干管,进入大屯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大屯镇团结村位于红河大道北侧旁,分为团结上村、团结下村2个村小组。团结上村生活污水汇集在红河大道与老昆河路口,大屯镇一区排污干管建设时,已于2018年5月将污水接入红河大道污水管道,经红河大道进入环湖东路污水管,最后在6号井口进入大屯海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团结下村生活污水汇集后流入该村北侧具有城市排水泄洪功能的明渠(处于蒙自市和个旧市交界处,蒙自市称官沟、个旧市称6号引洪沟)。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2018年7月2日上午,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晓松主持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会议通过了《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问题D530000201806290048号整改工作方案》,明确由副局长许翔牵头负责整改工作,提出解决上述举报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尽快建设完成尚未实施的大屯海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埋管3429米工程,将红河州第一中学、团结下村等明渠沿线污水收入管网。

  (2)建设大屯海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施工单位州排水公司迅速启动尚未实施的大屯海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埋管3429米工程。红河州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蒙自市、个旧市落实征地、拆迁等施工保障工作。同时,两市政府抓紧与驻军部队协调施工事宜,保证施工顺利推进。工程计划于2018年8月开工,2019年3月31日前完工投入使用。

  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个旧市、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开云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云鸿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州排水公司

  责任人:州排水公司经理肖文

  督办单位: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蒋有昌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3)新建完善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排水管网。个旧市负责大屯镇团结村排水管网工程建设,与新建配套主干管连接并同步完工。工程计划于2019年3月31日完工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开云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督办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蒋有昌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

  (4)建设东盟义乌商贸城排水管网及连接环湖东路污水管工程。个旧市负责东盟义乌商贸城排水管网及连接环湖东路污水管道建设,并与大屯海污水处理厂主干管连接。完成时限为东盟义乌商贸城交付使用前。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李开云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督办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蒋有昌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5)改造完善蒙自市排水管网。蒙自市负责推进城区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同步接入新建成的大屯海污水处理厂配套主干管,实现污水应收尽收。

  责任单位: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任人:杨云鸿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督办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人:蒋有昌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督促红河州排水公司组织预算、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召开工程项目推进会,落实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工程早日开工建设。

  2. 由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蒙自市、个旧市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等工作,督促蒙自市、个旧市与驻军部队协调工程施工事宜。

  3. 督导个旧市抓紧推进大屯镇团结村排水管道建设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如期完工与新建配套主干管连接。

  二、D530000201807020003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举报内容: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沙依坡乡小河口村附近下游两公里处,云南交投集团正在当地修建一条玉溪元江至红河蒙自的高速公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每晚将施工的废渣、废石倾倒在小河口村附近的红河里,每晚22:00以后都在倒,持续一年左右,性质极为恶劣,督察期间都在倾倒,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请督察组严肃查处。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2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办,由红河州交通运输局负责、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配合办理,并要求州交通运输局和金平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3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在收到D530000201807020003号转办件后,州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局长车文华亲自进行安排部署,并明确由副局长戴锐负责,会同金平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8年7月4日,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戴锐、金平县政府副县长官朝满、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副总经理余毅彬、云南建投元蔓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副经理文明建一起赶赴现场实地踏勘。经调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为元蔓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水保、环保等有关手续齐全,于2016年2月28日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在金平县沙依坡乡小河口村附近元蔓高速公路K117+600—K117+800、K119+900—K120+100处存在横向弃渣、挂渣,废渣滚落进红河的情况。红河州水利局于2017年4月、2017年8月对元蔓高速公路进行了水保督查,并下达了水政检查记录;金平县水务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元蔓高速公路十二分部给予28000元的行政处罚。

  项目开工建设以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共下发水环保工作通知单25份,水环保整改通知单29份,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工程实施分部处罚470余万元。2018年6月19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公司针对K117+600—117+800、K119+900—120+100施工段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进行了全线通报,并对总包项目经理部处以10万元罚款,云南天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五驻地监理办公室处以1万元罚款,相应路段停工整改。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责令元蔓高速公路K117+600—K117+800、K119+900—K120+100段停工整改,由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公司负责牵头开展整改工作,云南建投元蔓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整改。

