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能源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03-10 字体:[]

泸西县能源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机构及工作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3.2 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报告制度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 

  5.3 恢复重建 

  5.4 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装备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人力资源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治安维护 

  6.7 基本生活保障 

  6.8 保险保障 

  6.9 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奖励与处罚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泸西县能源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泸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西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对我县煤矿造成重大影响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  启动标准 

  煤矿企业发生的一次性造成死亡1人以上(含被困或者失踪,或者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应当启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煤矿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企业是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乡(镇)、煤矿企业等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和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的综合素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泸西县人民政府成立泸西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指挥长由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应急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能源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产煤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能源局长兼任,同时,矿山救护队及从各煤矿抽调2—3名安全技术业务骨干组成泸西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遇有险情,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要保证随时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2.2 机构及工作职责    

  (1)应急救援指挥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煤矿突发安全事故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参与救灾实施方案的决策,领导煤矿突发事故处理工作,指挥救灾、抢险的关键性行动,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应急办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能源局安全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和县委、县政府、县应急局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协调突发煤矿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3)综合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县应急局、县能源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4)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县能源局牵头,事故乡镇、签订协议的煤矿救护队、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事发煤矿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负责,县民政局、县供电部门、通讯部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6)医疗卫生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医院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能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煤矿企业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8)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 

  (9)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委办牵头,县检察院、县应急局、县能源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及特聘的专家组为成员。主要参与或者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县能源局要加强监管,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充分利用好信息资源。县能源局要加大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及时上报预测分析结果(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及危害程度等)。 

  3.2 预防措施 

  (1)充分利用安全监测监控联网系统、电子封条,实时监控煤矿安全动态。 

  (2)督促煤矿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带班矿领导负责把本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井口公示牌板公布。把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整改的措施、方案、资金、负责人和完成时间。 

  (3)水患严重矿井要在井口和调度室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准确通知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安全撤退路线。并严格执行防治水措施,在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超层越界。 

  (4)县能源局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预防检查工作,熟悉作业场所情况,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应急处置 

  4.1  报告制度      

  4.1.1  煤矿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能源局报告。 

  (2)县能源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时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1.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作出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煤矿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向县能源局报告,县能源局及时向县应急局报告。有关要求如下: 

  ①发生一般(Ⅳ级)安全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县能源报告,同时向签订救援协议的煤矿矿山救护队报告,县能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向县应急局报告,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三处报告。 

  ②发生较大(Ⅲ级)安全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县能源局报告,同时向与煤矿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矿山救护队报告,县能源局接到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县应急局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意见,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三处报告。 

  ③发生重大(Ⅱ级)安全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能源局报告后,县能源局应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县应急局,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意见,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三处报告。 

  ④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时,煤矿企业应在15分钟内向县能源局报告,能源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县应急局、县人民政府,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意见,同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监察执法三处报告。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制定的应急预案和灾害处理方案,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但不可采取盲目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报告。县能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事件(事故)的发生。 

  (1)由县能源局组织相关科(室)及临时抽调的煤矿技术骨干协同煤矿矿山救护队进行先期处置。 

  (2)事故发生后,县能源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督导一科、生产技术科、安全监管员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实施紧急疏散、安全撤离和救援行动,组织煤矿职工开展自救与互救。 

  ②紧急调配事故煤矿及辖区内的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 

  ③侦查灾害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设置安全警示设施。 

  ④对事故的发展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为救援行动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⑤协调卫生部门及时救助受伤人员。 

  ⑥有可能波及相邻煤矿安全的要及时通知,采取措施,撤离危险区域。 

  ⑦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3)在采取措施的同时,要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县应急局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标准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响应。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Ⅱ级响应(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州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Ⅲ级响应(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Ⅳ级响应(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3.2预案启动程序及权限 

  本预案启动权限如下: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局报告,请求启动本预案; 

  (2)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3.3 应急响应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能源局和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预案,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能源局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预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并由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能源局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预案。但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且县人民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报请州人民政府不启动州级预案或部分启动州级预案。 

  Ⅳ级以下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能源局和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但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县能源局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县级预案或部分启动本预案;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4 应急救援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制定施救方案。 