  (2)要求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防止施工作业影响周围环境,同时,避免土石滑落红河水域(长期坚持)。

  (3)要求边坡开挖中,在第一级边坡处挖出一条缓冲平台,避免施工中土石滑落至红线外的边坡上及红河水域内,造成环境破坏,该工作于2018年7月8日已完成。

  (4)要求在工程下方设置拦截式被动防护网拦阻落石,防止施工过程中土石方滑落红河水域、掩埋下边坡植被(2018年7月10日完成)。

  (5)要求施工中严格控制上边坡炸药爆破用量,对开挖弃土进行临时堆存,并运输至指定弃土场妥善堆放(长期坚持)。

  (6)要求下边坡挂密目网,及时施撒草籽等措施进行植被恢复,防止水土流失,该工作于2018年7月8日已完成。

  (7)要求施工中采用洒水车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除尘(长期坚持)。

  (8)要求对滚落至河中的沙土用采砂船进行打捞清除(长期坚持)。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责 任 人:戴  锐  红河州交通运输副局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督促元蔓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审批的水保方案组织施工,举一反三,加强施工管控,规范弃方堆运,杜绝出现向红河及其他河流倾倒弃土弃渣破坏生态环境情况的发生。

  2. 要求红河州交通运输局以此为契机,对各高速公路参建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的水环保工作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并严格按照水环保工作有关要求,保护好元蔓高速公路施工区域的生态环境。

  三、X53000020180702000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阎把寺灰山采石场毁坏林地,越界开采,公路上每天尘土飞扬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相关部门推诿找借口。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在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2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2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20002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政府副县长白忠平任督办领导,面甸镇政府和县公安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工信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该件与6月21日转办的X530000201806210070号举报件内容相似,属重复举报。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以下简称“灰山采石场”)位于面甸镇阎把寺村委会,其前身是1999年底开工建设的鸡石高速公路料场。灰山采石场采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1997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钟家卫,之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闵丛辉,闵丛辉又变更为吴勇,2014年又由吴勇变更为王希影。灰山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矿区面积0.127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号为C5325242009107120041526。

  1. 关于“毁坏林地”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3年,建水县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灰山采石场擅自采石,经查没有林业部门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3年8月29日,建水县林业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林罚决字(2013)523号),处罚款1250.50元,并责令恢复植被。针对灰山采石场擅自在承包的山上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6年5月5日,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森公(刑)林罚决字(2016)第0013号),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林木,计280株,并处罚款762元。针对灰山采石场擅自占用灰山采石的违法行为,2016年5月5日,建水县森林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森公(刑)林罚决字(2016)第001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6年12月前恢复林地原状,处罚款7750元。2017年8月,建水县林业局将灰山采石场设置情况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根据《建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灰山采石场被停产整改。2017年8月30日,按照建水县政府的决定,有关部门共同对灰山采石场进行实地核查,并对该厂存在的问题下发了《责令停产整改通知书》。2017年11月8日,建水县林业局对该厂下发了《关于建水县面甸镇灰山采石场停止经营性开采的通知》,要求灰山采石场在未取得使用林地手续之前不能进行经营性开采。2018年1月,灰山采石场编制了恢复植被方案,但部分地块未能按照建水县林业部门要求全部整改。

  2018年6月22日,经建水县林业局现场调查,灰山采石场现状与2017年11月一致,未扩大占用林地面积。目前,灰山石场正在抓紧时间造林恢复,预计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2. 关于“越界开采”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3年5月,建水县国土资源局在矿产卫片执法中发现灰山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于2013年5月2日立案调查,2013年5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国土资罚字(2013)0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罚款5000元。2015年5月,建水县国土资源局在矿产卫片执法中发现灰山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于2015年5月4日立案调查,2015年5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国土资罚字(2015)36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罚款10000元。

  2015年9月24日,灰山采石场办理了扩大采矿矿区范围的有关手续,目前,开采位置已在矿区范围内,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3. 关于“公路上每天尘土飞扬”的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经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灰山采石场以前在生产时,对破碎筛分工段进行高压喷淋,托筛工段进行密闭处理,对厂区内外道路、堆场等产生扬尘的位置使用洒水车及移动管网进行定时喷淋,对拉料车辆进行帆布遮盖处理,减少石料洒落,场区外围聘请专人清扫,控制、减少粉尘,未发现举报所称公路上每天尘土飞扬的情况。

  4. 关于“相关部门推诿找借口”的调查核实情况

  在对灰山采石场的日常监管中,建水县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对照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存在部门推诿找借口的情况。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27日,建水县政府对灰山采石场下达了《停产通知书》,要求停止一切生产行为。同时,停止了生产用电,对生产机械设备原地暂时封存。目前,该采石场已停产。

  (2)督促灰山采石场恢复植被,按照云南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白忠平   建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结合当前林业部门开展的森林督查工作,由建水县林业局督查灰山采石场严格按照编制的植被恢复方案,对占用林地进行复绿恢复植被,达到林业部门造林验收标准。

  2. 要求建水县政府严格对矿业权办理程序进行把关,加强部门联合办理工作,开展联合检查,规范管理,细化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3. 要求建水县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建水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灰山采石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X530000201807020004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城(玉屏镇)长年累月存在KTV娱乐场所、餐饮烧烤店铺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屏边苗族自治县特色小镇、亮化形象工程有彩灯直接对着居民的窗户,造成光污染。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区域规划造成不少区域商住混杂。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2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屏边苗族自治县办理,并要求屏边苗族自治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2日,屏边苗族自治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20004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吴显贵为督办领导,县环境保护局为案件办理主体,局长李星桩为责任领导,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查,此投诉件为多次反复投诉件,近期先后于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和省纪委信访件进行了投诉,投诉内容大致相同,屏边苗族自治县于2018年7月4日20:00至24:00,联合调查组对举报内容开展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城(玉屏镇)长年累月存在KTV娱乐场所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联合检查组先后深入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酒园KTV、屏边苗族自治县尚上娱乐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天源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边晨音乐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兰菊缘KTV、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都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皇朝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韩菊园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鼎盛娱乐会所、屏边苗族自治县佰億KTV、屏边苗族自治县黄金海岸主题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晟新KTV、屏边苗族自治县俊豪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豪门盛世歌厅15家娱乐场所开展检查(玉屏镇辖区内共18家KTV,其中申请暂停营业3家、正常经营15家)。

  (1)联合检查组对有关证照持证情况进行核实检查。经检查,正常营业的15家娱乐场所,所应持有的《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齐全,其中,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金都歌舞厅2户没有《卫生许可证》,屏边苗族自治县晟新歌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正在变更还未上墙。

  (2)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检查情况。对玉屏镇(县城区)辖区内的18家KTV(其中,申请暂停营业3家、正常经营15家)娱乐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KTV经营场所是否在显目位置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是否有未成年人进入,标志上是否注明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KTV经营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是否超过核定人数等进行检查,经过检查,执法人员没有发现玉屏镇辖区内KTV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正常经营。

  (3)县公安消防大队检查情况。重点检查各娱乐场所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情况,消防安全措施及各项制度的建设是否落实;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是否完整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情况。经检查,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9处,当场整改6处,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3份。

  (4)县公安局检查情况。经检查,15家歌厅均按照规定在楼道、包厢内粘贴了“禁止黄赌毒”的宣传标语,并将宣传标语在歌厅银幕上方滚动播放。歌厅包厢未发现在歌厅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未发现有身份不明、违法犯罪、网上在逃、吸毒等有关人员。歌厅从业人员未发现有身份不明、违法犯罪及吸毒人员。