  (1)顶板冒顶事故。探明冒顶范围、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及所处位置;保证正常的通风,必要时用压风管和排水管做临时供风,确保为被困人员提供新鲜空气;遵循由外向里的原则,加强顶板保护、加固冒顶范围的支持,防止二次冒落;遇有大块岩石威胁被困人员时,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大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2)透水事故。撤出灾区内的所有人员;根据水情采取排水、堵水的办法进行处理;在排水时若发现有瓦斯涌出,要严格按照瓦斯排放要求先行排放瓦斯;在排水或堵水施工中,必须探明和预计水情,采取措施,防止二次透水。 

  (3)井下火灾事故。指挥井下所有人员立即撤出灾区,在撤出时,要探明火灾地点、范围及发火原因。初期火灾可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在灭火时要先切断火区电源。初期灭火可用灭火器、水浇和湿衣服扑打等直接灭火或联合灭火方式。当直接灭火无效时,可采取打密闭方式隔离火区。 

  (4)瓦斯爆炸事故。要求井下作业人员按矿井避灾路线撤出灾区,在安全的条件下可抢救其他遇险人员;仔细检查事故地点的有害气体成分,如有火源,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及时切断灾区电源,防止二次爆炸;在确认无二次爆炸时,迅速修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备,恢复正常通风,排除烟雾及有害气体,清理巷道。 

  (5)其它事故。结合各矿山企业及作业地点的实际,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处理。应急救援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①尽快安全撤出人员,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及时修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4.4  指挥与协调  

  (1)本预案经批准启动后,由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信、交通、电力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县能源局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煤矿企业按预案要求,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县能源局领导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以及县政府的指示,参与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救援。 

  ②根据实施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③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报告,调动各方应急资源。 

  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⑥参与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县能源局负责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 

  4.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报请县政府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煤矿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进行统计和上报。 

  (2)在县应急局和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煤矿企业清理现场,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调查 

  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通过下井勘察、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5.3 恢复重建 

  事故调查处理完毕,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由发生事故的煤矿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县能源局,县能源局根据上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煤矿的恢复重建计划及相关措施进行调查评估,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4 总结 

  县能源局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由能源局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为今后妥善处理突发煤矿事故积累经验。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装备保障 

  (1)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兼职救护队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救护人员。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装备保障工作。各煤矿企业要设储备现场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确保煤矿发生水害、瓦斯灾害、煤尘灾害、火灾、顶板等事故时,抢险物资、装备得到保障。 

  (3)建立泸西县煤炭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载明装备和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规格、存放位置等。 

  (4)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物资供应部门加强协调,必要时报请县应急办及时调拨救援抢险物资。 

  6.2 信息保障 

  (1)县能源局、煤矿企业要建立快捷可靠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确保事故处理期间的信息畅通。 

  (2)及时与县电信部门协调,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 

  6.3 人力资源 

  (1)强化煤炭系统自身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煤炭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动员煤矿企业及社会公众参与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应对突发煤矿事故的重要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煤矿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做到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交通、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紧急处置煤矿突发事故工作提供快捷、高效、安全、畅通的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医院应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煤矿事故的救治能力。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县能源局要及时报请县应急局,协调县医疗卫生部门及医院等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6 治安维护 

  煤矿事故发生后,县能源局要迅速报请县应急局,并积极配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维护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7 基本生活保障 

  县能源局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8 保险保障 

  煤矿企业的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煤矿企业要依法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6.9 技术支撑 

  (1)县能源局要加强对煤矿事故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2)县能源局根据实际需要,可调集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煤矿突发事故预防、处置专家组,为处置煤矿突发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对突发事故的各种信息,进行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3)加强对煤炭系统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培养和专业性再教育,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煤矿灾害事故应急技术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1)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宣传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不断提高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干部职工应对煤矿突发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培训。一是煤矿企业要经常组织本企业职工进行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提高煤矿职工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煤矿突发事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应急机构高效运转;二是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应对煤矿突发事故的能力。三是县能源局要组织煤矿企业兼职救护队的培(复)训工作,提高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7.2 预案演练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矿山兼职救护队员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和业务学习,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各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县能源局每2年组织一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同时对预案的合理性进行验证,为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7.3奖励与处罚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更好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煤矿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能源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泸西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9.2泸西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9.3泸西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图 

 

 

  泸西县能源局 

  2023年3月6日