  (5)县卫生计生局检查情况。经检查,15家歌舞厅有2家未持有《卫生许可证》,分别为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都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其中,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都歌厅因为法人变更原因未及时更换《卫生许可证》,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因提交的材料不齐未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余13家娱乐场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要求,均发放了《卫生许可证》。

  (6)县环境保护局监测情况。对正常营业的15家娱乐场所进行了实地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酒园KTV、屏边苗族自治县尚上娱乐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天源歌厅3家娱乐场所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屏边苗族自治县边晨音乐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兰菊缘KTV、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都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皇朝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韩菊园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鼎盛娱乐会所、屏边苗族自治县佰億KTV、屏边苗族自治县黄金海岸主题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晟新KTV、屏边苗族自治县俊豪歌厅、屏边苗族自治县豪门盛世歌厅12家娱乐场所属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快速路、市主干路、 市次干路、 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4类声环境功能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dB(A)。具体监测情况为:

  ①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3家的监测情况。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酒园KTV监测时间20:30、20:35、20:45(昼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53.0 dB(A)、53.4 dB(A)、53.1 dB(A);屏边苗族自治县尚上娱乐歌厅监测时间21:00、21:05、21:10(昼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55.1dB(A)、53.5 dB(A)、54.9dB(A);屏边苗族自治县天源歌厅监测时间21:15、21:20、21:25(昼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53.2dB(A)、54.3 dB(A)、52.1dB(A)。

  ②属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12家的监测情况:屏边苗族自治县边晨音乐厅监测时间21:30、21:35、21:40(昼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53.2dB(A)、55.2 dB(A)、54.0dB(A);屏边苗族自治县兰菊缘KTV监测时间21:45、21:50、21:55(昼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56.2dB(A)、52.5 dB(A)、51.8dB(A);屏边苗族自治县金都歌厅监测时间22:05、22:10、22:1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7.3dB(A)、48.5 dB(A)、45.8dB(A);屏边苗族自治县皇朝歌厅监测时间22:25、22:30、22:3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6.4dB(A)、44.3 dB(A)、45.2dB(A);屏边苗族自治县韩菊园歌厅监测时间22:45、22:50、22:5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7.5dB(A)、46.3 dB(A)、46.4dB(A);屏边苗族自治县唐汇歌厅监测时间23:05、23:10、23:1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8.9dB(A)、48.3 dB(A)、47.6dB(A);屏边苗族自治县鼎盛娱乐会所监测时间23:25、23:30、23:3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3.7dB(A)、44.2 dB(A)、45.1dB(A);屏边苗族自治县佰億KTV监测时间23:45、23:50、23:5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2.8dB(A)、46.1 dB(A)、43.2dB(A);屏边苗族自治县黄金海岸主题歌厅监测时间00:05、00:10、00:1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8.0dB(A)、47.6 dB(A)、46.4dB(A);屏边苗族自治县晟新KTV监测时间00:25、00:30、00:3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6.1dB(A)、47.1 dB(A)、47.2dB(A);屏边苗族自治县俊豪歌厅监测时间00:45、00:50、00:55(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5.6dB(A)、45.3dB(A)、46.5dB(A);屏边苗族自治县豪门盛世歌厅监测时间01:10、01:15、01:20(夜间),监测结果为分别为42.1dB(A)、43.2 dB(A)、43.5dB(A)。

  通过现场监测,噪声均未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同时,对正常营业的15家娱乐场所发放了由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联合制定的《消除噪声污染告知书》15份。

  2. 关于对“餐饮烧烤店铺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的核查情况

  2018年7月4日晚19:00,由屏边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烧烤摊噪声污染进行整治,整治范围为玉屏镇城区的所有烧烤店(含路边摊点),治理过程中告诫摊主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尤其是夜间22:00至早上6:00要严格控制顾客噪声及不良影响。此次检查烧烤店(摊)70个,其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共32家(含路边摊),发放《消除噪声污染告知书》70份。同时,告知摊主无证经营的危害及处罚规定,责令及时整改。通过集中整治,有效改善了烧烤店(摊)夜间扰民现象。同时,城建监察大队约谈了KTV商户和烧烤摊主20余家,取缔了露天烧烤摊5处。检查中未发现噪音扰民的情况。

  3. 关于对“屏边苗族自治县特色小镇、亮化形象工程有彩灯直接对着居民的窗户,造成光污染”的核查情况

  屏边苗族自治县城新城片区灯光亮化工程目前共涉及7个工程,包含特色寨门及文化长廊灯光亮化工程、滴水寨灯光亮化工程、云水寨商业步行街灯光亮化工程、临水寨小区灯光亮化工程、花山广场外立面灯光装饰工程、新区人民医院和牧羊河城市湿地公园灯光亮化工程。经核查,新城片区灯光亮化工程设计均由具有设计施工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建设,整体灯光以金黄静态为主基调,轮廓线条滚动,以线条灯、洗墙灯、投光灯、点光源为主材,以突显建筑物的主要轮廓彰显民族气息。

  苗族风貌街区改造灯光亮化工程(老城片区)于2016年9月启动实施,改造范围含昆河路、文化路、建设路和人民路4条主要街道约152幢建筑物,以及望云路、卧云路、永和步行街、沿河路、文化路和半坡村6座牌坊,目前所有工程已经完工投入使用。整体灯光亮化设计方案以文化路的三彩、七彩渐变、其他路段暖黄单色局部滚动、牌坊金黄色静态为主基调,以线条灯、洗墙灯、投光灯、瓦檐灯、点光源为主材,以突显建筑物的主要轮廓和重要民族图腾为理念。

  县城道路照明设施范围东至制药厂路口,南至季伍美丽家园,西至高中部、香榭路,北至火车站,包含大围山广场、政府小广场、城市东部入口广场、大平田广场、大龙树休闲广场、小街子、建设村、老街心(玉屏街)、季伍村以及城市道路等。现有中杆路灯(常规照明)1153杆1520盏、高杆灯(高杆照明)5杆54盏、广场景观灯30杆93盏、巷道灯200余盏。

  接到举报件后,屏边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7年12月《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材料办理工作方案》排查的基础上,对县苗族风貌街区实施灯光亮化改造街区周边人居较集中的楼房和宾馆酒店进行入户走访调查,工作人员采取统一问卷的调查方式,共走访了55户。走访调查结果显示:96.4%的被调查者认为县城主要街区实施灯光亮化工程之后效果比未实施前好、3.6%的被调查者认为效果一般;100%的被调查者认为灯光亮化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城市品位,是展现本地特色的一道窗口,对本地和外来人都有益处;在灯光亮化开放时间段的问题上,65.5%的被调查者认为每天天黑到晚上11:30左右最好、21.8%的被调查者认为什么时候开放都无所谓、10.9%的被调查者认为节假日夜间开放即可、1.8%的被调查者认为每天都要整夜开放;在灯光亮化总体综合满意度的问题上,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在开展排查工作的同时,对建筑楼体上的灯带、墙灯、射灯及顶楼霓虹灯进行排查,对光源直接照射到居民家中的灯管进行拆除整改。对居民区密集地段的灯带灯管进行适度调暗,并按照居民作息时间结合季节变化进行错开开放,原则上开放时间调整为晚上7:00至10:00,避免对居民作息造成的影响。经检查,屏边灯光亮化工程施工设计均由具有资质的施工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建设,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光源直接对着居民的窗户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4. 关于对“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区域规划造成不少区域商住混杂”的核查情况

  目前,县城规划区面积8.06平方公里,建成区3.84平方公里,在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屏边苗族自治县严格控制有关指标,规划设计方案均通过屏边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屏边苗族自治县历来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2017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举报件内容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县城商住一体的小区共有盛世玉璟、龙湖园、绿洲雅苑、水岸庭院、园丁小区、云水寨、永和步行街、临水寨等商住小区和原部分单位老住宿区。其中,盛世玉璟、龙湖园、绿洲雅苑、水岸庭院、云水寨、永和步行街、临水寨等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均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在考虑生活便利性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部分商铺,既方便市民,又补充完善城市功能配套;园丁小区和原部分单位老住宿区,有关事实早已形成,由于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规模相对较小,长期以来大型商业综合体尚未形成,其商业模式主要为分散式小型商业,商住混合的情况在所难免。经核查,由于县城市场规划不完善、导致商铺类型混杂。目前,县城正在开展划行归市工作,同时,也针对专业市场欠缺问题,积极开展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屏边苗族自治县也将认真督促整改,确保整改不留死角。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屏边苗族自治县文化部门将在审批《文化经营许可证》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使KTV等娱乐场所的场地更加合理,尽量避免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对KTV娱乐场所、餐饮烧烤店铺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噪声污染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

  (3)进一步加快县城划行归市工作,加快综合市场规划布局,加强规划审批监管,在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同时,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整改时限:长期整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吴显贵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屏边苗族自治县政府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KTV娱乐场所、餐饮烧烤店铺等场所业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噪声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对周围住户造成影响。

  2. 要求屏边苗族自治县政府因地施策,不断完善规划设计,逐步科学合理划定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各功能区划,着力打造“美丽苗乡·森林屏边”。

  五、X530000201807020008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1. 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有三家冶炼厂,分别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个旧市锡城有色金属废渣处理厂、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存在人体污染、土地污染的情况,三家冶炼厂周围30公里为落烟污染区,对水塘寨白沙坡三个村小组的污染特别严重,影响三个村小组的正常发展。2. 认为6月督察组转办环保调查公布部分不属实,有虚假内容:第一水塘寨村委会种植油茶树通过了有关林业技术的栽培。第二对村民人体污染并没有实际调查过。第三没有耕种的土地因为污染,成绝收地无法耕种。第四因调查人员是本地人,和污染企业有没有关系不得而知。

  (二)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

  1.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督察反馈问题及整改工作情况

  2018年6月15日—16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副组长黄润秋带队下沉红河州督察时,亲临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小凹塘片区)等地现场督察后,反馈了小凹塘扩散条件差、环境形势不容乐观的问题,并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大小凹塘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强化区域环境质量监测,以区域环境质量倒逼,提高个旧锡冶炼企业日常监管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年底前做到应关尽关的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对标对表,进一步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及时限,明确在2018年底前完成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2. 举报反映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小凹塘)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反映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小凹塘)环境问题的举报件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重复投诉7次,2018年6月9日为首次投诉举报,均已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在红河州主流媒体上进行了公示。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在收到转办件后,要求个旧市认真履职,及时处理,抓好转办件的案件查办,按照“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对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案件和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主动整改。要逐级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各类环境保护举报问题不折不扣得到查处、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有效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个旧市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从2018年6月10日起,每次收到转办件后,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排部署办理工作。由常务副市长汪霞任督办领导,锡城镇政府牵头,镇长周飞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工信局、林业局、农业局、卫计局、锡城镇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个旧市锡城镇水塘寨村冶炼厂污染环境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核实,红河州个旧市锡城镇白沙坡村属于锡城镇水塘寨村委会,该区域内有个旧市小凹塘工业片区,片区内原有冶炼企业5家,分别是: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个旧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个旧市锡城有色金属废渣处理厂、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个旧市金叶冶炼厂因市场因素长期停产,个旧市鑫兴矿业有限公司按照个旧市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要求进行了拆除。6月10日,举报件办理联合工作组对个旧市锡城有色金属废渣处理厂、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个旧市锡城有色金属废渣处理厂、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均存在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问题,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6月13日,对3家企业分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全面停产整改。对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个旧市锡城有色金属废渣处理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对2家企业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下发《行政预处罚告知书》,拟罚款50000元。

  2018年7月3日,收到最后一个举报件后,个旧市再次组织工作人员对3家冶炼厂进行了认真检查。检查发现,3家冶炼厂均未生产,自首次被举报以来,3家冶炼厂均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3家冶炼厂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已完成;生产水循环利用升级改造完成80%,预计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厂区老旧厂房围墙进行喷漆、翻新已完成。废渣堆放暂存场地升级改造,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公司及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对原个旧市嘉进多金属综合回收利用选矿厂厂区进行临时堆渣厂的改造,作为该2家企业的临时堆渣厂,预计2018年12月以前完成。对小凹塘片区进行美化、绿化,现已新增绿化面积4000平方米。

  此外,该片区另有2家冶炼厂,分别为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个旧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2家冶炼厂分别于2015年9月、2014年10月停产至今。个旧市金叶冶炼厂因涉及多起债务诉讼,厂房及资产处在查封中,目前正开展拆除前工作,将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拆除;个旧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拆除。

  (2)关于“水塘寨村委会种植油茶树通过了有关林业技术的栽培”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0日和7月3日,个旧市分别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营(园)林绿化、林业勘察设计等方面专家,会同锡城镇林业站及水塘寨村委会小马拉格村小组干部,就水塘寨村委会小马拉格村种植的油茶枯死问题,实地开展联合调查。

  调查发现,小庙丫口至水塘寨坡半山地块,有部分于2017年9月栽种的油茶树苗零星死亡,应系种植不当引起,主要原因为未及时撤去营养包装袋干旱致死。经现场查看死亡苗木发现,营养包装袋因过于牢固,至目前为止已达10个月,但包装袋仍未自然腐烂,油茶根系仅有少量须根穿透营养包装袋,向下的主根仍未能穿透袋子正常发育。经进一步调查了解,村民种植油茶树之初,供应商在栽培指导时,交待农户营养包装袋系纸质,栽种时无需拆除,属指导不当。

  (3)关于“对村民人体污染并没有实际调查过”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6月11日,针对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2018〕07号督转件,锡城镇白沙坡、水塘寨村有儿童出现因环境污染引起皮疹的症状,市卫计局组织个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锡城镇卫生院、锡城镇相关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12时许,进入白沙坡村一村民家中,现场向村民询问了解儿童患皮疹的情况,(后经个旧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皮炎)。同时,另一户村民携孙女前来检查,未发现患皮疹。其余儿童因大部分不在家,多数在水塘寨小学就读,调查人员既往水塘寨村进行调查。

  14时许,到水塘寨小学查看了白沙坡村就读的儿童,未发现患有皮疹情况。随后,在水塘寨村查看了路边2名儿童,也未发现皮疹。此后,前往一户新生儿村民家查看(1月余龄),除有零星湿疹外,未发现有其他皮疹。

  15时许,前往小马拉格村,调查儿童皮疹情况,经与当地村民询问了解到一名儿童曾患有皮疹,但已痊愈,此外未发现患有皮疹情况。

  (4)关于“没有耕种的土地因为污染,成绝收地无法耕种”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8年7月3日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环站、市农技推广中心、锡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调查。

  ①举报没有耕种的土地主要分布在3个片区,面积约500亩。一是“654台”附近,位于小凹塘正西面,面积约100亩;二是马拉格村水塘寨坡、小庙丫口位于小凹塘北面,面积约200亩;三是白沙坡落松坡、小尖山冲,位于小凹塘北面,面积约200亩。

  ②通过田间情况调查,目前未耕种的土地,随着小凹塘片区环境治理和个旧市金叶冶炼厂、个旧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关闭、拆除,片区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目前,已有部分未耕种土地复耕种植,分别为:马拉格村水塘寨坡、小庙丫口主要复耕种植玉米、蔬菜,田间生长表现正常;“654”台附近除复耕种植少量蔬菜,生长表现正常。其余尚未复耕。

  (5)关于“因调查人员是本地人,和污染企业有没有关系不得而知”的调查核实情况

  个旧市调查组成员均为各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与污染企业不存在利益或不正当关系。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 “水塘寨村委会种植油茶树通过了有关林业技术的栽培”,由于苗木供应商指导不当,造成部分干旱致死。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2)“对村民人体污染并没有实际调查过”。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3) “没有耕种的土地因为污染,成绝收地无法耕种”。随着小凹塘片区环境治理和部分企业的关闭、拆除,片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复耕种植的农作物生长正常,水塘寨村和白沙坡已规划准备种植油茶。举报反映部分土地未复耕的内容部分属实。

  (4)“因调查人员是本地人,和污染企业有没有关系不得而知”,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小凹塘工业片区保留的锡冶炼及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升级改造工作。

  (1)针对3家冶炼厂存在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求3家冶炼厂加快整改进度。

  ①对厂区屋顶进行修缮、维护,在厂区空地开展绿化。(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前)

  ②进一步完善雨污分流系统,优化生产循环利用水管道,确保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③加高废渣临时堆放场地围挡,增设渗滤液收集池及回喷装置,并设置标示牌;对废渣进行属性鉴别,积极推进冶炼废渣综合利用,规范废渣临时储存场地,防止二次污染。(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2)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3家冶炼厂已于2018年7月5日完成在线监控站房建设。

  (3)以区域环境质量倒逼企业排放标准。目前,正在加快有关方案的制定,经论证成熟后将按照程序报批。同时,严格按照企业在线监测标准和规范,在线监测正常运行之前,严禁企业生产。凡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的企业,坚决关停,整改达到排放标准,经审验合格后方可允许恢复生产。进一步加强管理,在恢复生产后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完成时限:长期整改)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汪  霞  个旧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小凹塘工业片区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严格按照《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工业片区污染源整治实施方案》,督促3家冶炼企业按时按质完成小凹塘工业片区污染源整治工作。

  2. 要求个旧市政府加大对3家企业监管查处力度,强化片区环境质量监测,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 要求个旧市政府建立环境倒逼机制,综合考虑地区环境容量及现有企业规模等因素,邀请专家充分论证科学制定地方排放标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做到应关尽关。

  六、X530000201807020009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绿春县水务局组织、招标,云南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小黑江一标段(黄莲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界河治理工程中,存在假公济私、权钱交易,导致国土流失,黄莲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和植被遭到破坏,举报人2016年曾对该问题进行举报,未得到满意答复。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2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绿春县办理,并要求绿春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2日,绿春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20009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陆批斗任督办领导,县政府办公室、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黄连山保护区管护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小黑江是一条我国与越南交界的界河,地处红河州绿春县,属红河水系的李仙江一级支流。2010年11月,获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绿春县中越跨界河流小黑江二甫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农经〔2010〕2234号);2013年5月,省水利厅以云水河管〔2013〕45号文对初步设计作了批复;2013年2月,获得《红河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同意绿春县小黑江界河护岸工程建设的批复》(红政外复〔2013〕8号)。2013年6月14日,按照招标有关程序及规定,在昆明市兴昭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公开招标,经过评标,确定云南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为绿春县中越跨界河流小黑江二甫段治理工程施工第一标中标单位,合同价为904.27万元。绿春县小黑江二甫段跨界河治理工程招标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不存在假公济私,权钱交易行为。

  绿春县中越跨界河流小黑江二甫段治理工程严格按照外事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施工,该工程的实施,提高了河道的防洪标准,国土流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维护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不存在国土流失问题。

  河堤治理位置在河滩上,工程没有占用林地,施工过程中森林和植被没有遭到破坏,相反工程建设有效保护了国土资源。施工进场便道植被现已完成恢复,黄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和植被未遭到破坏。

  经查阅历史资料,2014年1月和7月,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接到过类似的上访,绿春县信访局及时进行了处理,已在云南省网上信访系统上先后作了明确回复。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接到类似的举报,绿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并认真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已办理完结,并在绿春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三)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绿春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的巡查管护,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发挥应有效益。

  2. 要求绿春县政府督促黄连山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进一步加强保护区巡查监管,防止保护区森林和植被遭到破坏。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